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拓展与规范法律服务”的要求,加强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机构、队伍、业务、管理和基础设施规范化建设,推进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规范、协调、可持续发展,决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工作。根据《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司法部第59号令《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提出的“拓展与规范法律服务”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全面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增强基层法律服务所整体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于人民群众、服务于社会。
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工作目标是:用三到五年左右的时间,使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布局合理,机构健全,队伍素质明显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办公条件逐步得到改善,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所服务民生、服务“三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开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新局面。
二、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
(一)组织机构规范化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符合规定的程序,先由发起人向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递交申请书,同时提交章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资信证明等,然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报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报省司法厅备案。基层法律服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法律服务需求和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立。一般每个乡镇(街道)应设立一个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件不具备的,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2至3个乡镇(街道)设立一个基层法律服务所。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
基层法律服务所作为在一定区域内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组织,应统一名称。全称为××县(市、区)××法律服务所。
(二)队伍建设规范化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由三名以上取得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资格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实行全员聘用制。设主任一人,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实行主任负责制。
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党的支部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凡有三名以上党员的应成立党支部,不足三名党员的要和其他单位联合建立党支部,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要建立健全所内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政治、业务学习制度,不断强化所内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基层法律服务所专职执业人员法律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应占全部人员的70%以上(国家级贫困县、省级贫困县50%以上),其中45周岁以下的应全部达到法律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国家级贫困县、省级贫困县70%以上)。主任应当具备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严把入口关,严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准入制度。对经考核程序进入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必须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或法律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法学教育、研究或在国家机关专职从事法制工作满两年、或非法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法学教育、研究或在国家机关专职从事法制工作满五年的非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对新进入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执业人员,必须进行岗位培训。
建立健全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积极参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基层法律服务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执业人员每年参加脱产法律业务学习的时间不得少于7天,不断强化执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三)业务开展规范化
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的职能优势,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扎根基层,紧紧围绕服务民生、服务“三农”这一中心开展业务,为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实现“富民强省”服务;不断规范服务行为,拓展服务领域。
要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的业务指导思想,按属地原则开展业务。主要以本乡镇(街道)辖区的群众特别是低收入阶层、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乡镇企业以及农村(城市社区)居民组织和基层政权组织为服务对象,其服务方式和业务范围以提供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调解民间纠纷、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协办公证、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民个人、村居民组织和基层政权组织,由本辖区县级人民法院或派出法庭管辖的民事、经济、行政和刑事自诉案件以及这类案件的二审案件为主。要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方便、快捷、收费低廉、便民利民的优势,在城市,要积极开拓社区法律服务的新领域,为社区群众提供及时、便利的法律服务。对于下岗职工和生活困难的城市居民或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要尽可能为其提供收费低廉的法律服务;在农村,要把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三农”工作作为服务重点,强化法律维权职能。引导基层法律服务人员通过诉讼代理或非诉讼代理,维护农民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着力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帮助其完善劳务承包合同、劳务用工合同,代理其追讨工程欠款和工资。基层法律服务服务所要鼓励执业人员积极为城市社区和农村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四)所务管理规范化
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所内要建立所务民主管理制度,收、结案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收费和财务管理制度,业务学习、培训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人事聘用管理制度,奖惩制度,案件保密制度,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等;对外要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做到 “三挂”(挂牌办公、挂牌上岗、挂牌收费)、“六上墙”(办事程序上墙、办事依据上墙、收费标准上墙、工作纪律上墙、服务承诺上墙、所务公开上墙),方便群众、提高工作效率、接受社会监督。在办理业务上,要做到“五统一”,即统一收案、统一派案、统一收费、统一出庭证照、统一法律文书表格式样,全面规范服务行为。
(五)基础设施规范化
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基础设施建设和业务建设协调发展。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要有适当的提留作为基层设施建设资金,用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适应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基层法律服务所基础设施规范化建设分一、二、三类,省级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必须达到二类以上标准。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大力推进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工作
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工作事关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事关维护稳定的大局,事关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和发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切实摆上重要工作日程。
