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4〕54号
HNPR—2014—01050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防汛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8年6月25日印发的《湖南省防汛应急预案》(湘政办函〔2008〕93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3日
湖南省防汛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3.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3.2 预防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行动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2 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责任追究
8.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防范应对洪涝灾害,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洪涝灾害的防范与处置。
1.4 工作原则
防汛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军地协作,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防为先、防抗结合的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防汛应急工作。
2.1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军区副司令员、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省农办主任、省水利厅厅长任副指挥长,省政府新闻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安监局、省供销社、团省委、省红十字会、省电力公司、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五凌电力有限公司、武警湖南省总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设在省水利厅,由省防指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省防指
领导、组织全省防汛工作;拟订全省防汛工作政策、规章和制度等;组织制订大江、大河、大湖和省管大型水库防御洪水预案和主要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组织指挥抗洪抢险,统一调度全省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协调做好灾后处置相关工作。
2.2.2 省防办
承担省防指日常工作;收集汇总并报告雨水情、灾情和抢险救灾进展等情况,提出防汛救灾方案及建议;协调、督促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参与防汛应急处置工作;承办省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省防指成员单位
省水利厅 负责雨情、水情、洪水等预报通报,组织制订临时度汛方案;负责防洪排涝行业管理,监管防洪排涝工程运行安全;组织、指导防洪救灾、重大险情抢护、水毁工程修复等工作。
省农办 协调灾情的统计、核报工作,制定灾区有关优惠政策,对减轻农业灾害损失进行宏观指导。
省政府新闻办 组织省内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宣传报道防汛救灾等情况,负责协调境内外新闻媒体的采访。
省发改委 负责做好防洪工程、非工程建设项目等相关管理工作;协调安排防洪排涝建设、分蓄洪安全建设、水毁修复工程、防汛抢险物资储备的计划。
省教育厅 负责学校防灾减灾常识教育工作;指导、督促本系统做好防洪安全工作,落实人员、财产安全转移等措施。
省经信委 负责协调防洪排涝的供、发电负荷;组织、督促本系统做好防汛抗灾的资金安排调拨、物资储备供应等工作;监督电力部门所属大型水库执行省防指下达的度汛方案和各类调度命令。
省公安厅 组织、指导灾区公安部门打击偷窃防汛物料、破坏防洪与灌溉工程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负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维护灾区社会安全稳定,维持灾区抗灾抢险秩序;协助做好灾区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省民政厅 及时查灾核灾、统计灾情,负责灾民生活救助工作;与省防办搞好灾情发布、上报的协调。
省司法厅 负责组织、督促所辖单位的防洪工程建设,落实各项防汛抢险准备工作,及时组织人员防守,确保责任区安全。
省财政厅 联合省防指申报抗灾和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资金,做好防汛抗灾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 负责防洪排涝工程征地、抢险用地等保障工作;做好山洪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省环保厅 指导、协调洪涝等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根据防洪总体规划方案,指导、监督市政工程、城市供水工程安全运行,指导、监督城市排水防涝(不含防洪堤)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 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服从防洪需要;为防汛抢险优先保障运力资源;进入紧急防汛期,根据省防指命令,负责交通运输工具征调、水面交通管制等工作。
省农业厅 掌握农业洪涝灾情,负责灾后的农业救灾和生产恢复等工作。
省林业厅 负责林区防汛抗灾工作及汛期漂木管理;紧急防汛期间,协助做好砍伐林木等工作。
省卫生厅 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等工作。
省广电局 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报道防汛抗灾等情况;督促、指导县级广电部门落实山洪灾害防治相关措施,确保预警广播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省安监局 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本系统有关单位落实防汛抗灾措施。
省供销社 负责灾区所需生产、生活物资的货源组织和供应。
团省委 负责组织青少年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和演练,组织青年志愿者参加防汛救灾等工作。
省红十字会 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其职责范围内的社会募捐及实施工作;向上级红十字会上报灾情、疫情,发出救灾援助呼吁;宣传普及防灾救灾和初级救护知识。
省电力公司、五凌电力有限公司 负责所辖水电站(水库)的运行安全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调度命令的实施;及时、准确提供所辖水电站(水库)运行实时信息,组织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
