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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传统老工业工矿区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4-09-22 10:36 【字体: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促进传统老工业工矿区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4〕64号

HNPR—2014—01060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传统老工业工矿区转型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加社会就业、改善人居条件、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为基本目标,以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大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传统老工业工矿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传统老工业工矿区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要正确引导,精心组织,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各地要充分考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发展基础和环境承载能力,结合城市总体发展布局,合理确定转型规划、方案,统筹安排规模和时序,努力探索各具特色的转型方式。

  创新模式、增强动力。创新传统老工业工矿区转型发展的组织模式、资金筹措模式、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土地治理与开发利用模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增强转型发展的动力。

  注重实效、稳妥推进。转型发展要着眼于解决传统老工业工矿区落后产能集中、基础设施老化、环境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棚户区改造任务重、困难群体较多等共性问题,抓紧构建长效发展机制。

  (三)主要目标。到2017年,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经济结构更趋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分别达到25%、20%左右,采掘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逐步降低。城区老工业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取得重要进展,所有制结构更为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占GDP比重提高到62%以上,产业竞争力显著提升,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贡献率超过60%。通过转型发展,传统老工业工矿区产业结构和布局得以优化,生态环境修复取得成效,社会管理及社会服务不断加强,社会矛盾和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人民生活持续改善,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经济发展的活力明显增强,多种所有制经济协调发展,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到2022年,传统老工业工矿区转型发展任务全面完成,城镇综合功能逐步完善,现代产业体系基本形成,生态环境日益优化,经济社会步入可持续发展轨道。

  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一)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统筹利用产业、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加大对传统优势产业改造的支持力度。对传统老工业工矿区企业视情况分别实施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和依法关停。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工艺设备,严格实施落后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防止异地简单复制和落后产能转移。对符合产业升级方向,尤其是同步实施兼并重组、压减过剩产能的项目,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手续。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根据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予以支持。

  (二)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各地要充分考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发展基础和环境承载能力,寻求符合实际的转型方式。资源型城市、独立工矿区要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资源采收率,延伸产业链条,支持建设特色产业基地。发挥产业配套、科技人才及技术研发等优势,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城区老工业区充分利用腾退土地,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依托城区老工业区产业基础,积极发展设计咨询、科技、金融、电子商务、现代物流、节能环保等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改造利用老厂区老厂房老设施,积极发展文化创意、工业旅游、演艺、会展等产业。大力发展商贸、健康、家庭、养老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培育专业化服务机构,提供社会化服务。根据城区老工业区发展定位和功能分区,适度进行商品房开发。

  (三)做好产业转移引导。鼓励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和完善市场布局进行有序转移,引导老城区和偏远工矿区的企业以产业链或组团形式向具备条件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园区搬迁,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冶金、化工、造纸、危险品生产和储运等环境风险较大的搬迁企业,必须迁入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支持有条件的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对位于远郊区县的搬迁企业承接地,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要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生活配套设施建设,方便职工生活。支持打破行政区划选择搬迁企业承接地,原则上不再为承接搬迁企业新设产业园区。鼓励建立兼顾企业原址所在地和搬迁企业承接地利益的税收分成及绩效考核机制。

  三、提升城市综合功能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传统老工业工矿区供水、燃气、供热管网建设和老旧管网改造,建设雨污分流排水系统,完善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有条件的地区要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支持水源工程建设,提高水资源保障能力,确保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安全。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系统,加强路网衔接连通。加大消防、防洪、排水防涝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提高防灾减灾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应用先进信息技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积极稳妥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根据常住人口数量与结构变化,优化中小学、幼儿园、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保障政府投入,加强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

  (二)推进棚户区改造。把传统老工业工矿区居民住房问题纳入棚户区改造和廉租房、公租房建设,着力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大力推进传统老工业工矿区棚户区改造,各级人民政府上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时,优先安排传统老工业工矿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鼓励国家开发银行及有关大型商业银行为棚户区改造提供资金支持。支持对搬迁改造企业老家属区进行房屋修缮和环境综合整治,完善配套设施,着力改善老职

  工、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

  (三)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再利用。注重保护具有地域特色的工业遗产、历史建筑和传统街区风景。各地要做好区内工业遗产普查工作,确定需要保护的工业遗产名录,支持将具有重要价值的工业遗产及时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合理开发利用工业遗产资源,建设科普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创意产业园等。

