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4-09-22 10:55 【字体: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4—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1日

  湖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4—2020年)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我省是著名的“有色金属之乡”,工矿企业众多,门类齐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广,接触人群多。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相继出台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相关文件,建立了职业病防治综合协调机制,保护了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但是,我省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一是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危害因素多。煤炭、化工、冶金、建筑、建材、石油、电力、医药、制鞋等行业广泛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二是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多,职业病病人数量大。三是中小微企业职业病危害突出,一些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职业病危害依然严重。四是来自于农村的从业人员(农民工)受职业病危害的问题比较突出。省内和外出务工的农民工中相当部分仍从事着有毒有害作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众多,农民工受到职业病危害伤害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五是防治能力不足。信息网络不健全,职业病预防、控制技术亟需提高,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能力以及监管有待加强。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广泛应用,新的职业危害风险以及职业病不断出现,更大范围地危害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采取更科学更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大职业病防治力度。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原则,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根本目的。坚持以人为本,完善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风险监测体系,落实职业病人社会保障制度,立足省情,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改进工艺、配备防护设施、加强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着力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重点防控我省目前对劳动者危害比较严重的职业病。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人群采取不同的指导方式。

  3.协同负责,形成合力。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安监、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明确分工,履行职能,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形成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互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4.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个体防护能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职业病防治和健康风险监测技术支撑体系、企业管理与监管信息共享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和劳动用工工伤保险体系,使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到2020年,全省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砷化氢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比2013年下降30%,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严格控制放射事故发生,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具体目标:

  ——用人单位法人代表、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100%。用人单位法人代表、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职业卫生基础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95%。(责任单位:省安监局、省卫生厅、省政府新闻办)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10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100%。(责任单位:省安监局、省经信委、省国资委)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建档率达到100%,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达到100%。(责任单位:省安监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率达到100%。(责任单位:省安监局)

  ——劳动者满1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必须聘任至少1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责任单位:省安监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95%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省安监局、省卫生厅、省总工会)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95%,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95%以上。(责任单位:省安监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95%以上,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建档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省安监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保厅、省总工会)

  ——基本实现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全覆盖;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及妥善安置,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尘肺病患者治疗率达到90%以上,职业中毒患者治愈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总工会)

  ——职业病防治的监督覆盖率达到95%以上,并逐年提高,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对中小企业的监管逐年加强。(责任单位:省安监局、省司法厅、省经信委)

  ——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网络。基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从省、市、县三级逐步延伸到乡镇、社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职业健康风险监测、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1.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要亲自抓职业病防治工作;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设置领导机构和专职管理部门,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聘任职业卫生医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责任体系,层层落实职业病防控责任。

  2.落实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制度。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3.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控制措施。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风险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4.加强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及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

  5.规范用工行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法》,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等内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政策,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在企业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6. 提高劳动者防护水平。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和法律法规,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督促劳动者遵守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二)抓好重点职业病防治工作。

  1.尘肺病防治。以化工、矿山、冶金、建材、机械等矽肺、煤工尘肺、电焊工尘肺危害突出的行业为重点,开展工作场所粉尘治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加强尘肺病防治技术和发病规律调查研究,以及风险评估,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促进用人单位提高生产机械化、自动化水平,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矿山、小水泥厂、小冶炼厂、小陶瓷厂等,明显减少作业环境粉尘危害,降低尘肺病发病率。

  2.重大职业中毒防治。以轻工、化工、电子、有色等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及使用行业为重点,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改善劳动条件,有效防范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发生。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加强对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及风险评估管理,建立放射健康监护档案和信息平台,实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和措施,降低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发病率。强化核技术应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管。

  (三)加大危害源头控制力度。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安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发改、经信、住房城乡建设、国资等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2015年底前初步建立、2016年底前全面推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前期预防机制,2018年全面完成已建成投产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业项目现状评价并开展整改,2020年初步完成整改,从源头上有效控制职业病的危害。

  (四)加强宣传培训。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知识,加强对政府相关领导干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和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广大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积极推进工作场所职业健康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广职业病防治先进经验和典型,初步建立起工伤保险、职业医疗保障和职业病危害宣传培训的机制。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五)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按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人才培养和设施配备。充分利用和发挥省级职业病防治机构的技术和人才优势,要在“防、治、管、教、研”等方面达到全国一流水平。建立健全并明确职业病防治省级专业技术指导中心,分级、分类培训与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基层专业人才。完善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与职业健康风险监测网络,将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延伸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基本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基层职业病防治网络。2015年,每个市州要有1至2家职业病诊断机构,每个县市要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基本满足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

