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商务局、物价局、经委、公安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国务院继家电下乡后出台的又一重大支农政策,是中央刺激农村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一项重要措施。为切实组织实施好我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精神,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经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和省质检局联合制定了《湖南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并经湖南省家电(汽摩)下乡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工商局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湖南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为切实组织实施好我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和《财政部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1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政策目标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政策内容
(一)补贴范围及对象
1、国家政策
(1)2009年3月1日至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农民在湖南省境内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给予补贴。每户限购一辆。
(3)2009年2月1日至
2、我省鼓励政策
本方案所称的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二)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
换购轻型载货车,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享受下乡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必须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注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
(三)补贴比例及金额
1、国家政策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的,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的,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2、我省鼓励政策
对购买本省产轻型载货车的,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本省产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四)我省配套鼓励措施
为切实推进我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在汽车摩托车下乡期间对汽车上牌过程中的所有行政性收费(包括号牌工本费、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登记证工本费)减半征收;对摩托车上牌过程中的所有行政性收费(包括号牌工本费、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登记证工本费)全部免收。
(五)补贴资金来源
1、国家政策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我省配套鼓励政策
(1)本省产汽车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2)豁免上牌的工本费用由当地县级财政负担。
各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支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的政策措施。
(六)补贴资金申报
农民在申报补贴时,需填写《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请表》(附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其中:
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或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县级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七)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补贴资金实行“县级审核、县级兑付”和“乡级审核、县级兑付”两种方式,即申领汽车下乡补贴的采取“县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申领摩托车下乡补贴的采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申领汽车下乡补贴时,县级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申领摩托车下乡补贴时,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预拨的补贴资金后,要及时将补贴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各县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文件,通过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补贴资金的审核在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投入使用之前按纸质审核办法操作,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
每年4月10日前,各市州财政部门需核实汇总本市州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并报省财政厅审核清算。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于4月底前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八)监督管理
物价部门要加强汽车摩托车价格监管,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经贸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及企业准入严格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严格办理登记。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和完善汽车回收拆解网点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质检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和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严格执行“三包”有关规定,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禁止任何部门在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上牌时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
各级财政、物价、经贸、公安、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协作配合,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购买、转让过户以及市场秩序、价格、产品质量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
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组织实施工作要求
各市州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工作,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工作责任机制,责任落实到人,把实施工作抓细抓实,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操作办法,指导基层有序开展各项工作。要督促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农民手中,并适当安排工作经费,保障工作开展。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改进相关工作。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农民家喻户晓。要经常深入基层调研,了解实施情况,及时总结提出完善政策建议,把好事办好,全面落到实处。
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新购车辆信息 | 新购产品类型 | □轻型载货车 □微型客车 □摩托车 | ||
是否满足限购要求 | □是 □否 | 产品型号 | | |
车辆识别代号 | | |||
生产企业 | | 车牌号码 | | |
排量(ml) | | 总质量(kg) | |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 | 销货单位名称 | | ||
开具发票日期 | | 发票号码 | | |
车主信息 | 车主姓名 | | 车主联系方式 | |
车主户籍所在地 | | |||
车主身份证号码 | | 车主开户行 | | |
车主储蓄账号 | | |||
户口本号 | | 户主姓名 | | |
户主身份证号码 | | 车主与户主关系 | | |
报废汽车信息 | 车辆类型 |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车) □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车) | ||
车辆识别代号 | | |||
车牌号码 | | 回收企业名称 | | |
回收证明号 | | 回收时间 | | |
代办人信息 | 姓名 | | 住址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方式 | | |
补贴信息(财政所填写) | 销售价格(元) | | 补贴比例(%) | |
购买补贴(元) | | 报废车补贴金额(元) | | |
补贴金额合计(元) | | |||
| ||||
机动车车主及代办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 ||||
车主(代办人): 财政所经手人: 财政所审核人: |
主题词:汽车摩托车下乡△ 方案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