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3-11-08 08:45 【字体:

  湘政发 〔2010〕 29号

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08—2015年)》 (以下简称 《规划》) 已经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函〔2010〕 308号) 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 并就组织实施 《规划》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规划》 是指导全省矿产资源勘查、 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纲领性文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 “在保护中开发, 在开发中保护” 的方针, 按照统筹规划、 科学开发、 合理利用、 依法保护的原则, 促进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 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 《规划》 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 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开发利用与保护、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矿区土地复垦等项目的立项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对不符合规划的, 不得批准立项, 不得审批、 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不得批准用地。

  三、 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 《规划》 为依据, 结合本地区矿产资源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突出重点, 提高深度, 体现特色, 尽快完成市州、 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 构建矿产资源规划与管理体系。 未按要求编制规划的地区, 不得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 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 应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

  四、 要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管理, 完善规划管理制度。 落实规划实施领导责任制, 矿产资源规划目标和主要指标应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动态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 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成果。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全省矿产资源特点及供需形势, 编制《湖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以下称《规划》)。《规划》 以2007年为基期年, 规划期为2008—2015年, 远景展望至2020年。《规划》 是指导全省规划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纲领性文件, 是省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 开发利用、 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是制定全省与矿产资源有关的各类专项规划和编制省级以下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依据。

  一、 现状与形势

  (一) 矿产资源概况湖南省矿业开发历史悠久, 素有“有色金属之乡” 和“非金属之乡” 的美誉。 截至2007年底, 已发现矿产141种(含亚种), 探明储量的有101种。 有特大型矿床8处, 大型矿床105处, 中型矿床277处, 小型矿床1250处。 钨、 铋、 普通萤石、 海泡石、 隐晶质石墨等矿种的保有资源储量居全国之首, 锰、 钴、 钒、 锑、 重晶石、 玻璃用砂岩保有资源储量居全国第二, 锡、 铀、 金刚石、 水泥用灰岩保有资源储量居第三。 钨、 锑、铋保有资源储量具全球优势。湖南矿产资源具有矿种多、 大宗矿产少, 共伴生矿产多、 单一矿产少, 难选冶贫矿多、 富矿少, 探明资源储量分布相对集中的特点。

  (二)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现状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已完成全省1∶50万遥感地质调查和重力测量, 1∶20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 区域水文地质普查、 区域化探; 已部分完成1∶25万生态地球化学调查、 区域地质调查, 1∶20万重力测量, 1∶5万区域地质调查、区域矿产调查、 资源远景调查、 水系沉积物测量、 遥感地质解译。 1999年以来, 在南岭成矿带湖南段、 湘西鄂西成矿带湖南段、 钦杭成矿带湖南段等开展了国土资源大调查矿产评价。全省探明矿床中达到详查工作程度的1100处。 2000年至2007年共实施矿产资源评价、 勘查项目1239项, 投入10.71亿元。 截至2007年底,全省现有探矿权632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全省已开发利用矿产94种, 共有矿山6019个, 其中大中型矿山246个。年产固体矿石2.57亿吨, 工业总产值230.58亿元,相关原材料加工业总产值为2336.15亿元。建立了以娄底、 衡阳、 郴州为主的煤炭生产基地, 以湘潭、 益阳、 吉首为主的锰生产加工基地, 以郴州、 衡阳、 吉首、 娄底为主的有色金属生产加工基地及株洲有色金属治炼深加工基地, 建立了怀化、 岳阳为主的黄金生产基地, 衡阳、 常德盐化工基地, 长沙、 常德为主的磷矿生产基地, 永州稀土生产加工基地。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全省已开展9000余座生产和闭坑矿山的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 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提供了基础资料, 实施了矿山的治理恢复工程, 初步建立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开展了一批重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 建立了以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为核心内容的较为配套的法律制度。 全省共有76处矿山已经进行了工程治理, 全省矿区生态环境质量得到了明显提高, 2007年全省矿山次生地质灾害治理率达到了33.90%。建立和逐步完善了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体系,先后出台并实施了《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要求》、《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有力保障和促进了全省矿山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工作。