  (六)完善监管体系。加快推进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加强培训,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配备必要的设备,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满足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需要。

  (七)加强信息监测与评估预警。加强职业病危害报告网络系统建设,加强职业病危害信息监测、报告与管理,建立和完善职业病信息监测、报告与管理网络,将职业病危害信息监测纳入国家公共卫生信息监测系统。开展煤工尘肺、矽肺、铅中毒等重点职业病的监测,建立重点职业病风险监测哨点,开展重点职业病危害的风险评估。及时掌握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企业和高危行业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重大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和职业病发病规律,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研究探索有效的干预措施。

  (八)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继续推进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积极探索并完善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工伤补偿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到2020年,基本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确保工伤人员按时享受各项待遇。

  (九)推进技术研究和成果应用。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开展尘肺病和重大职业中毒防治科技攻关。积极开展国际职业卫生合作,加强国际学术、技术交流,积极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重点扶持防尘、防毒、防辐射、防噪声、防振动等综合治理适宜技术研究与推广。

  四、部门职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按照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信息共享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一)安监部门。负责拟订地方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标准,并监督实施;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省内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评价的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承担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安全的监督检查,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危害申报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企业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二)卫生部门。负责拟订防治职业病的地方性职业卫生规划和标准;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和职业卫生人员的能力建设,开展职业卫生医师专项培训,建立公共卫生(职业卫生)医师多点执业运行机制;做好重点职业病的风险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及时掌握我省重点职业病的发病特点和规律,对全省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为我省制定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负责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负责医用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

  (三)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提出意见。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定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群的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负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的监督管理;制定女职工、农民工的特殊保护政策并开展宣传教育,维护职工和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组织对职业病病人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职业病病人工伤待遇。

  (五)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时依法审查有关职业病危害前置条件。

  (六)经信部门。制定全省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时应充分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鼓励企业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落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产业;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扩建、改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单位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七)环保部门。负责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地方性辐射安全法规和政府规章,拟订技术标准,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辐射事故调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审批;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预防控制放射事故的发生,确保辐射工作场所安全。

  (八)新闻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九)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宣传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以及职业病危害专项调查与职业健康监测、风险评估等必要的职业病防治经费。

  (十)科技部门。负责重点支持和鼓励有关部门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专科医院开展对职业病发病机理、发病规律以及职业病诊治方面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水平。

  (十一)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宣传和指导用人单位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害时的司法救济制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十二)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生活和医疗救治工作;积极引导慈善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三)教育部门。负责研究将职业病防治基础知识列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在大专院校的相关专业领域设置职业病防治课程,加强职业病防治的专业人才教育。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突出位置,将职业病防治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层层分解任务,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卫生、安监、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改、民政、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问题。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实施本规划的督导检查和评价工作。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用人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和劳动者等多方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二)加大监管力度。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加强信息沟通与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安监、环保等部门应针对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职业病危害监管与治理。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考核和复审制度,确保服务能力满足职业病防治需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签订的管理,推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从源头上规范用工行为;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把所有企业尤其是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纳入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商部门要积极协助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掌握企业注册登记和变更的基本信息,依法打击、取缔无照违法生产经营和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

  (三)加大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按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做到职业病防治工作投入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诊断与救治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核设施建设单位等用人单位要投入必要的经费,落实预防控制措施,防范对周边群众的健康影响。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加强队伍建设。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编办要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中央编办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9〕131号)和中央编办、财政部、卫计委《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2号)的要求,制定相应政策,确保职业病防治监管人员、职业病防治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

  (五)完善法制保障。逐步健全职业病防治法规、规章,制订完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与管理、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及医疗救治等技术标准和规范,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伤保险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收费、工会维权等配套制度,努力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六)强化考核评估。各级政府应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相应的部门考核和追责制度。要建立职业病防治考核、评估体系,通过自查、抽查、中期评估、终期评估等方式,对规划目标实行年度考核、评价,督促指导各项规划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要严格中小企业的准入审批,关停有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企业,逐年减少存在职业病危害隐患的企业数。对不能按照本规划要求落实相关责任的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督促其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每年依据具体实施方案开展自查自纠,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省、市州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督查和评估工作,发现重大情况及时处置并报告省人民政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信息来源: 湖南政报      责任编辑:
打印 收藏
相关阅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7555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