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株洲市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批复

索引号:430S00038/2009-00755 文号:湘价费[2009]6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09-3801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4-03-05 签署日期:2009-01-08 登记日期:2009-01-21 所属机构:省物价局 所属主题:法制 发文日期:2009-01-14 公开责任部门:省法制办公室

 

HNPR-2009-38015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同意株洲市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批复

湘价费20096

 

株洲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我市建设项目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按建筑面积计费的请示》收悉。你市执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株洲对建设项目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建筑面积收取的批复》(湘价费[2007]100号)以来,已初步达到简化收费程序、提高政策透明度的预期效果,各方面反映良好,鉴于湘价费[2007]100号试行期已满,现根据试行情况及有关政策规定,同意你市按照“不改变收费性质、不提高收费标准、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对市本级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进一步的规范,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对市本级的白蚁预防费、用地管理费统一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计征(具体标准见附表)。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按每项建设工程项目计征。不能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构筑物、修缮、仿古、二次装饰、安装等工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二、同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由你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统一征收。接此批复后,你们要及时通知你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并做好宣传解释和收费公示工作。

三、本批复自二○○九年元月一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请注意总结和反馈有关情况,以利于涉及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二○○九年一月八日

 

主题词:建设  收费  批复

抄送: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直属各单位、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9114日印发

                                                                                        校对:程慧

 


附表:

 

株洲市市本级涉及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住宅

非住宅

1

白蚁预防费

/每平方米

2.5

2.5

对装修房按每平方米3元征收;对监狱布局调整的建设项目20101231日前免收。

2

用地管理费

/每平方米

城市规划区内为每平方米8元;城市规划区外为每平方米6元。

减免范围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42)号文规定执行。

3

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

2000

收费范围为县城(含县城)以上城市,对农村农民建房和小城镇建房不得收取;民用建筑只对5层(含5层)以上的项目收取;全额拨款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免收,其他公益性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信息来源:省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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