  (三) 矿产资源供需形势与保障能力矿产资源供需形势。 规划期内, 我省经济和社会将呈跨越发展之势, 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形势严峻, 石油、 煤炭、 天然气、 钾盐、 铁矿石、 锰矿石、 铅、 锌、 锑、 铜、 铝、 金等12种矿产总体上供应不足, 缺口明显。 预计到2020年, 能源矿产供应将更加紧张, 有色、 黑色、 贵金属及主要非金属矿产品缺口与2015年基本相当。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规划期内, 完全不能自给的矿产品有石油、 天然气、 铬、 铂族、 钾盐等; 部分自给的矿产有煤、 铁矿、 优质锰、 铝、钼、 镍、 铅、 锌、 锑、 铜、 金、 金刚石等; 能完全自给的矿产有钨、 锡、 铋、 汞、 铌、 钽、 铀、芒硝、 钠盐、 重晶石、 磷、 萤石、 石膏、 隐晶质石墨等。(四)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地质勘查基础工作相对滞后。 地质勘查有效投入相对不足, 基础地质调查工作欠账较多, 后备基地不足。 省级公益性地质队伍尚未建实建强, 地质勘查投融资体系不健全。开发利用水平相对较低。 加工深加工比例总体较低, 产业链较短, 产品附加值较低。 主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三率” 水平总体较低。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历史遗留问题较多。 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点多面广, 治理工程量大, 治理资金严重不足。规划调控力度不够。 实施规划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 规划实施管理手段较少, 强制性不够。

  二、 指导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 加大地质找矿力度,增加资源储备和供应。 推动科技创新, 发展绿色矿业和循环经济, 提高资源开采和利用效率, 切实提高全省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以建设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 坚持“在保护中开发、 在开发中保护” 的方针; 以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为主线,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以宏观调控为手段, 统筹全省矿产资源勘查、 开发利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努力实现资源效益、 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

  (二) 规划原则注重保护, 开源节流。 以“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为方针, 切实保护优势矿产资源和暂难利用矿产资源。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 努力实现资源储量新增与消耗动态平衡; 集约节约利用矿产资源, 提高开发利用技术水平, 提高利用效率, 发展循环经济。发挥优势, 保障发展。 将矿产资源勘查、 开发利用与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紧密结合起来, 充分发挥全省矿业的基础性产业和支柱性产业的作用与优势, 服务于全省工业化、 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和新农村建设, 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富民强省, 跨越发展, 推动“小康湖南、 和谐湖南” 的建设。全面规划, 突出重点。 适应全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 科学规划矿产资源的勘查、 开发利用, 突出重点区域、 重要成矿区带、 重点矿山、 主要矿种、 重点矿业基地或园区规划。合理开发, 保护环境。 强化矿业权准入退出机制, 调整矿业结构, 合理开发、 高效利用矿产资源, 全面推进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推动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向绿色矿业的方向转变。因地制宜, 互利共赢。 统筹考虑全省地质条件和资源基础, 加强省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充分挖掘省内增储增产能力。 鼓励外部资金参与省内的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 引导省内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参与国内外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合作, 实现共赢发展。完善管理, 构建机制。 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 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的统一管理。 遵循经济规律和地质规律, 实行政府和企业联动, 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勘查合理分工, 开发与保护相互协调, 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紧密衔接的工作机制。

  (三) 规划目标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力度, 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全面提升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加大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力度, 力争重要矿产资源及大中型矿山接替资源的找矿取得突破; 巩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成果, 促进矿业开发规范有序; 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 资源利用效率不断提高, 开发利用方式基本实现由粗放向集约转变; 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矿山地质环境状况明显改善, 促进矿业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到2010年, 1∶5万区域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分别达到全省国土面积的44.1%和19.2%。 1∶25万区域地质调查, 完成全省国土面积的64.0%。 完成部分1∶20万重力测量。 全面开展13个重点勘查区和7个限制性勘查区的勘查, 全面完成16个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项目。到2015年, 1∶5万区域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远景调查, 分别达到全省国土面积的50.0%和30.0%。 开展重要城市、 重要经济区带地质调查, 重要成矿区带的基础地质研究。规划期内, 煤、 锰、 铁、 钨、 锡等主要矿产资源储量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储备一批已探明的矿产开发基地和可供进一步详查、 普查的勘查基地, 开展地质矿产勘查新技术新方法研究, 并推广应用, 提升全省地质矿产勘查的能力和水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限制钨、 锡、锑、 稀土、 萤石、 重晶石、 石墨的开采, 鼓励铜、 铅、 锌、 金、 优质锰、 优质高岭土、 石膏、优质饰面石材的开采, 大力开展难选冶、 低品位矿石和共伴生矿的开发利用技术研究并推广应用, 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储备和保护一批已探明的矿产基地, 继续实施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和示范工程建设, 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到2010年, 全省固体矿产年开采矿石总量达2.9亿吨; 到2015年, 全省固体矿产年开采矿石总量达到3.1亿吨。

