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709/2011000157 文号:湘国资〔2011〕232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1-2700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3-10-02 签署日期:2011-08-19 登记日期:2011-08-30 所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1-09-06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1-27004

  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湘国资〔2011〕232号

  各省属监管企业、市州国资委:

  为进一步加强湖南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湖南省国有企业的实际,制定《湖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湖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和《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湖南省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湖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省国资委建立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由法律、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企业总法律顾问或主管法律事务工作的负责人。

  (二)取得教授或研究员职称5年以上。

  (三)取得合伙人资格10年以上的律师。

  (四)省国资委及省直相关部门从事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正处级以上负责人。

  第六条 省国资委在组织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9-11名专家组成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中法律方面的专家人数占评审委员会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2。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

  第七条 省国资委政策研究与法规处负责评审专家库和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等级分类和申报条件

  第八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九条 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条 申请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三)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累计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

  (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累计10年以上。

  (四)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2006年以前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且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10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累计15年以上。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累计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累计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四)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2011年以前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且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累计10年以上。

  第十三条 申请一级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在符合本细则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将以下条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一)出版专业著作、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或分析研究报告。

  (二)对本单位法制建设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做出重要贡献。近5年来,本企业被省级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评为“依法治企先进单位”、“重合同守信用先进单位”、“普法工作先进单位”等,或本人被省级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评为“依法治企先进个人”、“普法工作先进个人”、“企业法制工作先进个人”、“优秀总法律顾问”等。

  第十四条 申请二级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在符合本细则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将以下条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一)出版专业著作、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或分析研究报告。

  (二)对本单位法制建设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做出重要贡献。近5年来,本企业被市州级及市州级以上有关部门评为“依法治企先进单位”、“重合同守信用先进单位”、“普法工作先进单位”等,或本人被市州级及市州级以上有关部门评为“依法治企先进个人”、“普法工作先进个人”、“企业法制工作先进个人”、“优秀总法律顾问”等。

  第十五条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考核合格,可以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第十六条 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下列人员可评审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

  (一)具有法律类、经济类等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三年。

  (二)具有法律类、经济类等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二年。

  (三)具有法律类、经济类等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一年。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章 评审分工和程序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负责全省国有企业一级、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市州国资委负责本地区国有企业(含省属企业)三级和助理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市州国资委不具备评审条件的,由省国资委负责评审。

  第十八条 一级、二级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评审条件的人员填写好《湖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表》,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

  (二)评议推荐。经申请人所在企业审核同意后,省属国有企业由集团公司统一向评审委员会推荐,市州属和县(市、区)属国有企业由市州国资委统一向评审委员会推荐;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条件进行严格评审;

  (四)公示。评审委员会将通过评审,拟评为一级、二级企业法律顾问的人选在省国资委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天;

  (五) 备案。省国资委将拟评为一级、二级企业法律顾问的人选情况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并领取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六)授予岗位等级资格。对符合条件,且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人选,授予相应的岗位等级资格,颁发《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三级和助理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本细则评审条件的人员填写好《湖南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表》,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

  (二)评议推荐。经申请人所在企业审核同意后,由企业统一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州国资委推荐。

  (三)市州国资委评审。市州国资委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条件进行严格评审。

  (四) 备案。市州国资委将评审情况报省国资委,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领取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五)授予岗位等级资格。对符合条件,且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人选,授予相应的岗位等级资格,颁发《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市州国资委向省国资委报告评审情况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含电子文档):

  (一)关于领取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的申请文件;

  (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申领表》;

  (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备案表》。

  第二十一条 申报评审一级、二级、三级和助理企业法律顾问时,应按照相应职位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湖南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

  (二)学历或学位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或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任命文件,获奖证书、论文、专著和各项业绩成果(首页)的复印件,外语、计算机水平证明。

  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应由申请人及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申请人所在单位在审核时,必须检查各类证书、成果等原件,并由人事部门负责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将《湖南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表》等有关评审材料存入申请人档案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低其岗位等级直至取消其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并收回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一)违反职业操守,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二)因疏忽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

  (三)连续2次不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二十四条 省国资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法律、经济、管理等专业知识考试,并将考试结果作为评审一级、二级企业法律顾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国有参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经中央在湘企业、民营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单位委托,省国资委、各市州国资委可以按照各自评审权限接受该单位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企业法律顾问离开所在企业到新的国有企业工作的,原评审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经新单位审核同意后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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