  四、加强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

  (一)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修复。支持将具备条件的传统老工业工矿区调整改造列为国家、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区或低碳试点区。高度重视环境污染治理,落实场地污染者或使用者治理修复责任。对土壤、水体污染严重的区域,采取工程技术、生物修复等措施进行专项治理,防止污染扩散。在企业异地迁建或依法关停前,企业应制定搬迁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和企业生产、存储设施处理处置方案并认真实施,落实企业污染防治责任,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责任方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污染源、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严控污染场地流转和开发建设审批。鼓励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引入社会资本,积极探索污染治理市场化新模式。

  (二)优先安排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省直有关部门在安排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项目时,优先安排传统老工业工矿区土地开发整理退耕还林、防护林、小流域治理、河流河道治理、石漠化治理、重金属污染治理以及城市污水收集管网、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城镇燃气清洁能源、工业固废处理中心等城市环保项目。积极支持利用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列入《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污染土地进行治理。加大对腾退土地有机物污染治理的资金投入力度。

  五、推进社会事业发展

  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传统老工业工矿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优化省级统筹模式。省级财政要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医疗保障补助资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确保各项社会保障待遇支付。

  六、深化体制改革

  (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传统老工业工矿区大中型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和境外投资者以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重点推进发展滞缓或主导产业衰退比较明显的老工业城市国有企业改革,对多年处于停产倒闭状态的企业,积极稳妥地依法实施破产。妥善解决破产和停产半停产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二)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厂办大集体改革政策,力争在 3—5 年内实现传统老工业工矿区厂办大集体与主办企业彻底分离,在职和退休职工都得到妥善安置,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完善配套政策,对地处偏远的独立工矿区企业,要因地制宜,妥善处理。

  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对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生态建设,以及社会事业等方面的项目,在合理控制风险基础上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投资大、建设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在安排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时给予适当倾斜,并积极争取国际赠款,降低贷款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境内外上市融资加

  快转型升级。支持符合要求的搬迁企业经营服务收入、应收账款以及搬迁改造项目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工作。发挥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作用,积极发展企业债券、中

  小企业集合票据、商业票据、金融租赁、信托、资产证券化等多种融资方式,支持传统老工业区企业技术改造、兼并重组以及培育接续替代产业。完善商业保险的保障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风险的保障。省直有关部门安排产业发展、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污染治理等专项资金时,要加强协调,合力支持传统老工业工矿区转型发展。适当安排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持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发展滞缓或主导产业衰退比较明显的老工业城市可将中央财政安排的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对列入实施方案的搬迁企业,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支持,逐步加大对传统老工业工矿区转移支付力度。省级各类产业发展、民生、社保、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资金,优先向传统老工业工矿区倾斜,支持企业调整改造、发展接续替代产业、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民生及社会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效率。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传统老工业工矿区转型发展用地计划优先保障。传统老工业工矿区对因搬迁改造被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按土地使用标准为其安排同类用途用地。改造利用老厂区老厂房发展符合规划的服务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

  式供地。搬迁企业的原用地(划拨地、出让地)需纳入当地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的,依据《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补偿,补偿政策根据国家、省及当地政府有关政策,结合搬迁企业搬迁规划落实情况具体制定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对传统老工业工矿区搬迁企业的原用地不再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及时复垦成农用地,享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相关政策。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要根据各地转型规划(方案)确定的规模和时序,向搬迁企业承接地倾斜。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搬迁,一次性用地数量较大、地方政府确实难

  以平衡解决的,可报请有关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研究解决。对在搬迁企业原址发现地下文物或工业遗产被认定为文物的老工业区,所在市辖区因保护文物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省、市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争取将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所在市辖区纳入国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范围。

  八、健全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抓总、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研究制定促进传统老工业工矿区转型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指导和支持全省传统老工业工矿区转型发展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统筹推进本地区传统老工业工矿区转型发展工作,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推进方案,强化风险评估和防控,确保传统老工业工矿区转型发展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分类指导。传统老工业工矿区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和实施好传统老工业工矿区转型发展方案,并配套编制企业调整改造、生态环境修复、居民搬迁安置及生态新城建设等专项方案。要及时总结传统老工业工矿区转型发展成效、经验和模式,客观分析评价转型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后续政策建议。

  (三)实施督促考核。加快制定并完善有利于推动传统老工业工矿区转型发展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具体考核办法,强化对结构优化、民生改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基本公共服务等目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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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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