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1-38128
湘价函〔2011〕132号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合格证工本费标准的函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继续核准〈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合格证工本费〉的报告》收悉。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以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合格证工本费标准予以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合格证工本费标准。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经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在出具合格证时收取合格证工本费,标准为每箱每证0.15元。
二、执收单位及收费对象。执收单位是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费对象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三、执收单位需对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合格证工本费实行委托征收的,要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直单位非税收入委托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5〕12号)的规定执行。
四、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合格证工本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主要用于合格证的印制、运输、发放等费用支出。
五、你局接此函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对象和标准执行,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安监 烟花爆竹 工本费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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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省政府法制办,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