省气象局 监测天气形势,提供天气预报、实时雨情等相关资料;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省通信管理局 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水文监测站的通信畅通,优先传递防汛抗灾、水文气象通信信息;督促落实对防汛、水文、气象的各项通信优惠措施;进入紧急防汛期,采取非常措施确保防汛抢险通信畅通。
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 负责所辖工程及设施的防洪安全;优先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提供铁路桥梁及重要路段的防洪能力、工程水毁等情况。
省军区司令部、武警湖南省总队 根据防汛抗灾需要,及时组织军区官兵、驻湘部队、武警官兵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抗洪抢险、营救人员、转移物资及其他重大防汛任务;负责协调援湘部队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2.3 专家组
省防指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为防汛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与建议。
3.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3.1.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建设雨水情监测系统,作为预防预警和指挥决策支撑平台。
3.1.2 各级气象、水文、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当地灾害性天气、洪涝、山洪等灾害的监测预报,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信息。
3.1.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严格按照雨水情收集、汇报制度以及险情登记、汇报制度等做好信息收集、研判、报告工作。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依据。
3.2.2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洞庭湖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相关准备工作。必要时,由当地政府组织低洼地区群众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3 蓄滞洪区预警
(1)蓄滞洪区管理单位编制群众安全转移方案,按权限报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
(2)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加强监测预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3)运用蓄滞洪区时,当地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启动预警系统,发布预警信息,按照相关方案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山洪灾害可能发生的地区,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密切联系与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发布预报预警。
(2)山洪灾害易发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方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山洪灾害易发地点和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等。
(3)山洪灾害易发区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等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巡逻等。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采取报警、转移群众等措施,并及时将重要信息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分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4.1.1 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Ⅳ级响应。
(1)24小时降雨量100毫米以上或6小时降雨量50毫米以上笼罩面积达到2~3万平方公里;
(2)水文部门预报某条主要河流干流或洞庭湖堤垸水位逼近警戒水位,且预报仍将继续上涨,堤防等工程出现一般险情(即将发生一般洪水时);
(3)气象部门预报我省部分地区将出现强降水过程等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洪涝灾害;
(4)一个县市区或一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4.1.2 Ⅲ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Ⅲ级响应。
(1)24小时降雨量100毫米以上或6小时降雨量50毫米以上笼罩面积达到3~6万平方公里;
(2)水文部门预报某条主要河流干流或洞庭湖堤垸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预报将逼近保证水位,万亩以上堤垸等工程出现较大险情(即将发生较大洪水时);
(3)水文部门预报长江宜昌站将出现6万秒立米的流量,且城陵矶站在警戒水位以上;
(4)气象部门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将影响我省部分市州,并发出紧急警报;
(5)气象部门预报我省部分地区将出现明显强降雨过程,并可能造成较严重洪涝灾害;
(6)湖区内涝严重,主要内湖水位超过保证水位堤防出现险情,气象部门预报仍将出现强降雨,且危及周边群众等公共安全时;
(7)一个县市区或一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
4.1.3 Ⅱ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Ⅱ级响应。
(1)24小时降雨量100毫米以上或6小时降雨量50毫米以上笼罩面积达到6~10万平方公里;
(2)水文部门预报某条主要河流干流或洞庭湖堤垸水位达到保证水位,并预报水位仍将上涨,万亩以上堤垸出现溃垸性险情,个别一般万亩以上堤垸发生溃垸(即将发生大洪水时);
(3)水文部门预报长江宜昌站将出现6~8万秒立米的流量,且城陵矶站在警戒水位以上;
(4)气象部门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将严重影响我省部分地区,并发出紧急警报;
(5)气象部门预报我省大部分地区将出现强降水过程,且相应地区主要河流控制站在警戒水位以上;
(6)某座大型水库或几座中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严重危及沿线城镇等公共安全;
(7)湖区内涝严重,主要内湖水位超历史最高水位,内湖堤防出现严重险情,气象部门预报仍将出现强降雨,且危及周边群众等公共安全时;
(8)省重点在建水利工程遭遇超标准洪水且出现重大险情,并危及下游公共安全;
(9)一个县市区或一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30人以上、50人以下。
4.1.4 Ⅰ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Ⅰ级响应。
(1)24小时降雨量100毫米以上或6小时降雨量50毫米以上笼罩面积大于10万平方公里;
