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1-11002
湘司发〔2011〕52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司法局:
近年来,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拓展与规范法律服务”的要求,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全省基层法律服务稳步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整体水平仍然不高,基层法律服务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形式不明晰,内部管理不规范,没有严格落实统一收案、统一派案、统一收费的制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按规定收费、虚假宣传、违规代理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组织形式和设立条件
(一)进一步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形式,理顺基层法律服务所与行政机关管理关系。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原则上按照合伙性质设立,行政机关不得作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组建单位,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法律服务所主任,并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兼职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只能兼职代理法律援助案件。
(二)进一步明确新设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条件和设立程序。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际,新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必须由3名以上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共同合伙设立,并有规范章程、合伙协议、固定办公场所和开办资金。城区新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办资金不低于10万元,农村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办资金不低于3万元。以实物和货币出资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验资证明。
(三)对已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重新清理。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对辖区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条件、组织形式、合伙协议、章程等进行全面的审查,凡设立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暂缓通过年度检查,待符合条件后再进行年度检查。符合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在2011年度检查中,提供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明、场所使用证明和资信证明、从业人员名单等材料,并加盖基层法律服务所公章。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材料一式三份,基层法律服务所留存一份、市州司法局留存一份、一份交省厅备案。
二、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严格落实基层法律服务所责任
(一)严格督促落实“四统一”制度。基层法律服务所必须严格实行统一收案、统一分配案源、统一登记结案、统一收费的“四统一”制度,基层法律服务所内法律文书必须由所主任审批登记后由领用人签字才能发出,杜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收案、私自收费行为。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以收取管理费和各种承包形式取代“四统一”制度,如因管理不善造成私自收案、收费问题发生的,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严格查处,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省司法厅、省物价局湘价服[2007]156号《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按规定确定的收费标准应连同本所执业人员相片、执业证号、手机号码、投诉机关及电话号码一同公示在本所接待室显著位置。法律服务所收取的各类代理费必须在代理合同中明确标明,严禁在合同外再收取任何费用。凡违反以上规定的法律服务所,应进行整改,整改完结后经本所提出申请,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不宜继续执业的,暂缓通过年度检查。
(三)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和档案、案卷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要求透明、规范,财务帐目必须符合税务部门要求。从2012年开始,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审检查必须向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提供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并作为年度检查的重要依据。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有健全的档案和案卷管理制度,案卷要完整规范。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档案案卷检查,对于没有档案案卷的或者档案案卷管理不规范的要及时督促整改。
三、进一步调整基层法律服务所布局,合理分配基层法律服务资源
(一)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原则。基层法律服务所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法律需求和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立。县市区司法局应对申请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的选址、人员配置等方面予以审查、综合衡量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市州司法局审批。市州司法局要本着合理布局,充分发挥综合效益的原则,严格审批程序,不得盲目审批,随意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
(二)严格控制城区所数量和规模,调整城乡布局。按照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的要求,对辖区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布局调整。要严格控制城区所的比例和规模,城区原则上不再审批设立新所,现有的城区所每所注册执业人数不超过20人。要培植基层乡镇的法律服务力量,采取在每个乡镇(街道)设所,或者几个乡镇(街道)联合设所的方式,扩大基层法律服务所在乡镇的覆盖面,满足基层群众法律服务需求。
(三)进一步明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范围。在司法部未出台新的执业范围规定前,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注册所在县辖区内执业,设区的市(州)城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本城区范围内执业。基层法律服务所代理的诉讼案件一方当事人必须是本执业范围内居民,不得跨区域办案,原则上不得在所外设立分所或办案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则上以户籍所在地为其注册执业地,跨辖区异动除需征得迁出所和迁入所同意外,必须填写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异动情况呈报表》,呈迁出地和迁入地县市区司法局同意,跨市州异动的经迁出地和迁入地县市区司法局审查后,呈调入地市州司法局审核,并报省司法厅备案(见附件)。
四、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指导管理,及时有效处理好违纪违规案件和信访投诉案件
(一)加大指导管理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基层法律服务违纪违法行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指导管理和行政执法力度,定期对辖区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充律师执业、违规代理刑事案件和以公民身份代理诉讼案件的行为;严厉打击违规办案,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公正、廉洁执法,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二)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执业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工作。积极推进基层法律服务党建工作,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都应单独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不够,不具备单独建立党支部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和就近就便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对于分布散、规模小、仅有个别党员的新所,可以把党员的组织关系挂靠在主管机关党支部,保证每一名党员都能过上正常的组织生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政治和业务培训,每人每年不得少于8课时,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培训的人员,下年度暂缓执业证年度注册。
(三)要强化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责任。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纪律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主任为第一责任人。接到执业人员投诉案件后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及时查处,做好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谈话记录,收集好相关证据,做好调解和处理。案件复杂的报司法行政部门审批,并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规违纪造成的各类投诉案件,不予主动处理,也不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司法行政部门应暂缓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直至投诉问题处理完结。
(四)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确保规范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每年执法状况考评必须考评的一项内容。各市州司法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省厅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努力把我省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O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规范 基层法律服务意见
报:司法部
发:厅领导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异动情况呈报表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授予基层法律服务 工作者资格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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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执业时间 |
执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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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所在法律 服务所 |
拟调入法律 服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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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 动 原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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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的法律 服务所意见 |
拟调入的法律服务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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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县市区 司法局 审核意见 |
调入县市区 司法局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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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入市(州) 司法局审核意见 |
省司法厅 备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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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跨县市区异动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跨市州异动经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报调入地市州司法局审核,并报省司法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