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1—12022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湘财综〔2011〕21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房地产(住房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53号)和《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的规定,为支持我省各市州、县市区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城市 改造 补助 资金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附件:
湖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53号)和《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规定,为支持我省各市州、县市区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城市棚改专项资金和省财政安排的城市棚改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四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市州、县市区,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六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 为促进各市州、县市区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八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市州、县市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拆迁面积、拆迁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别为30%、70%),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拆迁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拆迁建筑面积,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
拆迁户数以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依据,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
财政困难程度参照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将各市州、县市区划分“0.8、1.0、
第九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分配给某市州、县市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市州、县市区年度拆迁面积×该市州、县市区调节系数)÷∑(经核定的各市州、县市区年度拆迁面积×相应市州、县市区调节系数)×30%+(经核定的该市州、县市区年度拆迁户数×该市州、县市区调节系数)÷∑(经核定的各市州、县市区年度拆迁户数×相应市州、县市区调节系数)×70%〕×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其中:经核定的该市州、县市区年度拆迁面积是指该市州、县市区当年计划拆迁面积,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拆迁面积,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拆迁面积;经核定的该市州、县市区年度拆迁户数是指该市州、县市区当年计划拆迁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拆迁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拆迁户数。上述有关计划拆迁面积和拆迁户数的完成情况,以是否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准。
第十条 每年2月10日之前,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填报《____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表),连同县市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县市区有关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复印件、上年度县市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上年度县市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及上年度县市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等材料,报市州财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每年2月20日之前,市州财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核汇总后的报表材料和对县市区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市州、县市区,视同不申请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处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到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后,应当按照规定用于市州、县市区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支出,并按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对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安排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时,填列《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科目中的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支出科目。
第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以及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必须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对于弄虚作假,违规虚报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申请数据问题严重的,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违反规定,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不按规定分配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或扣减下一年度该市州、县市区应得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市州、县市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_____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和完成情况表
附表:
______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计划和完成情况表
填报市(州、县、区):
基本信息 | 拆迁项目开工和 竣工时间 | 上年度拆迁计划完成情况 | 本年度拆迁计划 | 拆迁项目核准情况(填写批准文号) | ||||||||
开工 | 竣工 | 拆迁户数(户) | 拆迁面积 (平方米) | 拆迁户数(户) | 拆迁许可证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计划 | 完成 | 差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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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区) 各市(州、县、区)
财政部门印章 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印章
注:1、“计划”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各市州、县市区计划拆迁面积和拆迁户数。
2、“完成”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面积和拆迁户数。
3、“差额”=“计划”-“完成”。其中,正数为未完成计划数,负数为超额完成计划数。
4、“项目名称”填写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项目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