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告市场监管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33/2010000001 文号:湘工商广字〔2010〕51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0-2900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5-07-13 签署日期:2010-05-25 登记日期:2010-06-12 所属机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所属主题:工商 发文日期:2010-06-12 公开责任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几年来,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和通力合作,紧紧围绕广告市场热点、难点问题,坚持标本兼治、多措并举、打防结合、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广告市场专项整治,取得了突出成效,广告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近段时间来,虚假违法广告出现反弹,尤其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的违法广告充斥各种媒体,不仅严重误导公众,危及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望,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二部门联合下发的《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和全国工商系统广告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营造健康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广告市场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指导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强化广告经营自律和内部管理,全面检查各项广告管理制度的执行及依法履行广告审查义务的情况,,严把广告出口关,确保广告真实、合法。要充分发挥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切实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工作衔接,增强监管措施的联动效能,形成广告市场监管合力。

二、要重点督促各媒体单位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时间为6月份。从7月份开始,省局将每月对省、市属媒体及部分县属媒体发布的广告采取全面监测或抽查监测的方式实施监测。各市、州工商局要制定相关办法,采取坚决措施,加强对市属媒体单位的监管和对县(市、区)工商局工作的督查。

三、经监测并认定为发布虚假违法、低俗广告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建立违纪违法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领导责任追究制,除依法依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外,同时采取以下监测处理措施:

(一)首次监测,发现发布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或发布的全部广告违法率超过5%以上的,予以通报并警告;发布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率超过5%以上或发布的全部广告违法率超过10%以上的,视情况责令发布单位停止一个月发布部分商品、服务广告,予以整顿规范;发布违法广告特别严重的,视情况分别责令发布单位停止全部广告发布一个月、三个月或半年,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第二次(第二个月)监测,发现发布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或发布的全部广告违法率超过5%以上的,视情况责令发布单位停止一个月发布部分商品、服务广告,予以整顿规范。第三次(第三个月)监测,发现发布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或全部广告违法率超过5%的,视情况责令广告发布单位停止一个月发布所有广告,予以整顿规范。

(二)连续三次受到暂停部分商品、服务广告以上责任追究、发布严重虚假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提请监察部门、纠风办以及媒体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媒体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责令调整广告部门负责人岗位。

(三)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暂停所有广告发布责任追究的,第二年责令暂停所有广告发布半年;若暂停半年所有广告发布仍不改正的,视情况依法缴销《广告经营许可证》,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

四、符合国家工商总局《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工商广字〔2006220号规定情形的,按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直接采取相关措施。符合本通知情形并采取本通知所规定的措施时,其工作权限和工作程序按国家工商总局工商广字〔2006220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规定情形涉及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主的,可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对当地广告市场、广告发布媒体全面监管、全面负责;要强化日常监管,明确广告监管任务,落实广告监管责任;要加强对辖区广告主、广告发布媒体的监管,对疏于监管、执法不严,辖区内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社会对广告市场现状反映强烈,媒体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违法广告案件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信息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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