  矿业经济发展。 加大矿业结构调整的力度,优化产业布局, 全省矿山“多、 小、 散” 的状况得到根本扭转; 发展深加工产业和开发高新技术产品, 提高矿产品附加值; 发展循环经济, 推动矿产资源的高效利用; 加大特色矿业经济(园)区的建设力度, 推动核心矿业集团建设, 加强国内外矿业合作。到2010年, 矿山总数控制在6000家以内, 大中型矿山占总矿山数的比例提高到9.0%。 工业总产值达到260.0亿元, 相关原材料加工业总产值达到4540.0亿元。到2015年, 矿山总数控制在5500家以内, 大中型矿山占矿山总数的比例提高到10.0%。 工业总产值达到280.0亿元, 相关原材料加工业总产值达到8790.0亿元。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完善矿山环境法规标准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 推进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分区管理, 建立全省矿山环境监测网点和管理信息系统。 开展矿山环境治理工程示范区(点) 建设项目。 加强矿山用地管理, 建设并逐步推行矿山用地补偿制度。 新建矿山地质环境得到全面保护, 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全面治理, 因矿山开采毁损土地得到全面复垦利用, 全省矿山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三、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一) 基础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基础地质调查。 规划期内, 完成吉首、 张家界1∶25万区域地质调查, 完成常德、 岳阳1∶25万区域地质调查与环境地质调查; 完成湘西、 湘北和湘东地区1∶20万重力测量; 开展湘南、 湘西北、 雪峰弧形带和湘东北等重点成矿区带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 矿产资源远景调查、 水系沉积物测量、 高精度磁法测量。开展湘西地区基础地质多目标遥感调查评价, 开展衡阳、 涟邵、 沅麻等盆地农业地质调查, 开展郴州、 永州、 邵阳等岩溶石山地区水资源调查, 开展洞庭湖区、 长株潭城市群、 京珠沿线、 人口密集区城市地质环境调查评价, 完成全省新一轮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及全省地下水污染现状调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 开展全省矿产资源潜力调查、 矿产资源储量核查和矿业权核查。全省划定矿产资源重点调查评价区15个, 其中9个为国家级重点调查评价区。争取国家财政投入, 加大省财政投入, 按照“总体部署, 分步实施、 突出重点” 的原则, 开展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工作, 提供找矿靶区和发现新的矿产地, 引导后续矿产勘查布局。

