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坚决禁止制造使用土锅炉和常压锅炉承压使用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34/2009000009 文号:湘质监特发[2009]112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34019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6-28 签署日期:2009-06-28 登记日期:2009-08-17 所属机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9-06-28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关于坚决禁止制造使用土锅炉和

常压锅炉承压使用的通知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锅炉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单位:

近年来,省局多次接到“多功能节能灶”是否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的咨询和违规生产、使用土锅炉的举报,且相继发生多起“土锅炉”、“无压热水锅炉”、“多功能节能灶”爆炸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为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省局再次重申,严格禁止制造使用土锅炉和将常压锅炉承压使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土锅炉是指不按照国家标准设计、不采用标准材质、图纸未经设计鉴定、产品未经监督检验、无锅炉制造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生蒸汽或者热水的承压设备。常压锅炉是指锅炉本体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的锅炉。

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凡是容积≥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都属于特种设备,必须严格按《条例》要求实施监管。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检测土锅炉。一经发现,各级质监部门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改变锅炉结构和安装管路阀门等方式将常压锅炉承压使用。

五、常压锅炉生产厂家应在锅炉醒目位置标注“常压锅炉严禁承压使用”等字样,以提醒和警示用户。

六、各地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三项行动”中,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局的实施方案,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单位(学校、宾馆、酒楼、浴室、小作坊、休闲中心等)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坚决打击或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以生产、使用多功能节能灶、常压(无压)锅炉等名义,违法生产、使用土锅炉的;

2、锅炉不进行定期检验或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3、擅自提高锅炉工作压力(堵死水封管、安全阀上压重物等)的;

4、将常压锅炉承压使用的;

5、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抗拒执法的。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土锅炉和常压锅炉承压使用的,必须发现一台,取缔一台,决不姑息迁就。土锅炉数量大、整治难度大的地区,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敦请政府实施挂牌督办。

八、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制造、使用土锅炉和将常压锅炉改为承压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各地对举报案件应及时进行查处。

九、严禁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检验机构在无锅炉制造许可证企业的产品推介书、质量证明书等资料上签署类似“此锅炉无压,不属安全监察范围”等意见。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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