(2)水文部门预报多条主要河流干流控制站水位将超历史最高实测水位;
(3)水文部门预报长江宜昌站将出现8万秒立米以上流量,且城陵矶站在警戒水位以上;
(4)气象部门预报我省大部分地区将出现明显强降水过程,湖区主要控制站在保证水位以上;
(5)多座大型水库或数座中型水库出现超校核水位洪水,严重威胁下游县级以上(含县级)城镇等公共安全;
(6)一座以上大型水库或多座中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预报下游河道控制站将超过历史最大流量或最高水位,或大坝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并严重危及下游公共安全;
(7)数个万亩以上堤垸发现溃垸或一个重点堤垸发生溃垸;
(8)决定启用我省境内蓄洪垸蓄洪,需转移安置灾民10万人以上;
(9)一个以上县市区或一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50人以上。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响应行动
省防指根据雨水情、灾险情等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原则上,防汛应急响应逐级启动,特殊情况时可越级启动。
4.2.1 Ⅳ级响应行动
(1)防汛值班:值班人员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雨、水、险、灾等情况,适时向省防办负责人报告。
(2)防汛会商与组织:省防指副指挥长或省防指秘书长主持防汛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汛情监测预警和相关工作指导,将有关情况向省防指负责人、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通报省防指各成员单位。
(3)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必要时,相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赶赴所联系的县市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
(4)应急调度:各受灾县市区根据水情、灾险情等做好本级防汛物资、资金、人力和水库等防洪工程调度。
4.2.2 Ⅲ级响应行动
(1)防汛值班:省防办副主任参与值班,优化调度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力量,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雨、水、险、灾等情况,随时向省防办负责人报告重要情况。
(2)防汛会商与组织:省防指指挥长主持防汛会商,作出相关工作部署,强化汛情灾情监测及相关工作指导,及时将重要情况向国家防总、省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必要时,组织专题会商。
(3)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落实相关工作,及时将重要情况报送省防办。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民政、农业、卫生、安监等部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指导防灾救灾工作。省军区组织抢险抗灾力量集结待命,省级防汛物资仓库做好出库及运力准备。
(4)应急调度:省防指根据灾险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要求,做好人、财、物、水库、内湖等调度工作。相关市州、县市区按照规定,做好人、财、物及水库等防洪工程调度工作。
4.2.3 Ⅱ级响应行动
(1)防汛值班:省防办主任24小时带班,省防办副主任参加值班;加强值班力量,按要求做好信息调度、汇总与报告以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2)防汛会商与组织:省防指指挥长随时主持召开防汛会商会议或专题组织会商,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部署;发布紧急通知,督促相关市州、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收集整理灾情、抗洪救灾行动等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省军区及国家防总、长江防总报告。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报告我省防灾减灾等情况。省领导率工作组赴所联系的市州指导抗洪救灾工作。视汛情应对需要按流域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省防指不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农业、水利、电力、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民政、卫生、通信等部门派出由主要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或所联系的责任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及时向省防指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省委、省人民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灾工作。财政部门做好抗洪救灾资金调度。交通运输部门开通抢险物资车辆免费专用通道。省级抢险物资做到以车(船)代仓,及时申请国家抢险救灾物资支援。新闻部门做好宣传报道协调工作,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及时发布汛情信息。省红十字会等有关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社会救助活动。
(4)应急调度:省防指根据灾情、险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规定,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驻湘部队、武警,专业抢险队伍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或集结待命。加强水库、内湖、平垸行洪堤垸等防洪蓄洪工程的调度,特别要做好重点工程的实时调度、重大险情的抢护、受洪水威胁区域人员的安全转移等工作。省防指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应急响应及动员令。必要时,省防指决定并发布封航或交通管制公告。
4.2.4 Ⅰ级响应行动
(1)防汛值班:省防指副指挥长或秘书长24小时带班,省防办副主任坚守值班。按照非常洪水值班有关要求,做好信息调度、材料综合、后勤保障等工作。必要时,从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力量。
