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46/2008000006 文号:湘防办字[2008]28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8-4600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3-11-01 签署日期:2008-04-20 登记日期:2008-09-24 所属机构: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所属主题:国防动员 发文日期:2008-09-26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

HNPR-2008-46001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防办字〔2008〕28号

 

各相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

    根据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和2008年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国家人防办《关于组织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开展达标建设和检查验收活动的通知》要求,为加强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销售和安装管理,提高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确保人防工程战备效能的正常发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产管理。所有在湘销售和安装的防护设备产品必须在定点企业工商注册地址、定点生产资格许可证上登记的地址所在的生产场地生产,且该生产场地必须是经国家人防办批准的合格生产场地,严禁私设分厂和异地生产。各防护设备定点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人防办认可的图纸进行产品加工和安装,并严格执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标准》和《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材料强度、材质要求该送检的一定要按时送检。禁止无图纸或私改图纸加工和安装防护设备。严把产品质量,禁止偷工减料,偷换材质,影响产品防护密闭性能。

    二、实行防护设备产品检测制度。防护设备产品是否达到技术标准,要由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和检查,鉴定检查的结论将作为人防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依据。各防护设备定点企业在湘销售防护设备每达到150樘(门扇、门框、活门等分别各按一樘计算),省人防办将从中随机抽取部分产品,交由省人防办指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测。同时,省人防办将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不定期对部分企业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必要时将进行破坏性检测。上述各项检测费用由各防护设备定点企业负担。原规定的每批次产品抵湘后由省人防办委托人防质量监督部门现场检查的制度予以取消。

     三、严格销售安装管理。一是严禁低于成本价销售或委托代理商销售,即合同价格不得低于产品的生产、运输、安装、维护等成本;不得委托非本企业人员销售防护产品,不得由非本企业专业队伍安装和维护保养防护设备。各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将本企业在湘销售和安装防护产品的专业队伍人员档案报省人防办,省人防办将根据各企业所报档案资料对销售和安装人员进行资格或资质检查。二是坚持外省防护设备销售备案制。外省定点企业每批次防护产品运抵湖南时,必须将该批次产品数量、型号、用于哪个工程项目等相关内容报省人防办工程管理部门备案,为方便各企业,可传真报告(电话:8839922,传真:8839923)。同时,外省定点企业每季度末将本季度在湘销售安装的防护产品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书面上报省人防办,上报的内容包括:防护产品数量、型号、销售合同、安装情况等。

    四、各定点企业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并经查实,对于本省企业,将责令其整顿;对于外省企业,将上报国家人防办责令停止其在湘销售安装防护设备产品。同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相关定点企业的违规情况。

       

                                                                      二00八年四月二十日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     责任编辑:人民防空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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