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协调工作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709/2015-03191 文号:湘经信运行〔2015〕25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5-0500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0-01-23 签署日期:2015-01-13 登记日期:2015-01-23 所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所属主题:工业、交通 发文日期:2015-01-23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湘经信运行〔2015〕25号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协调工作

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经(工)信委、县市区经(工)信局(委),有关重点产业园区,有关重点企业:

现将《湖南省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协调工作年度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月13日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月19日印发

 

湖南省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协调工作年度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体系,提高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和协调服务水平,切实发挥决策参谋作用,特制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

各市州经(工)信委,各县市区经(工)信局(委),有关重点产业园区(上年度规模工业增加值100亿元以上的产业园区),有关重点企业(本年度全省工业经济运行重点监测协调100户企业和100个新增长点企业)。

第二条 考核内容

市州经(工)信委:每月报送区域工业经济运行分析情况,组织重点企业报送生产经营情况;每季报送重点新增长点投产、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停产半停产企业等情况,组织企业按工信部要求开展问卷调查;每年推荐工业经济运行监测优秀分析报告,开展工业经济年度预测;其他相关重大事项协调调度。

县市区经(工)信局(委):每月报送区域工业经济运行情况,组织重点企业报送生产经营情况;每季报送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停产半停产企业等情况;每年推荐工业经济运行监测优秀分析报告;其他相关重大事项协调调度。

重点产业园区:每月报送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情况;每季报送重点新增长点投产、停产半停产企业等情况;每年推荐工业经济运行监测优秀分析报告;其他相关重大事项协调调度。

重点企业:安排专人负责联络报送、参加业务培训等工作。每月报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每季按工信部要求参加工业企业问卷调查;每年报送企业经济运行优秀分析报告。

第三条 报送方式

每月、每季、每年要求的报送内容均通过全省工业经济运行监测网络平台直报。

第四条 计分标准

(一)对经信部门及有关产业园区考核

对市州经(工)信委、县市区经(工)信局(委)、有关重点产业园区考核数据报送、重点工作、日常事项,三项考核内容分别占40%40%20%权重,根据时效性和工作质量情况计分。

1、数据报送

    每月15日前报送地区工业生产情况,每月25日前报送地区工业效益情况。

2、重点工作

组织重点企业报送生产经营情况。组织本地重点监测协调企业定时报送生产经营、运营分析等情况。

区域工业经济运行分析。本地工业经济运行总体情况、特点和存在问题、形势预判及下一步措施建议。每月15日前报送。

重点新增长点投产情况。新增长点投产情况,已投产的新增长点运行情况,未投产新增长点原因分析。每季度后15日内报送。

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情况。本年度以来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及其行业分布等。每季度后15日内报送。

停产半停产企业情况。本地停产半停产企业情况、原因分析、对当地工业增加值的影响、停产企业预计恢复生产时间。每季度后15日内报送

工业经济运行监测优秀分析报告评选。每年10月份组织报送工业经济运行监测优秀分析报告。

工业经济年度预测。每年11月份报送下年度工业经济运行预测、新增长点等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企业季度问卷调查。按要求组织企业填报季度问卷调查。

3、日常事项

    其他事项协调调度。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协调调度事项并反馈情况。

(二)对重点监测协调企业考核

考核重点监测协调企业生产经营、运营分析等情况报送,参加工信部组织的工业企业问卷调查情况,根据时效性和工作质量情况计分。

1、重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每月13日前报送企业主要经济运行指标,每月23日前报送企业财务指标。

2、企业运营分析。企业运营特点、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及下一步措施建议。每月13日前报送。

3、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企业季度问卷调查。按要求填报工信部工业企业季度问卷调查。

第五条   考核通报

每季度末将考情况通报至各市州、县市区经信部门,有关重点产业园区及有关重点企业。年末对运行监测协调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由省经信委经济运行调节处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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