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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务厅关于重新印发《“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3-11-22 10:59 【字体: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重新印发《“湖南省

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商贸发〔2013〕27号

HNPR—2013—21004

各市州商务局、有关企业:

  为加快湖南省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培育国际知名品牌,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实现我省外贸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工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国际知名品牌培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商贸发〔2009〕150号)精神,我厅于2010年制定并印发了《“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湘商贸发〔2010〕8号)。2010年以来,按照该办法规定,我省认定了一大批“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对促进我省出口品牌建设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工作,根据“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委员会提议,我厅对2010年制定的《“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作了修改完善。现将新的《“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商务厅 

2013年10月12日

 

“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湖南省自主品牌建设,培育国际知名品牌,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实现外贸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系指企业诚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生产经营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在行业中领先,国际营销网络健全,在国际市场同类产品中具有一定销售规模的湖南自有品牌。

  第三条 “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的认定及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评价为主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品牌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湖南省商务厅负责“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工作的归口管理。

  第五条 成立“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由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长沙海关、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组成。认定委员会负责制定“认定和管理办法”,统一组织实施认定工作。

  第六条 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基本条件。申请“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湖南省内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

  (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上年度经营盈利;

  (四)在国际市场同类产品中具有一定销售规模;

  (五)企业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食品安全认证;

  (六)食品类生产企业须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家电类生产企业须获得3C认证;

  (七)企业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因出口商品质量问题被境外索赔,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知识产权侵权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

  (八)企业在中国关境内和主要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均已将申报品牌注册为商标,且商标持有人为中方。

  第八条 评分指标。对符合第七条的企业,按下列指标评分:

  (一)研发创新能力(须在申报商品范围内)(15分)

  1、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得4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得0.5分;

  2、每获得一项国家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得10分,一项国家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得8分;每获得一项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得6分,一项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得5分,一项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得3分;

  3、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得5分,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又被评为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的得8分;

  4、每参与一项国际标准制修订得5分,一项国家标准制修订得4分,一项行业标准制修订得3分。

  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5分。

  (二)管理体系认证(覆盖范围应包含申报商品)(15分)

  1、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系列、GMP、HACCP、Oeko—Tex Standard 100、ISO/TS16949)情况;

  2、通过国际通行的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认证情况;

  3、通过国际通行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0系列)、食品安全或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认证情况。

  每通过一种认证得5分,但累计不超过15分。

  (三)市场销售和消费者认可(45分)

  1、上年度出口额。出口达到500万美元得20分,500万美元以上每增加100万美元加1分,但累计不超过30分。此项记分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一位。

  2、上年度出口额增长率。等于(或低于)前一年度得0分,每增长1%加0.1分,但累计不超过5分。此项记分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一位。

  3、上年度同类产品出口市场占有率(按海关统计口径)。在本地区所有企业中按同类产品(指申报企业主营出口商品,一般按4为商品编码)进行排名(市州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市州所有出口企业中按照同类产品出口额大小排名,商务厅在全省所有出口企业中按照同类产品出口额大小排名),排第1位的得5分,排第二位的得4.5分,依此类推,最低为0分。

  4、上年度销售产值。5000万元以下不得分,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得1分,每增加1000万元人民币加1分,但累计不超过5分。此项记分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一位。

  5、申报品牌项下商品出口占出口总额比例,占比每5%得1分,最高20分。

  以上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45分。

  (四)知识产权保护(10分)

  在海外1个国家(或地区)注册了商标的得5分,每增加一个国家(或地区)加2分;在中国关境外申请和实施了知识产权保护(含商标和专利等),每一案例得5分。

  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0分。

  (五)全球化经营(5分)

  每在海外设立一个营销机构或研发中心、生产基地得2分,但累计不超过5分。

  (六)社会评价(10分)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荣誉称号得5分;获得“湖南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中的一个荣誉称号得3分。

  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0分。

  (七)战略性新兴产业(5分)

  申报品牌商品属于国家和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得5分。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文化创意、生物、新能源、信息、节能环保等产业。

  第九条 申报材料。企业在申报时应如实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并严格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装订:

  (一)“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上年度统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申报品牌项下商品出口统计表(由企业出具,并提供报关单证明);

  (六)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和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食品类生产企业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家电类生产企业须提供3C认证(复印件);

  (八)境内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九)专利证书(复印件);

  (十)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证书(复印件);

  (十一)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十二)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三)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四)设立海外营销机构、研发中心和生产基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五)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的证书(复印件);

  (十六)申请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含商标和专利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各项证明材料申报时须在有效期内,凡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如认为有必要,将要求企业提供原件进行核实。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一年认定一次,每年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开展认定活动的通知,布置具体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报“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申报表”和相关材料,按属地原则提交到所属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由所属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统一上报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并按评分指标计分,对符合基本条件且得分60分以上的品牌,按评分高低汇总后提交认定委员会审定。认定委员会对初选名单进行综合认定,确定入选名单。

  第十三条 认定委员会通过湖南外贸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入选名单,征求社会各界对入选品牌的意见。公示一周后,由认定委员会确定最终名单并发文公告。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认定“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的企业,在有效期内,享受我省有关国际知名品牌的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 “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自动失效,企业须重新参加认定。有效期内,品牌企业如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省级以上质量抽查不合格,或商标持有人已变更为外方,暂停或撤销其“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称号。

  第十六条 企业申报必须恪守诚信原则,如发现采用谎报数据、提供虚假材料和凭证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称号,将取消企业三年内申报资格,对已经入选企业取消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认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湘商贸发〔2010〕8号)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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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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