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
《湖南省专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湘知发〔2013〕84号
HNPR—2013—65005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湖南省专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2010年5月28日下发的《关于印发〈湖南省专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知发﹝2010﹞45号,HNPR—2010—65001)同时废止。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
2013年9月16日
湖南省专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法》、《湖南省专利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相关条款制定湖南省专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一、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三)、《湖南省专利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三、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 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将专利申请标注专利,或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且违法所得在2千元以下或非法经营数额2万元以下;
2. 专利权终止或无效六个月以内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的;
3. 销售第1、2项所述产品;
4.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但免予罚款的处罚。
(二)情节较重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 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将专利申请标注专利,或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且违法所得在2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或非法经营数额在2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
2. 专利权终止或无效六个月以上一年内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的;
3. 销售第1、2项所述产品;
4. 对社会影响较小的假冒专利行为。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 专利权终止或无效一年后仍然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或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称为专利;
2. 销售第1项所述产品,且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
3. 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将专利申请标注为专利,或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且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或非法经营数额1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
4. 在未获得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
5. 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获得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6. 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1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 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2. 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3. 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4. 上述三种行为之外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造成如下后果的:
(1)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2)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
(3)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200万元以下的;
(4)假冒两项以上专利且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5. 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或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6. 违法手段恶劣,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执法的;
7. 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的;
8. 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作虚假陈述以及销毁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9. 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10.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2至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基准所述的违法所得、罚款数额和倍数有“以上”和“以下”标注的,“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