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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障卡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社会保障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3-11-22 10:08 【字体: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障卡建设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湖南省社会保障卡建设项目

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3〕83号

HNPR—2013—13010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邮储银行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长沙分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长沙分行,省农村信用社联社、中国银联湖南分公司:

  为规范湖南省社会保障卡建设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2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湖南省社会保障卡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社会保障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2013年10月21日

 

湖南省社会保障卡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下同)建设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社会保障卡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24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工作的通知》(长银发〔2012〕11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社会保障卡建设银行分担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全省社会保障卡建设按照政府推动、合作银行合理分担的形式推进,坚持收支平衡、据实结算、科学规范、节约高效的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社会保障卡建设项目资金从财政预算安排、收取工本费和合作银行合理分担三条途径解决。合作银行合理分担的资金(以下简称分担资金)由各合作银行省级行统一筹集,按照规定分别用于社会保障卡制作和发行的成本费用,严格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在合作服务地区内每发行一张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相关合作银行按照长银发〔2012〕119号文件规定的出资标准安排项目资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筹安排用于全省社会保障卡项目建设。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当地合作银行额外收取入门费、保证金、履约金、赞助费以及其他搭车收费。

  农村发卡合作银行资助的每卡金额之中,9.4%计入省社会保障卡建设分担资金,37.5%计入各市州社会保障卡建设分担资金,53.1%计入各合作银行制作社会保障卡的成本费用;城镇发卡银行资助的每卡金额中,25%计入省社会保障卡建设分担资金,41.7%计入各市州社会保障卡建设分担资金,33.3%计入各合作银行制作社会保障卡的成本费用。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全省社会保障卡建设分担资金由各合作银行省级行进行管理。

  第七条 省、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合作银行之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之间,应建立定期对账机制。对账内容包括社会保障卡的发卡数量、投入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八条 首次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制卡成本费用由各合作银行从分担资金中直接向社会保障卡(制)卡商支付,其资金支付结算办法由各合作银行省级行制定。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省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按照年度发卡计划、项目计划、实际发卡数量和实际支付社会保障卡制发卡等相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情况提交年度社会保障卡项目资金预算。

  年度资金预算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室和基金监督处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

  第一年在合作银行确定后15日内提出,以后每年在11月30日前提交下一年度资金预算。

  第十条 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可使用项目资金额度范围内,根据本地区的工作任务上报年度资金预算和具体项目采购需求,经省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汇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

  市州下辖的县市区社会保障卡资金使用预算和具体采购需求由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省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与合作银行衔接,根据合同及发卡进度,按有关规定向各合作银行省级行提交付款通知书。

  合作银行省级行凭省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付款通知书和提供的符合税务及银行财务要求的正式发票,于30日内直接支付相关费用至省、市州社会保障卡建设项目的具体承建单位,不得向省、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处(科)室单位拨付现金或转账。

  第十二条 省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根据全省社会保障卡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单独设立资金台账,安排专人负责社会保障卡建设资金结算和台账管理工作,每季度与合作银行对账后,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信息化领导小组报送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划财务处和纪检监察室备案。

  第十三条 省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分别核算记录省本级和各市州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并向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记录明细表。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结算经审计后,结余资金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同意,可继续用于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工作,具体由省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按分担资金审批程序报批,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社会保障卡建设项目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监察室和基金监督处对分担资金筹集、使用和结算进行全程监督。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社会保障卡建设分担资金的筹集与使用情况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具体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合作银行省级行纪检部门等共同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及项目实施结束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对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率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审计。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建设分担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卡建设专项资金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务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办法、政府采购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换、补卡工本费收取标准会同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核定后执行,其收支管理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将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湖南省社会保障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下同)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2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范围内使用合作银行分担资金的社会保障卡相关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合作银行针对金融芯片卡开展的研发、测试、培训,信息系统、网络改造升级,以及金融芯片卡用卡环境改造等不属于本办法界定范围。

  第三条 社会保障卡项目建设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范围

 

  第四条 社会保障卡及相关项目建设内容:

  1.制发卡项目。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卡数据采集、制作、发行、换卡及相关项目。

  2.社会保障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卡管理及应用相关系统的软件、硬件、网络建设、安全管理等项目。

  3.其他相关项目。

  第五条 社会保障卡及相关建设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和付款方式,分为两类:

