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709/2014-02589 文号:湘经信无委〔2014〕350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4-0500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9-08-04 签署日期:2014-07-30 登记日期:2014-08-04 所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所属主题:工业、交通 发文日期:2014-08-04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湘经信无委〔2014〕350号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无线电管理处:

遵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和下放审批权限的要求,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已经将部分无线电管理的行政许可权限委托下放。为进一步规范无线电管理行政许可工作,促进无线电管理工作法制、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现将无线电频率指配许可程序规定等制度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无线电频率指配许可程序规定

       2.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许可程序规定

       3.设置卫星地球站许可程序规定

       4.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许可程序规定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730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8月4日印发

附件1

 

无线电频率指配许可程序规定

 

决定机关: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受理机构:各市州无线电管理处 

办理机构:各市州无线电管理处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办理时限: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1、所申请的频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2、所申请的频率符合国家无线电办公室、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频率规划和使用管理规定。

 3、频率申请的理由充分,具有明确、合理的用途,频率使用配置和相关无线电通信网络设计方案科学、合理、有效。

 4 、频率资源许可。

 5 、申请使用频率单位或个人具备设置相应无线电台(站)的条件,并遵守频率使用有关规定。   

 6 、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频率申请,应提供相关电信运营资质证明文件。

7 、申报材料合格并齐全。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原件1份,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查验后退还原件)。

3、无线电频率使用配置方案、无线电通信网络设计方案。

4、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频率申请,还需提供相关电信运营资质证明文件。

5、依法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审批程序:

一、 受理:

按照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查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受理或不受理,都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审查:

(一)资料审查:

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合法。申请的频率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和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及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有关频率的分配、管理规定。是否需要进行频率协调。需要进行频率协调的由岗位责任人告知申请人,并尽快组织完成协调。

(二预指配频率及频率可用性:

申请材料通过审查后,应当首先预指配频率,将该预指配频率提交无线电监测站进行频率可用性监测。

 (三审查是否需要进行电磁环境测试。需要进行电磁环境测试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电磁环境测试,并由申请人在通知的时间内提供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四) 审查意见

确认预指配频率可以按规定的技术参数使用后,出具同意使用频率意见。对不能使用的,出具不同意使用的理由和意见

三、审核:

对审查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办理意见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四、决定:

决定是否给予无线电频率许可,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送达:

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办理相关手续。

 

附则

许可过程频率可用性测试、电磁环境测试所用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附件2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审批许可规定

 

决定机关: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受理机构:各市州无线电管理处

办理机构:各市州无线电管理处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许可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五条。

办理时限: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1、己取得无线电管理机构或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授权的部门的频率使用许可。

2、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通过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3、设台单位或者个人有完善的无线电台站管理措施,台站管理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4、申报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原件1份,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查验后退还原件)。

3、无线电管理机构或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授权的部门的频率批复文件。

4、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及相关的技术资料申报表。

5、技术设计文件(设计报告中有关无线电通信技术部)

6、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按照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查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受理或不受理,都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审查:

(一)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真实性、合法性;

(二)审查是否需要进行电磁环境测试。需要进行电磁环境测试的,应当书面通知设台申请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电磁环境测试,并由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三)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和相关的技术资料申报表;

(四)拟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并通过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五)出具审查意见:对于符合设台条件的,出具同意设台意见;对于不符合设台条件的,出具不同意设台的理由和意见。

三、审核:

对审查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办理意见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四、决定:

决定是否给予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送达:

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办理相关手续。

 

附则

许可过程中涉电磁环境测试所用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附件3

 

设置卫星地球站许可程序规定

 

决定机关: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受理机构: 各市州无线电管理处

办理机构:各市州无线电管理处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国务院令412号《关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没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目录第158号,《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三条。

办理时限: 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1、己取得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的频率使用许可。

2、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获得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地球站的技术性能、站址选择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有关规定。

3、工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4、申报材料合格并齐全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原件1份,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查验后退还原件)。

3、《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

4、《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5、工信部无线电管局批复已核配卫星网络编号的批文复印件。

6、在卫星通信网内建双向卫星地球站,应提供拟建地球站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干扰分析报告(Ku频段不要求提供);拟建接收各类信息的单收地球站的,不要求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和干扰分析报告。一般不对单收地球站提供电磁环境保护。

7、开展相关业务所需提供的其它文件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按照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查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受理或不受理,都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审查:

(1)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真实性、合法性;

(2)审查是否需要进行电磁环境测试。需要进行电磁环境测试的,应当书面通知设台申请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电磁环境测试,并由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3)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和相关的技术资料申报表;

(4)拟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并通过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5)出具审查意见:对于符合设台条件的,出具同意设台意见;对于不符合设台条件的,出具不同意设台的理由和意见。

三、审核:

对审查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办理意见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四、决定:

决定是否给予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送达:

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办理相关手续。

 

附则

许可过程中涉电磁环境测试所用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附件4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

许可程序规定

决定机关: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受理机构:各市州无线电管理处 

办理机构:各市州无线电管理处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办理时限: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1、研制、生产的无线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2、工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实效发射试验不得对已建合法电台产生有害干扰。

3、工作环境安全可靠,有实效发射的抑制设施。

4、申报材料合格并齐全。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者所从事的主要业务情况介绍,加盖相应印章);
2、 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3、 相关的技术资料申报表;

4、 技术设计文件(设计报告中有关无线通信技术部分);

5、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核准批件》。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按照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查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受理或不受理,都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审查:

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需要进行电磁环境测试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电磁环境测试,并由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到设台地进行现场检查与测试。

确认可以按规定的技术参数进行实效发射试验后,出具同意使用意见;对于不能使用的,出具不同意使用的理由和意见。

三、审核:

对审查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办理意见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四、决定:

决定是否给予许可,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送达:

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办理相关手续。

 

附则

许可过程中涉电磁环境测试所用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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