  (二) 矿产资源勘查勘查矿种的安排。 重点支持对钨、 锡、 锑、稀土、 富铁矿、 优质锰矿、 金、 银、 铜、 铅、锌、 铌、 钽、 优质高岭土、 优质石膏等矿种的勘查。 限制对全省钨、 锡、 锑、 稀土、 煤、 钒、 石墨、 重晶石、 萤石等矿种的商业性勘查。勘查区域布局。 重点开展涟邵、 郴耒、 茶醴煤田煤炭勘查, 加大红盆下部和推覆构造下部打煤力度。 重点开展民乐—古丈、 凤凰—芷江、 桃江响涛源—宁乡甘棠山、 城步兰蓉、 桂阳银河—洋市、 永州株山、 宜章长村—六合镇、 蓝山太平—毛俊等地区铁锰矿勘查; 桑植—石门、 洞口—通道、 宁乡、 攸县—茶陵、 汝城涧布、 江华芙蓉等地区铁矿勘查; 湘西北成矿区的龙山—保靖—花垣、 凤凰茶坪、 桑植箢箕垭等地铅锌矿勘查; 雪峰弧形成矿区的沅陵杏仁坪—桃源剪市、沅陵官庄—桃源黄石溪、 安化白沙溪—双家坳等地金矿勘查; 溆浦剥牛湾—安化毛溪、 芙蓉等地金锑矿, 沅陵寺田坪、 通道陇城等地铅锌铜矿勘查; 湘东北成矿区的平江指泉岭—浏阳牛家洞、醴陵洪源—东陵等地金矿勘查; 平江金盆—栗山洞、 浏阳金塘—连云山等地金铜铅锌矿勘查; 湘中成矿区的双峰王家湾—南冲、 隆回白竹坪—新邵高家坳、 新化古台山—青京寨等地金矿勘查;城步苗儿山、 祁东米塘—留书塘等地铜铅锌矿勘查; 东安牛头寨—大松岭等地锑钨矿勘查; 湘南成矿区的茶陵锡田—婆婆仙、 桂阳欧家冲—万金窝—耒阳上堡、 郴州龙形寨—荷花坪等地锡钨铜铅锌铌钽多金属矿勘查; 宜章长城岭、 桂阳东华山—郴州欧家冲、 汝城新田辽等地铅锌铜金银多金属矿勘查。适当开展湘南地区花岗岩风化壳离子吸附型稀土矿和湘东地区铌钽矿勘查。 重点开展湘南成矿区铀矿找矿靶区预查和普查。重点开展澧县一带优质石膏和岩盐矿、 醴陵一带优质高岭土矿、 岳阳一带高岭土和陶瓷土、重要水泥生产基地水泥用灰岩勘查。开展湘西—湘中—湘南地区岩溶石山缺水地区地下水、 重要构造带矿泉水、 地热异常带地下热水勘查。推进大中型矿山接替资源勘查。 以矿山深、边部为重点, 兼顾外围, 重点部署宜章县瑶岗仙钨矿、 常宁市水口山康家湾铅锌金银矿、 桂阳县宝山铅锌银矿等16个大中型矿山接替资源勘查。

  (三) 勘查规划分区和勘查规划区块全省划分重点勘查区13个、 限制勘查区7个、禁止勘查区103个。禁止勘查区。 省内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和基础设施保护功能的一定区域、 重要城镇以及军事禁区划定为禁止勘查区。 区内除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外, 禁止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活动, 不允许设置新的探矿权, 已设置的探矿权要依法有序退出。限制勘查区。 国家实施总量调控的优势矿种集中区和具有一定生态环境保护功能区划定为限制勘查区。 区内限制商业性勘查, 允许国家财政投资和战略投资者进行适度的风险勘查, 严格控制限制勘查区内探矿权数量。重点勘查区。 有望形成大中型勘查或开发基地的地区划定为重点勘查区, 全省划分重点勘查区13个, 其中9个为国家级重点勘查区。 区内优先部署基础性地质工作, 集中进行前期勘查, 降低商业性勘查风险; 优先投放探矿权, 引导多方资金和力量有序投入, 鼓励战略投资者跟进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 对有望形成大中型规模的勘查或开发基地的矿产地, 禁止人为分割, 鼓励开展区域整装勘查。勘查规划区块。 全省划定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区块共225个。 利用国家财政重点投入, 降低商业性勘查风险, 吸引社会资金, 进行商业性勘查; 将勘查规划区块列入省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计划, 优先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对找矿信息比较明显(矿种为限制勘查矿种除外) 的勘查规划区块, 优先出让探矿权。