各地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规划,作出部署。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地方,要进一步加以完善。要分阶段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计划在三至五年内使绝大部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硬件”和“软件”达到规范化水平。
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检查。要把提高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作为规范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树立基层法律服务规范、协调发展的观念,业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都要达到规范化要求。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设的现状,实行分类指导。要善于运用典型经验指导和推动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工作,组织力量抓好试点,推出一批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以点带面,逐步推开。要深入基层,加强检查督促,及时发现并认真研究解决规范化建设工作中的问题。要总结推广经验,创新工作机制,指导和推动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工作。
附:
1、基层法律服务所基础设施建设一、二、三类标准
2、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湖南省司法厅
二OO九年六月九日
基层法律服务所基础设施建设一、二、三类标准
1、一类标准
(1)拥有办公用房80平方米以上,且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有档案资料室、私密室;
(2)有办案用的汽车;
(3)有办案用的录音机、照相机、摄像机;
(4)配有电话、电脑、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有两个以上标准文件档案柜。建立了法律法规数据库。每个工作人员配备了办公桌椅。常用业务工具书齐全。
2、二类标准
(1)拥有办公用房60平方米以上,且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有档案资料室、私密室;
(2)有办案用的汽车或摩托车;
(3)有办案用的录音机、照相机;
(4)配有电话、电脑、传真机、打印机。有两个标准文件档案柜。建立了法律法规数据库。每个工作人员配备了办公桌椅。常用业务工具书齐全。
3、三类标准
(1)拥有办公用房60平方米以上,且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有档案资料室;
(2)配有电话、传真机。有较齐全的法律工具书。配有文件档案柜。每个工作人员配备了办公桌椅。
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标准(试 行)(有效期至2010年6月)
二ΟΟ九年六月
为加强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机构、队伍、业务和管理制度的规范化建设,推进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司法部第59号令《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人员素质较高(20分)
1.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条件符合行政规章和有关政策要求。(2分)
2.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2分)
3.有三名以上取得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2分)
4.有一名专(兼)职内勤负责所内的内务管理工作。(1分)
5.内部机构设置合理,人员分工明确,职能健全,适应当地法律服务需求。(1分)
6.所和执业人员按规定要求通过每年的年检登记和注册。(3分)
7.有从业人员和工作人员花名册,并建立健全所内从业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个人档案。(2分)
8.建立健全党团组织。三名以上党员的应成立了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不足三名党员的要和其他单位联合建立党支部。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每月不少于1次的政治理论学习。(2分)
9.专职执业人员法律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执业人员应占全部人员的70%以上(国家级贫困县、省级贫困县50%以上)。其中45周岁以下的执业人员应全部达到法律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国家级贫困县、省级贫困县70%以上)。(3分)
10.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加司法行政部门和基层法律服务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执业人员每年参加脱产法律业务学习时间不少于7天。(2分)
二、各项制度健全,管理措施落实(22分)
1.具有完备、规范的规章制度,其中必须具备:所务民主管理制度;收、结案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收费和财务管理制度;业务学习、培训、统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工作请示报告制度;人事聘任管理制度;文明办公规则;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内部安全保卫、保密制度等。(4分)
2.实行主任责任制和全员聘用制,所内人员全部签订劳动合同,且解聘条款明确清晰。(2分)
3.实行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定岗定责,奖罚分明。(2分)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事务必须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当事人签订代理合同,一案一签,合法规范。(2分)
5.严格执行司法部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业务工作规则。建立统一受理、分配法律事务,统一收取服务费用。(3分)
6.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做到“三挂”,即挂牌办公、挂牌上岗、挂牌收费;“六上墙”,即办事程序上墙、办事依据上墙、收费标准上墙、工作纪律上墙、服务承诺上墙、所务公开上墙。(2分)
7.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财务工作,所收取的服务费必须出具专用发票。预收的文印费、交通费必须由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出统一的收款收据,并严格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做到统一入帐,帐、钱分开,帐目清楚,并按规定设立事业发展等各项基金,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财务、审计、物价部门的检查、监督。(2分)
8.档案管理规范有序,达到档案管理省二级标准以上。(2分)
9.建立社会保障机制,全员参加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3分)
三、业务全面开展,两个效益显著(22分)
1.全面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各项业务,实行基层法律服务承诺制,持证上岗,在本地有一定知名度和信誉度。(4分)
2.积极为基层政府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应担任两个以上乡镇(街道)、行政村(居委会)的法律顾问。(4分)
3.深入基层,服务群众,积极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每年至少应开展一次以上的进社区法律咨询活动。(3分)
4.不断开拓服务领域,业务量逐年有所递增,具有跟踪和占领当地法律服务市场的能力,所内年人均办案10件以上。(5分)
5.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年人均业务收费达到3万元以上或所年度业务收费10万元以上;所每年都有一定比例的资金积余。(3分)
6.建立和推行法律援助制度。积极认真完成当地司法行政部门下达的法律援助任务和其他工作义务。(3分)
四、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业纪律(20分)
1.每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都能够熟知和遵守《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有关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定。(4分)
2.严格执证上岗,没有指派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内勤或实习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名义从业。(4分)
3.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用档案,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监督、自律机制。除日常严格要求、规范管理外,每年开展一次评查活动,评查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奖励先进,解聘或处罚违规违约人员。(4分)
4.全面推行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建立服务质量反馈制度和服务质量投诉查处制度,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认真主动地处理当事人投诉事件,没有因处理不当或处理不及时造成的越级投诉事件发生。(4分)
5.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违法违纪和无重大业务差错。(4分)
五、基础设施齐备,适应业务发展(16分)
1.有60平方米以上,人均不少于1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办公桌椅齐全,有档案室。(5分)
2.办公环境卫生、整洁、优美、大方。(2分)
3.有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等基本办公设备,有开展业务所必备的交通工具。(4分)
4.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上。(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