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08-46001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湖南省物价局
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
防护设备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防办联字〔2006〕3号
各市(州)人防办、物价局及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6]58号),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的销售管理,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现就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重要性的认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人防工程整体防护能力,充分发挥人防工程应有的功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实行定点企业资格认定许可制度,凡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书》。
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属特殊产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价格,由省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根据市场材料价格变化情况,不定期发布价格信息供有关单位参考,具体交易价格根据当时的市场行情由供需双方商定。任何单位均不得进行价格歧视和价格垄断。
三、为保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满足战时防空袭、平时维护和临战平战功能转换的要求,各定点厂生产销售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须接受本省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外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厂到湖南省境内销售的,须到湖南省人防办公室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办法由湖南省人防办公室制定。
四、本省行政区域内所安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必须为我省国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厂或已登记备案的外省定点厂的产品,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指定厂家。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市场价格的监测,并督促相关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及时制止和查处价格歧视和价格垄断行为。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