  四、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能源矿产。 以娄底、 衡阳和郴州三市为重点, 形成煤炭集中生产基地, 并建立相应的洗选煤基地。 加强煤层气的利用, 发展环保能源。 以湘东北、 湘西北严重缺煤地区为重点, 适度开发石煤, 加强对石煤有用元素的综合利用。 合理利用浅层地热和中低温地热水资源, 探索高温地热水综合途径。黑色金属矿产。 围绕铁、 锰矿资源开发和深加工, 构建永州、 湘西自治州、 益阳锰矿开采—深加工基地, 娄底、 湘潭钢铁冶炼加工基地和攸县、 茶陵、 洞口、 祁东、 汝城等铁矿开采基地。加强贫铁、 难选冶铁矿石的开发利用研究。有色金属和贵金属矿产。 以现有大中型矿山为依托, 重点发展湘南铅锌钨锡钼铋金银、 湘中金锑铅锌、 湘东金铜和湘西金锑钨铅锌镍钼开采—加工基地和株洲冶炼加工基地。 发展铜、铝、 银废旧资源回收利用循环经济产业。非金属矿产。 建立郴州、 娄底、 株洲、 岳阳、 邵阳、 常德、 永州等水泥生产基地, 衡阳、常德盐化工基地, 株洲、 衡阳、 长沙陶瓷工业基地, 株洲、 郴州和常德玻璃生产基地。

  (二) 有序集约开发矿产资源合理配置和集约开发矿产资源。 通过全省59个重点矿区资源整合, 科学合理配置资源, 使矿山开发规模和利用水平与矿区的资源禀赋特征相适应, 促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矿产资源有序开发。 全面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 加大矿山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和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监管和检测制度, 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进一步改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 开发利用规划分区和开采规划区块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分区。 全省划分禁止开采区103个, 重点开采区15个, 限制开采区22个。禁止开采区。 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和基础设施保护功能的一定区域、 重要城镇以及军事禁区划定为禁止开采区。 区内不准新建矿山, 现有矿山不再扩界, 并逐步退出; 关闭矿山应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及时复垦被破坏的土地。限制开采区。 国家实施总量调控的优势矿种集中区和具有一定生态环境保护功能区划定为限制开采区。 区内控制采矿权数量和开采总量; 新设采矿权要严格规划审查, 进行专门的规划论证, 对现有矿山进行必要的整合。重点开采区。 具有矿产资源比较集中、 资源禀赋条件和开发利用条件较好的地区划定为重点开采区, 全省划分重点开采区15个, 其中6个为国家级重点开采区。 区内优先设置采矿权, 鼓励实行规模化、 集约化开采; 对区内已设采矿权可依实际情况进行资源整合, 提高开发集中度, 优化矿业布局。开采规划区块。 规划期内拟开采利用矿产资源的区域划定为开采规划区块。 全省开采规划区块共128个。 区内按规划采矿权总量控制指标,合理设置采矿权; 按照集约、 节约的原则, 合理配置矿产资源, 实现资源逐步向优势矿山聚集,实现矿产资源开采的规模化和集约化; 按照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 逐步关闭不符合要求的矿山; 对矿权设置过多, 特别是开采相同矿体、 矿层的矿山, 进行资源整合。

  (四)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推广和应用先进采选方法、 工艺、 设备, 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 选矿回收率、 综合利用率。 突破煤层气开发的关键技术, 促进煤层气利用。 加强铁、 磷、萤石等难选冶矿种的选冶技术研究和应用。加强废石、 尾砂、 煤矸石利用。 强化对矿山企业废石、 尾砂、 煤矸石排放的监督管理, 加大废石、 尾砂、 煤矸石利用先进技术的研究、 引进和推广, 制定优惠政策, 引导并促进企业开展煤废石、 尾砂、 煤矸石的综合利用。发展矿产资源的循环利用。 鼓励对废旧资源的回收利用, 增加资源循环利用的科技投入, 以现有的汨罗、 永兴两个基地为基础, 建设相对集中的回收、 拆解、 预处理工业园区和交易市场;建设示范工程, 构建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基地。

  (五) 矿产资源开采总量调控2015年原煤产量控制在4500.0万吨左右, 石煤开采总量控制在250.0万吨以下。2015年铁矿石产量力争达到800.0万吨, 锰矿石产量力争达到180万吨、 V2O5产量控制在1000.0吨以内。规划期内钨、 锡、 锑、 稀土维持产能与产量动态平衡, 开采总量严格执行国家调控指标。严格控制重晶石、 萤石、 石墨等出口型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

  (六) 矿产资源保护钨、 锡、 锑、 铋、 石墨、 萤石等优势矿产严格实行保护性开采, 实施总量调控政策; 低品位和难选冶铁、 磷等矿产以有条件限制开采方式予以保护; 建设一批重点矿产资源保护示范工程。重点对新田岭钨矿区、 瑶岗仙白钨矿区、 柿竹园钨锡钼铋矿区、 湘源铷多金属矿区、 东山峰磷矿区、 鲁塘石墨矿区、 祁东铁矿区等七个矿区实行资源保护性开采。

