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体育局关于
印发《湖南省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的通知
湘体政法宣字〔2013〕7号
HNPR—2013—33001
各市、州体育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有关政策要求,我局对2010年5月下发的《湖南省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体育局
2013年10月9日
湖南省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第一节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 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2.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章 兴奋剂
第一节 《反兴奋剂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
处罚基准: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处罚基准: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或构成犯罪的。
处罚基准: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负有责任的主要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二、《反兴奋剂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4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运动员辅助人员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
处罚基准: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运动员辅助人员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
处罚基准: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4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或构成犯罪的。
处罚基准: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
三、《反兴奋剂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运动员辅助人员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或者实施影响采样结果行为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运动员辅助人员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的。
处罚基准: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1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运动员辅助人员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
处罚基准: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运动员辅助人员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或者实施影响采样结果行为,造成运动员人身损害或构成犯罪的。
处罚基准: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
四、《反兴奋剂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要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但不向外提供的。
处罚基准: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被动向外提供的。
处罚基准: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1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并主动向外提供的。
处罚基准: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2年内禁止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
第三章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第一节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还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所得3倍至5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一)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处违法所得3倍至5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者未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者未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者未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经营者未能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未能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给予配合。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公共游泳场所
第一节 《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公共游泳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救生设施设备不能有效使用;
(二)未按规定控制入场人数;
(三)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
(四)救生员、游泳教员不具备资格上岗;
(五)向游泳人员出租泳衣、裤;
(六)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游泳人员出租游泳衣、裤;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
处罚基准: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控制入场人数。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救生设施设备不能有效使用;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救生员、游泳教员不具备资格上岗。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体育彩票
第一节 《彩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 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2.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3.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4.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5.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成年人销售体育彩票的;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体育彩票的。
处罚基准: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体育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体育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体育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处罚基准: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体育彩票代销者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体育彩票代销者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处罚基准: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说明:以上条款如构成民事或刑事责任的,依法由有关部门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