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38/2011-01490 文号:湘价电〔2011〕187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1-38140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6-12-01 签署日期:2011-11-30 登记日期:2011-12-01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11-12-01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1-38140

 

 

 

 

 

湘价电〔2011187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电价

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3号)对我省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水平进行了适当调整。现根据国家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报省政府同意,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1.为适当解决电煤价格上涨对火力发电成本的影响,将省电网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7分钱。耒阳电厂12号燃煤机组按省电网统调燃煤机组标杆电价执行。非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调价标准另行通知。

2.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适当提高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其中,将贵州三板溪、挂治水电站送省电网落地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9元,凌津滩、洪江、碗米坡、江垭水电站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5元,其他水电站(厂)上网电价调价标准另行通知。

二、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

根据国家安排,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

三、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1.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3.7分钱,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水平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含农村)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听证后实施。

2.进一步推进销售电价改革,减少电价分类。将非居民照明、商业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并价后,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与工业用电、用水同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1255号)文件精神,对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用户同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旅游宾馆饭店用水用电用气价格问题的通知》(湘价综〔200372号)及《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旅游宾馆饭店用水用电用价格问题的补充通知》(湘价综〔200392号)中有关用电价格优惠措施同步取消。

3.适当提高农村到户电价水平。将农村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和动力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各类电价农村到户电价最高限价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三。

四、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121日起执行。

五、有关要求

1.各市县电网电价,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提出电价调整方案,按价格管理权限审批后执行。

2.各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要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3.各地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维护国家电价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4.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一:湖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附件二;湖南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附件三:湖南省农村到户电价最高限价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电网  电价  调整  通知

  送: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省电网各主要发电企业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1印发

                                             校对:孔珲

附件一:              
1、湖南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110千伏以下 110千伏 220千伏及以上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0.5880 0.5730 0.5630            
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0.9060 0.8860 0.8660 0.8460          
    其中: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0.5387 0.5287 0.5087            
三、大工业用电   0.7097 0.6807 0.6527 0.6287 30 20  
    其中: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0.4187 0.4037 0.3887   30 20    
四、农业生产用电 0.5487 0.5287 0.5087 0.4887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0.4117 0.4017 0.3917            
   
注: 1、上表所列价格,除中小化肥、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改造还贷资金2分钱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375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0.8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其中:居民生活用电2分钱,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0.7分钱;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其用电价格相应降低。    
    5、三万吨以上氯碱生产用电价格在大工业用电价格基础上下浮4分钱,离子膜法氯碱生产用电价格在大工业用电价格基础上下浮1.9分钱。    
                   
附件二: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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