  1.一般采购项目。指有具体采购合同和费用、需要付款的正常采购项目,如信息系统采购、硬件设备采购等项目。

  2.采购需求相同的多批次采购项目。指前期已经完成采购,后期采购要求相同的多批次采购项目。

  第六条 各市州下辖的县区社会保障卡建设项目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安排管理。

 

第三章 项目需求

 

  第七条 省、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遵循国家社会保障卡建设原则、规划、标准和相关要求,根据湖南省社会保障卡建设总体方案和部署,按照省、市职责分工,分别提出全省社会保障卡相关建设项目(含省本级)需求和各市州社会保障卡相关建设项目需求。

  第八条 下列省级建设项目的采购需求由省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提出:

  1.全省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及公众服务平台建设;

  2.各业务系统与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接口改造开发;

  3.全省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信息库建设;

  4.全省社会保障卡成品卡检测及初始化工作的相关建设;

  5.全省业务专网的全覆盖及升级改造。

  第九条 省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项目采购需求,需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

  第十条 省本级或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项目采购需求,其项目预算应限定在省本级或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使用的资金额度范围内。

 

第四章 项目采购

 

  第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制卡项目由参与发卡的合作银行省级行负责采购,其他项目建设总体上按照"公开招标、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或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合作银行成立招标工作小组,通过公共招标机构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针对一般采购项目:

  1.省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根据各合作银行年度内计划发卡、上年度承担项目采购出资等情况,制定省本级年度社会保障卡建设项目采购计划。

  2.各市州负责制定本地区(含县市区)年度社会保障卡建设项目采购计划,填写《湖南省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合作项目采购清单》(见附件1),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统一上报省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

  3.省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负责汇总省本级及各市州年度社会保障卡建设项目采购计划,制定全省年度社会保障卡建设项目采购计划。

  4.全省年度社会保障卡建设项目采购计划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并抄送合作银行省级行。

  5.年度中因工作急需,须临时调整、增补的建设项目,由省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对全省年度社会保障卡建设项目采购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审定程序参照上述流程进行。

  6.采购的具体项目,应由负责采购的省或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具体承建单位签订项目采购合同。

  第十三条 针对招标需求相同的多批次招标采购项目,原则上在一年内可延用以前的招标结果,毋须另行招标。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采购工作完成后,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据实填写《湖南省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合作项目固定资产配置清单》(以下简称固定资产配置清单,见附件2)一式两份,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各持一份。

  第十五条 省、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基金监督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建设标准,作为见证方分别对相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现场监督。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省级平台及省本级相关项目实施工作,负责制作统一格式的合作银行合作协议供各市州使用。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具体承建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内容和要求,完成相应的开发设计、设备供货、安装实施、技术服务,以及相关项目建设工作。

  第十八条 采购的固定资产到货后,由采购方按照固定资产配置清单统一将设备发送到相应地区用户方。

  第十九条 采购的固定资产交接完成后,由交接双方共同填写《湖南省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合作项目固定资产领用情况登记表》(一式四联,见附件3),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合作银行市级行各留一份,上报省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和合作银行省级各一份。

  第二十条 对于使用年限超过折旧期的,或其它确需报废的设备,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并由用户方填写《湖南省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合作项目固定资产报废单》(一式四联,见附件4)。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合作银行市级行各留一份,上报省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和合作银行省级各一份。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合作银行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联系,建立定期沟通协商机制,定期召开项目协调会,保障项目实施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二条 省、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安排第三方作为社会保障卡相关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按照监理项目合同要求,开展项目建设监理工作。

 

第六章 项目验收及付款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具体承建单位按照项目合同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等,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合作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交项目档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对于在市州、县市区及以下实施的项目,可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

  第二十五条 采购的固定资产送达用户方后,由用户方负责填写《湖南省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合作项目固定资产验收单》(见附件5),并作为项目验收、付款和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市州及以下单位项目验收通过后,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省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上报项目付款申请。

  第二十七条 省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汇总省本级及各市州项目付款申请,向合作银行省级分行提交付款通知书和符合税务及银行财务要求的正式发票,付款通知书加盖省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公章。

  第二十八条 合作银行省级行收到付款通知书和发票后,于30日内支付相关费用给社会保障卡项目具体承建单位。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省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对全省社会保障卡相关系统的软件、硬件、网络、安全等项目建设情况有监督权。

  第三十条 社会保障卡项目建设在实施过程中,全程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建设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省、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自组织实施的项目,后期维护工作各自承担,可纳入社会保障卡相关项目建设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界定的社会保障卡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政策或社会保障卡建设管理办法调整,将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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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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