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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4-06-05 09:38 【字体: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4〕26号

HNPR—2014—01023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到2014年底,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工作;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完成监测网络建设。到2015年底,长株潭地区建立健全三市联动的应急联动响应体系,实行联防联控;初步建成省级及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7年底,全省各市州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任务,形成政府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落实、全民共同参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按照预警等级,确定相应的应急措施;指导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市州人民政府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省环保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建立大气污染重点排放源清单,并按照《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抓好重点大气污染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相关内容纳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并与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筹衔接,形成上下联动、协调一致的应急预案响应体系。

  (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响应工作

  1、逐步构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相关要求,建立完善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网络,加快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业务平台,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尽快形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要密切合作,抓紧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签订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合作协议,共同组建一支具有不同专业背景的预报预警与决策支持专家队伍,共同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及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预警预报工作。

  2、重污染天气分级预警的划定与实施。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级来划定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当200<AQI(环境空气质量指数)≤300,启动蓝色预警;当300<AQI≤400,启动黄色预警;当400<AQI≤500,启动橙色预警;当AQI>500,启动红色预警。在此预警分级标准基础上,应根据本地区AQI实际监测情况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计持续时间的标准。各市州人民政府重点加强黄色预警以上应急管理工作,并明确各级别预警应采取的相关预警措施。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级环保、气象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等。当各市州气象部门监测或预测到易造成污染物累积的气象条件时,由当地市州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开展联合会商,将预警等级结果上报当地市州人民政府,由当地市州人民政府统一发布预警。发布预警时,应当对未来72小时城市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AQI及气象参数等作出说明。当预测AQI将发生变化,根据预警分级对预警级别进行调整。当预测未来24小时后AQI<200时,解除预警。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3、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各市州人民政府在发布预警信息和措施的同时,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可实施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和强制性减排措施等应对措施,如重污染企业限产停产、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焚烧秸秆、增加道路保洁频次、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预警解除后,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4、强化各项应急措施落实。重污染天气出现时,各市州人民政府应急工作领导指挥机构人员迅速到位,调度、指挥应急工作。各市州相关部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收集、研判相关信息,根据事态发展,针对污染主要原因,强化相关措施;组织对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增加空气质量信息和预警信息发布频次,方便公众了解污染现状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将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污染程度、污染范围、已采取的措施等内容报省环保厅。

  三、工作机制

  省人民政府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省环保厅负责指导督促各市州落实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质量应急监测和工业企业限产、停产、减排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预警建议,组织实施各市州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响应联动。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及高速公路公安机关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临时限行方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市州落实重污染天气建设工地、道路扬尘控制应急方案。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市州落实重污染天气道路交通运输应急方案。省卫生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受污染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积极开展空气污染防护知识的健康宣传教育工作。省气象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市州落实重污染天气气象应急监测方案,及时分析、预报气象信息,完善大气污染预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省应急办负责协助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评估分析等工作,组织、协调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相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根据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责任书,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合理安排财政预算,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及应急管理的经费投入,加强应急能力建设,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各项措施有效实施。

  长株潭地区建立健全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三市联动的应急响应机制,实行联防联控;全省其他城市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和空气污染扩散规律,与周边可能受到污染的城市建立重污染天气通报制度。长株潭地区将应急联动响应方案纳入联防联控实施方案,建立长株潭地区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系统,统筹重污染天气下长株潭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下的长株潭地区大气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等。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责任追究。对因决策失误、履职缺位或工作失职渎职导致本地区较长时间内持续发生重污染天气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市州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责任调查,严格追究责任;对重污染企事业单位等未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预案备案和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市州人民政府要通过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公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预警信息、公开应急措施、开展听证会等形式,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重污染天气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重污染天气情况和采取应急措施的有关信息,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要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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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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