  五、 矿业经济发展与结构调整

  (一) 矿业经济空间布局矿业经济分区。 全省共划分5个矿业经济区,其中郴州—衡阳为国家级矿业经济重点发展区域。长沙—株洲—湘潭矿产品精深加工经济区依托人才、 科技、 资金优势, 建成我省矿产品精深加工和贸易中心, 重点发展钢材、 锰制品、 特种合金、 新材料等。郴州—衡阳有色金属矿业经济发展区依托优势有色金属矿产资源, 引进先进的采选冶加工技术,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废旧资源回收利用, 全面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率, 形成有色金属深加工经济区。湘东北煤金铜铁原材料供应经济区依托煤、铁、 高岭土、 金等矿产资源, 建成能源、 铁矿石的供应基地和黄金、 陶瓷产业基地。湘中煤锑锌铁水泥原材料供应与加工经济区依托锑、 煤、 石膏、 水泥原料、 耐火粘土等优势矿产资源和加工业基础, 建设能源、 钢铁、 水泥、 锑品生产加工基地。湘西金锑钨锌锰原材料供应经济区依托金、锑、 钨、 锌、 锰等矿产资源, 建设以采选冶为重点的矿产品加工和原材料供应基地。矿业布局调整。 以优势矿产资源为支撑、 现有工业为基础、 大中型企业集团为龙头、 政策措施为导向、 内联外引为方式、 集中开发利用为手段, 建设郴州有色—能源、 衡阳有色—能源—盐化工、 娄底钢铁—有色—能源—水泥、 株洲和湘潭钢铁—锰—有色—水泥、 醴陵陶瓷、 常德盐化工及非金属、 汨罗铜资源循环利用、 永兴银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等一批矿业工业园和基地。

  (二) 矿业经济结构调整矿业企业规模和结构调整。 以矿产资源和开发利用技术为基础, 以全面提升竞争力为目标,以经济杠杆和政策引导为手段, 进一步做强做大现有矿业集团, 并组建一批新的矿业集团, 提升湖南矿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矿业产品结构调整。 重点发展铅、 锌、 钨、钼等深加工产品, 兼顾发展锑、 铋、 稀土产品,以产品的多样性和精深加工为方向, 延长产业链, 促进产品结构调整, 切实改变矿业经济增长方式, 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的效益。矿业技术结构调整。 以科研院所为支撑, 加大科研投入, 构建自主创新基地; 大力支持和促进先进技术的引进、 科研成果的转化; 开展对低品位难选冶矿石、 尾砂和废石的综合利用技术研究, 加快优势矿产品加工技术的创新, 推动矿业技术结构调整。六、 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完成全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工作; 建立全省矿山环境动态监测网; 初步建成矿山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和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补偿机制; 重点实施175座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土地复垦工程、 废石治理工程、 塌陷区基础设施修复及搬迁避让工程; 建设16处矿山环境示范区; 按照分区管理的原则, 依托科学技术进步, 对矿山环境进行保护与恢复治理。

  (一)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加强对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管, 重点加强对矿山生态系统、 地貌景观的保护, 杜绝因矿山开发产生的地质环境问题; 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严格制定矿山环境保护方案、 尾矿库综合治理方案和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标准; 加强矿山生产过程中对环境影响的控制; 实施矿山环境监测评估制度, 为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提供依据。

  (二) 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明确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相关法律责任, 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明确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目标任务, 并列入各级政府的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建立和完善矿山环境补偿机制, 全面推行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 完善保证金分级收存机制、 收存标准和办法、 保证金使用管理制度, 切实提高保证金使用效率, 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完善人为诱发的矿山地质灾害鉴定制度, 落实治理责任。 拓宽资金渠道, 制订激励政策, 加快推进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进程;由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治理和恢复现有矿山环境; 新建矿山按照“谁破坏, 谁治理” 的原则进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三) 积极推进矿山土地复垦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土地复垦准入管理, 落实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制度, 实施土地复垦方案, 最大限度减少土地破坏面积, 降低破坏程度, 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实现边开采、 边保护、 边复垦。依法落实废弃地复垦责任, 建立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 推进矿区废弃地复垦。 新(在) 建矿山破坏的土地全面得到复垦; 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金, 引导外部资金, 坚持“谁投资, 谁受益” 的原则, 鼓励开展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复垦。 到2015年, 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复垦率达到60%以上。

