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01/2011000046 文号:湘建设〔2011〕89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1—16009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6-08-12 签署日期:2011-07-11 登记日期:2011-07-11 所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11-07-11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

为认真落实《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提高全省市政公用设施的抗震设防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做好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201151日起,全省抗震设防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下列市政公用设施工程(以初步设计审批时间为界),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前组织专家进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

(一)城镇桥梁工程

1.主跨跨径150m及以上的斜拉桥、悬索桥等缆索承重桥梁以及拱桥;

2.立体交叉线路为3层及3层以上(不计地面道路及地道)的大型互通立交桥梁;

3.采用国内尚无工程应用实例的减震、隔震技术或结构材料超越现行设计规范的桥梁;

4.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gg为重力加速度)的下列桥梁:

1)建设在软弱土、液化土层等现行设计规范定义为对桥梁抗震不利的地段,且单跨跨度超过80m或总长超过500m的桥梁;

2)联长超过250m的连续桥梁;

3)单跨跨度超过50m或者联长超过150m,且曲率半径小于15bb为桥宽)的曲线桥;

4)单跨跨度超过80m,且属于结构动力特性复杂的异型桥梁;

5)墩高超过30m,且在E2地震作用下允许结构进入塑性区的高墩桥梁;

6)上部结构重心位置位于悬臂盖梁,且重心位置的悬臂长度≥5m的桥梁。

(二)给水工程

20万人口以上的城镇或7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其主要取水设施和输配水管线,管网中的加压或提升泵房,水质净化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等。

(三)排水工程

20万人口以上的城镇或7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其污水干管(含合流),管网中的加压或提升泵房,主要污水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进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以及城市排涝泵站、城镇主干道立交处的雨水泵房。

(四)燃气工程

20万人口以上的城镇和所有县及县级市,其主要燃气厂的主厂房、贮气罐、加压泵房和压缩间、调度楼及相应的超高和高压调压间、高压和次高压输配气管道等主要设施。

(五)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六)地下工程

1.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m2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工程;

2.处于可能液化或产生震陷、岩石与土变化分界、地质灾害可能波及等抗震不利地层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和区间工程;

3.临近活动断裂带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

4.紧邻或穿越《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规定的特殊、重点设防类建筑工程,且其破坏可能影响周边建筑工程正常使用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

5.地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

6.符合上述规模和条件的市政地下停车场、市政隧道和共同沟等其他地下工程。

(七)超出现行工程建设标准适用范围的城市道路(含桥梁)、城市轨道交通、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照明等设施及附属设施。

(八)国家或本省规定的其它公用设施工程。

二、建设单位组织专项论证时,应遵守如下事项:

(一)应至少有5名专家参加,其中国家或者本省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不少于3人。

(二)应提供专项论证技术资料,并提前3天送交参加论证的专家。

专项论证技术资料可委托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一同编制。编制要求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室外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篇)、(地下工程篇)、(城镇桥梁工程篇)》(建质〔201070号、建质〔201113号、建质〔201130号,以下合并简称《技术要点》)的相关规定。

三、应推选一名国家或者本省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专家库中的主导专业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主持专项论证工作。专家组应按《技术要点》规定的内容及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专项论证意见应当包括:

(一)总体评价。对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工程的总体布局、桥位选址、场地抗震性能评价、建(构)筑物的体型规则性、结构体系和抗震概念设计、计算模型和计算结果的正确性、管网管材的选用、工艺及结构构造措施,结构抗震性能等做作出简要评定。

(二)存在问题。对影响抗震安全的问题,应在论证意见中提出,并明确处理意见,包括便于施工图审查的主要控制指标(含性能指标)及内容。

(三)结论。结论分为“可行”、“修改”、“不可行”三种:

1.对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项目列为“可行”。

2.对基本符合抗震设防要求,但在结构体系、工艺和结构抗震措施、抗震分析和结构抗震性能等方面不尽合理,抗震设防存在缺陷的工程,应列为“修改”。由设计单位修改后提出局部修改报告,经原专项论证专家组确认“可行”并签字。

3.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问题的项目(如:设防标准、桥位选择、结构体系、工程布局和管网管材的选用等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工艺抗震措施缺失、勘察设计结论或结构抗震计算有误等),应列为“不可行”。勘察设计单位应重新进行勘察或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专项论证。

四、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后,应如实填写《湖南省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表》(见表1、表2、表3)。该表一式五份,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各一份。

五、应当进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而未进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或专项论证“不可行”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更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报告。

六、对抗震设防专项论证结论意见为“可行”或修改后“可行”的项目,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检查专项论证意见执行情况。未执行专项论证意见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报告。

上述意见请予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厅勘察设计处(联系电话:073188950074)。

 

 

 

 

O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市政公用设施  抗震  工作  通知

抄送:中央在湘和省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省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专家库成员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1718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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