(2)防汛会商与组织:省防指指挥长随时主持召开紧急会商会或专题会商会,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等情况,研究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部署;发布紧急通知,迅速做好分蓄洪区启用准备工作;督促相关市州、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抗洪抢险工作,随时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省军区及国家防总、长江防总报告相关情况。省政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我省洪灾情况,争取抢险救灾资金、物资、器材等支持。省领导率工作组立即赴所联系的市州指导抗洪救灾工作。省防指迅速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抗洪抢险,现场督查分蓄洪区启用,水库、内湖调度,人员转移等工作。省防指适时依法宣布全省或部分地区(流域)进入紧急防汛期,动员驻湘部队、武警官兵和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社会力量全力开展抗洪救灾。紧急防汛期间,省防指依法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应急处置;在全省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水障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省防指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省委、省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灾工作,各成员单位增派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财政部门及时调配全省抗洪救灾应急资金。民政部门全力开展灾民救助工作,及时做好查灾、核灾,并与省防办做好灾情发布、上报的衔接工作。卫生部门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和防疫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的治安保卫、防汛网络安全、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协助做好灾区群众撤离和转移工作。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省防指的命令组织征调交通运输工具,开通防汛免费专用通道。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山洪地质灾害的现场监测和预报工作。电力部门负责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新闻部门做好宣传报道协调工作,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及时发布汛情信息。省红十字会等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开展社会救助等活动。
(4)应急调度:省防指根据灾情、险情等严重程度和相关规定,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省军区、武警湖南省总队迅速组织兵力奔赴灾区抗洪抢险,必要时可向上级请求兵力或设备支援。省防指根据汛情、险情发展,适时加大省级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调运力度,加强水库、内湖、分蓄洪区等的调度,全力做好重点工程的实时调度、重大险情的抢护以及受洪水威胁区域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必要时可请求国家防总、长江防总协调做好三峡水库和长江干流分蓄洪的综合调度工作。
4.3 应急处置
4.3.1 水库、江河堤防、水闸、泵站、输水渠道或管道等水利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在第一时间向可能受洪水威胁的地区发出警报,并做好群众安全转移工作;迅速组织队伍抢险,力争避免垮坝、堤防决口、垮闸等恶性事件发生。
4.3.2 对因水利工程垮坝、决口等引起的大量灾民,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协调民政等部门实施紧急安置与救助。
4.3.3 洞庭湖区非常洪水的防守调度及蓄洪垸紧急救生、群众转移等按省防指相关方案组织实施。
4.4 信息发布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结束
当气象条件好转,江、河、湖干流控制站水位退出警戒水位,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时,由省防指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1.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在紧急防汛期间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补办手续。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1.2 蓄滞洪区分洪运用后,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蓄洪区补偿暂行办法》进行补偿。
5.1.3 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5.1.4 各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省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
5.2 总结评估
省防指要对预案实施、应急处置等情况予以全面总结,根据量化指标作出科学评估,及时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总报告。
6.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储备足额的防汛抢险物资,平时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所需。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灾物资供应,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6.2 通信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防汛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防汛应急需要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各级通信部门应保障紧急状态下防汛、抢险、救灾的通信畅通,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防汛通信保障工作。
6.3 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汛、抢险、救灾等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防汛救灾应急所需。省财政厅联合省防指向财政部、国家防总申请特大防汛补助费,省财政厅商省防办提出防汛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拨资金,并联合相关单位做好资金监管等工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防汛避灾减灾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全社会防汛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2 责任追究
对因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汛情灾情等信息,或在防汛应急处置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水利厅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省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