  (四) 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分区全省共划分矿山环境重点治理区34个、 一般治理区13个。重点治理区。 矿山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对当地人民生命和财产构成严重影响的区域, 划定为重点治理区。 岳阳、 娄底—益阳、 郴州、 衡阳等4个为国家级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 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金, 优先列入国家财政重点治理区项目计划, 优先安排重点治理工程, 以重点工程为核心, 以治理者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等多种方式, 引导矿山企业等社会资金以多种形式参加矿山环境治理。一般治理区。 矿山生态环境破坏一般、 对当地人民生活造成影响的区域, 划定为一般治理区。 监督和促进矿山企业加大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力度, 建设必要的防治工程, 防止破坏进一步扩大, 逐步降低破坏程度。

  (五) 实施重点工程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金, 充分发挥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的作用, 大力实施重点工程项目, 对矿山重大环境问题进行重点治理。 以历史遗留矿山环境问题为治理重点, 优先安排对人居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大、 危害重、 投资少、 治理效益显著、 有示范作用的老矿山进行恢复治理。到2015年治理历史遗留矿山175个, 其中重点治理工程项目71个, 复垦土地26.86平方公里。

  七、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 推进规划的法制建设制定、 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相关的法规。 尽快修订《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制定《湖南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办法》, 明确规划编制、 审批、 实施及违反规划的法律责任, 强化规划的法律地位。建立、 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相关的制度。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 退出机制, 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矿业权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机制, 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体系。建立规划实施责任考核制度,建立规划实施监督机制,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水平。

  (二) 完善规划的管理体系完善规划体系。 依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 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的原则, 结合本地实际, 编制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重点矿种和重点矿区专项规划, 编制矿产资源勘查、 开采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专项规划, 建立完整的规划体系。强化规划管理。 严格规划审查和许可制度,强化规划分区、 规划区块、 专项规划实施管理,加强矿业权市场管理与调控。 将采矿权总量、 限制开采矿种总量、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作为经济社会发展评价的重要指标, 提高规划管理的刚性。

  (三) 健全规划实施的激励机制加大规划实施的资金保障。 在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的同时, 努力加大省级财政投入, 形成一个财政投资引导, 社会资本投入, 龙头企业带动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 统筹各级财政资金对重点区域和项目倾斜, 对规划区内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开发利用与保护、 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重大工程提供优先资金保障。探索保障规划实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建立激励机制, 严格执行矿山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对在找矿、 采矿、 选矿、 冶炼和资源节约与综合回收利用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的给予重点支持,鼓励社会投资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严格地质勘查开发退出机制, 对边探边采、 乱采乱挖等浪费和破坏资源的行为, 综合运用行政和经济手段, 建立健全资源消耗和环境保护约束机制, 以此强化企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

  (四) 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管建立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制度和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制度。 加强对矿山资源开发利用“三率” 指标的年度考核、 资源储量动态核查、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 地质勘查项目实施情况、 矿业权设置论证等工作。 适时对规划实施、 计划执行情况以及规划实施效益情况进行评估。 确需对规划进行修编、 修改和调整的, 在对规划实施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可报经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省级以上从事地质矿产研究和规划的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规划实施中期评价。加快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监管网络体系。

  (五) 推动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 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制度,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加强规划协调、咨询、 论证、 公示, 确保规划与各相关规划的衔接; 实行规划专家咨询、 审批、 论证制度, 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一致性; 充分发挥公众在规划编制中的作用, 为规划的实施奠定基础。加强规划舆论宣传。 充分利用新闻、 报刊、广播、 网络对规划进行广泛宣传, 提高公众对规划的认识, 促进矿业权人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 合理利用的自觉性, 提高矿业权人对矿山环境保护意识, 促进规划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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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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