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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3-11-22 09:57 【字体: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市州县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养老保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3〕60号

HNPR—2013—01057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支持市州县属国有企业改革,维护企业职工权益,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结合地方国有企业改革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市州县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关闭破产国有企业是指列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有企业改革计划,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关闭破产的市州、县市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关闭破产企业)。未列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有企业改革计划、非经地方政府批准实施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实施改制的,其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仍按相关政策执行。

  二、关闭破产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达到政策规定正常退休年龄和条件的参保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符合国家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职工,可按规定办理退休。各地不得违规办理退休或提前退休。

  三、关闭破产前未参保的企业及其职工,应按统一政策补缴参保。按相关政策规定补缴参保时,应足额缴纳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不得实行挂账。未参保的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8号文件规定不再整体参保,其大集体职工应按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相关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四、关闭破产企业应足额清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其中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清缴,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个人清缴。关闭破产企业同时还应按政策规定预留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基金,金额按关闭破产上年度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度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总额)的28%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和办理因病提前退休人员,以及关闭破产时解除劳动关系、关闭破产后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湘人社发〔2011〕91号有关规定执行,不再预留费用。

  关闭破产企业的资产及土地处置收入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优先清偿所欠缴养老保险费以及应预留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基金。

  五、关闭破产企业资产及土地处置收入不足以清偿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和离退休人员应预留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欠缴的单位缴费部分(不含按规定应划入个人账户部分)以及应预留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以部分挂账处理。上述欠缴单位缴费部分和应预留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2014年底以前完成改革办理挂账的,可以挂账80%,余下20%部分由同级政府筹措资金清缴;2015年底以前完成改革办理挂账的,可以挂账70%,余下30%部分由同级政府筹措资金清缴。

  破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欠费挂账截止时点为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企业破产之日,关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欠费挂账截止时点为地方政府宣告关闭之日。宣告破产或关闭后,职工应按政策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缴费的,一律不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实行挂账的基本养老保险欠费计算基数,一个缴费年度未缴费的(单位和个人均未缴纳),统一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06年4月1日后为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一个缴费年度内实际缴纳过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当年度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余月份欠费计算按当年已缴费月份的基数核定。

  个人缴费部分以及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应足额清缴。欠缴单位缴费部分和应预留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挂账部分,属于统筹基金欠费挂账的,由同级财政通过对企业养老保险补助逐年予以冲减;属于离退休人员预留费用挂账的,由当地政府提出,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核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核销。

  六、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欠费和离退休人员预留费用挂账,由关闭破产企业清算机构申请,同级政府逐户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市州、县市区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审批挂账。之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自行批准挂账的,应按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9〕50号和湘政办发〔2011〕31号文件规定清理。

  七、本通知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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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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