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709/2011000119 文号:湘公通[2011]159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1-07008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6-12-01 签署日期:2011-10-27 登记日期:2011-11-01 所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1-11-01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1-07008

  湘公通[2011]159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公安局:

  现将《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试行)

  一、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其他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持械或者以滋事打闹的方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2)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致使公共交通工具无法正常通行的;

  (3)以谩骂、侮辱、殴打司乘人员的方式,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混乱的;

  (4)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5)教唆、胁迫、诱骗他人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聚众以滋事打闹的方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2)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致使公共交通工具无法正常通行的;

  (3)聚众以谩骂、侮辱、殴打司乘人员的方式,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混乱的;

  (4)多次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5)以教唆、胁迫、诱骗方式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对首要分子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破坏选举秩序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以撕坏选票、毁坏票箱或者破坏其他用以选举的物品的方式破坏选举秩序的;

  (2)以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的方式破坏选举秩序的;

  (3)以滋事打闹、捏造事实、散布谣言的方式扰乱选举秩序,造成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4)以暴力、威胁、贿赂的方式干扰选举的;

  (5)教唆、胁迫、诱骗他人扰乱选举工作秩序的;

  (6)国家工作人员扰乱选举秩序的;

  (7)多次故意扰乱选举工作秩序的;

  (8)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聚众以撕坏选票、毁坏票箱或者破坏其他用以选举的物品的方式干扰选举秩序的;

  (2)聚众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干扰选举工作秩序的;

  (3)以教唆、胁迫、诱骗方式聚众扰乱选举工作秩序的;

  (4)多次聚众扰乱选举工作秩序的;

  (5)国家工作人员聚众扰乱选举工作秩序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的。

  处罚基准:对首要分子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强行进入场内,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以暴力、威胁、结伙的方式强行进入场内的;

  (2)强行进入场内,致使文化、体育场所内的活动受到重大影响而不能正常举行的;

  (3)多次强行进入场内的;

  (4)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强行进入场内的;

  (5)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强行进入场内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致使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2)造成他人轻微伤害的;

  (3)造成活动场所内设施毁损的;

  (4)多次在场内燃放物品的;

  (5)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在场内燃放物品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在场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在国际性的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2)在场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致使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3)在场内展示有损少数民族和国家尊严的物品的;

  (4)多次在场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横幅等物品的;

  (5)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在场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横幅等物品的;

  (6)在场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以暴力、威胁、结伙的方式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2)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致使活动

  无法正常进行的;

  (3)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造成财物受损或者他人轻微伤害的;

  (4)多次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5)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向场内投掷杂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向场内投掷杂物,致使造成人员轻微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

  (2)向场内投掷杂物,造成现场秩序混乱致使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3)多次向场内投掷杂物的;

  (4)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向场内投掷杂物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为主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2)多次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3)组织、胁迫、诱骗多名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4)造成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身体伤害的;

  (5)经制止,仍继续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强迫劳动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以暴力和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他人劳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为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2)多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多人劳动的;

  (4)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造成被强迫劳动人身体伤害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六十周岁以上的人,残疾人,处于经期、孕期或者哺乳期妇女劳动的;

  (6)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在高危环境下劳动的;

  (7)经有关机关制止,仍继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二、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行为

  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二百无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

  (2)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多人邮件的;

  (3)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3)经处罚后再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十三、伪造、变造人民币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伪造、变造人民币,总面额不足五百元或者币量不足五十张(枚)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伪造、变造人民币,总面额在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或者币量在五十张(枚)以上不足一百张(枚)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伪造、变造人民币,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或者币量在一百张(枚)以上不足二百张(枚)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出售、运输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总面额不足一千元或者币量不足一百张(枚)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或者币量在一百张(枚)以上不足二百张(枚)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不足一千元或者币量不足一百张(枚)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或者币量在一百张(枚)以上不足二百张(枚)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六、冒用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处罚依据: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五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2)曾因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被处罚的;

  (3)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进行违法活动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七、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处罚依据: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予以收缴。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五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2)曾因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被处罚的;

  (3)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进行违法活动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予以收缴。

  十八、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处罚依据: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购买、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予以收缴。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五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予以收缴。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2)曾因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被处罚的;

  (3)购买、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进行违法活动;

  (4)明知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出售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予以收缴。

  十九、制造、销售仿真枪的行为

  处罚依据: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制造、销售仿真枪且不足十支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制造、销售仿真枪十支以上不足五十支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三至四倍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制造、销售仿真枪五十支以上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四至五倍的罚款。

  二十、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的行为

  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娱乐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不足十台(件)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娱乐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十台(件)以上,不足二十台(件)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娱乐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二十台(件)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娱乐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又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的;

  (2)娱乐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依据情节较重的情形处罚,并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二十一、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娱乐场所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累计金额不足三千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娱乐场所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累计金额在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娱乐场所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累计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娱乐场所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又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的;

  (2)娱乐场所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依据情节较重的情形处罚,并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二十二、非法回购娱乐奖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娱乐场所回购奖品金额不足三千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娱乐场所回购奖品金额在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娱乐场所回购奖品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娱乐场所回购奖品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又回购奖品的。

  (2)娱乐场所回购奖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依据情节较重的情形处罚,并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二十三、印刷非法印刷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特别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

  印制非法印刷品,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印制非法印刷品,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印制非法印刷品,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4、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印制非法印刷品,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十四、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行为

  处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特别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

  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4、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5、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印刷业经营者因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被处罚过,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2)印刷业经营者因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依据情节较重的情形处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十五、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行为

  处罚依据: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被取缔后又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的行为

  处罚依据: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且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

  (2)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经营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因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曾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该行为的;

  (2)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如实登记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

  (3)因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如实登记造成无法查明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来源的。

  处罚基准: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十七、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

  (2)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违法经营额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明知是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收购,物品价值达到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3)造成环境污染、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较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对个人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进行处罚。

  二十八、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的行为

  处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的保安员不足三人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保安员三人以上不足十人或者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的保安员十人以上或者违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的;

  (2)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因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被处罚过,又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的;

  (3)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十九、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的行为

  处罚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保安从业单位招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不足三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保安从业单位招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三人以上不足十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保安从业单位招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十人以上的;

  (2)保安从业单位因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被处罚,又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的;

  (3)保安从业单位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十、非法提供保安服务的行为

  处罚依据: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保安培训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保安培训机构向社会非法提供保安服务的保安员不足三人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

  处罚基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保安培训机构向社会非法提供保安服务的保安员三人以上不足十人,或者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保安培训机构向社会非法提供保安服务的保安员十人以上或者违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的;

  (2)保安培训机构因向社会非法提供保安服务被处罚,又向社会非法提供保安服务的;

  (3)保安培训机构向社会非法提供保安服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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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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