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意见

索引号:430S00/2013-01370 文号:湘发〔2013〕9号 统一登记号: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3-11-18 公开责任部门:

(2013年11月18日) 

  我省是农业大省,也是水利大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是水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国家粮食生产安全和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但由于设施老化、年久失修、投入不足,一些小水库带病运行、多数塘坝淤塞严重、大量渠道灌排不畅、部分泵站老化废弃、窖池数量严重不足,现有设施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特别是2013年特大干旱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凸显出进一步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重要性。为从根本上改变全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滞后的局面,充分发挥小型农田水利对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抗旱减灾的重要基础性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建设原则与重点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兴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以小塘坝、小泵站、小渠道、小水池、小水窖等工程建设为重点,着力夯实粮食生产安全基础,加快构建全省农村现代化水利发展体系。 

  (二)目标任务 

  加强规划引领,以农民自建自管为主体,以政府奖补为引导,以加大投入为保障,力争构建库、塘、池、渠配套,蓄、引、提、供结合,建、管、节、改并重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综合体系。通过5年建设,力争完成建设投资200亿元;整修骨干山平塘30万口,改造小型灌排泵站2万处,整修小型渠道2万公里,新增和修复小水池(水窖)2万口;新增、恢复和改善灌溉面积1220万亩,新增蓄(提)水能力5.88亿方,将全省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1,力争实现全省旱涝保收农田面积4000万亩。实现每个项目村有一处以上骨干水源工程、有一片以上完整的灌排渠系,基本实现每个项目村或联村有一处应急水源工程,做到旱能灌、涝能排,达到塘坝蓄泄安全、渠系灌排畅通、泵站提(引)水正常、窖池供水有保障,改善全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滞后的局面,为全省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粮食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三)建设原则与重点 

  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遵循政府引导,群众为主;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县级统筹,乡村实施;民主决策,协会管理;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的原则。 

  坚持以小塘坝、小泵站、小渠道、小水池、小水窖等工程建设为重点,先易后难,当年实施,当年完成,当年销号,做到淤塞了的山塘要清淤,通不了水的渠道要疏通,用不了的涵闸要恢复,拦不了水的河坝要整治。洞庭湖区重点建设灌溉和排涝工程、进行水毁工程修复;衡邵干旱走廊、大湘西地区把水源工程作为建设重点,解决农业灌溉和农村人畜饮水困难;丘陵区和城市郊区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和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大力实施节水灌溉工程;粮食主产区的产粮大县立足粮食生产,结合灌区节水改造,实施以渠系改造为重点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 

  二、强化工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省、市负责指导各县市区编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五年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各县市区作为责任主体,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负总责,组织编制本县市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五年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规范执行奖补政策,抓好项目实施与验收。受益乡村组织动员群众,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积极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 

  (二)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农民群众是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主体。坚持“政府支持、民办公助”,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引导和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等方式,负责本区域内“自选、自建、自管、自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项目申报、建设实施、建后管护等具体工作。项目实施前要让受益区农民群众充分发表意见,民主确定项目;项目实施中要让受益区农民群众全程参与建设和监督;项目完成后要让受益区农民群众参与项目验收。 

  (三)加大建设投入。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要坚持分级负担原则,建立省、市、县三级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采取“转一点、增一点、合一点、贷一点”的办法筹措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奖补资金。加快落实《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切实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专项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认真执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用于村内小型水利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不断加大支持力度。按照“统一规划、项目管理、渠道不变、各计其功”的原则,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统筹协调,加大资金整合力度。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民办公助的方式,引导农民群众筹资投劳。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信贷支持,鼓励和引导各种社会资本以股份制、独资、合作、联营等多种方式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运营管理。 

  (四)落实奖补政策。各级政府要规范“以奖代补”程序,制定奖补办法,明确资金投向、补助标准和实施主体,健全申报程序,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奖补工作的透明度,实行多筹多补、多干多补、先建后补,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考评县市区分类,省级财政5年共筹措50亿元,对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县市区分别按行政村总数的70%、80%、100%进行奖补。补助标准按三类县市区进行分档,其中,第一类县市区的补助标准为8万元/村,第二类县市区的补助标准为12万元/村,第三类县市区的补助标准为15万元/村。各县市区安排项目应考虑行政村规模大小、工程数量多少及工程设施完好率,特别要优先考虑群众积极性高、用水合作组织健全的村,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补助项目建设的材料费、设备费及机械作业费。 

  三、加强建设管理 

  (一)坚持规划引领。农田水利规划是安排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和建设资金的重要依据。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完善小型农田水利规划,明确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小型农田水利项目都应遵守农田水利规划,符合水利建设规程规范。 

  (二)健全建设机制。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实行项目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批确定;村内单项工程由所在地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为主建设;跨村、跨乡工程,按照乡镇协调、分村议事、联合申报、统一施工以及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程序,分村落实建设任务,抓好项目实施。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予以公示。 

  (三)强化工程管护。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跨村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乡镇水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维护管理,村内受益户较多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组织维护管理,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积极开展维护管理;以承包、租赁等方式进行流转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在不改变其所占土地权属的前提下,由经营者负责维护管理,并保障其灌溉功能和防洪安全。 

  (四)发挥协会作用。各地要积极推行以农民用水户协会为主要形式的用水合作组织参与用水管理,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在组织机构、制度建设和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为用水合作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用水合作组织应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做到民主、公开、有效、规范运作,组织受益户建设、改造和维护管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 

  四、切实加强领导 

  (一)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州、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负总责。各级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利、国土资源、扶贫和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共同营造大干水利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基层水利服务职能。按照乡镇机构改革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精神和要求,健全和完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进一步落实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及工程运行维护费,充分发挥其农村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与维护、农村供水、水土保持和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同时,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服务组织,为防灾减灾提供技术服务。 

  (三)切实转变作风。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大干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作为联系群众、服务基层、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组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进乡入村,了解民意,体察民情,引导和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兴修小型农田水利,真正形成全党动员、全民发动、全社会参与的浓厚氛围。 

  (四)实行目标考核。省、市相关部门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验收进行考核,对工程质量和验收工作较差的县市区将核减下年度奖补资金,并把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纳入全省小康社会建设和“芙蓉杯”水利建设竞赛活动的考核范围,进行年度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在全省通报。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胡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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