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对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对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3-10-22 10:05 【字体: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对四类社会组织

实行直接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民发〔2013〕46号

HNPR—2013—10004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关于对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  

  2013年8月6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对四类社会组织

实行直接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培育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促进社会组织更好地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湖南省社会组织工作的实际,特制定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暂行办法。

  一、直接登记的对象

  1、直接登记对象为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城乡社区社会组织达到登记条件且提出成立登记申请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受理直接登记;暂时达不到条件,发起人申请备案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予以备案。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办法另行制定。

  二、直接登记的基本条件

  2、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加“字号”。

  3、行业协会的名称要体现行业特性,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设立。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或者按照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服务类型设立的,可以实行一业多会,引入适当竞争机制。同领域、同地域、同行业、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可成立联合性自律组织的枢纽型社会组织,协调沟通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

  4、社会组织法人发起人必须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持有法人执照、主营业务属于拟成立社会组织业务范围的单位。自然人发起人应当是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在本地区、本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权威性和凝聚力的公民。

  5、发起成立社会团体必须有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自然人。发起人应遵纪守法,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地域性和影响力。

  6、全省性社会团体的注册资金和会员数量应该符合相关规定。

  三、直接登记的流程

  7、登记管理机关收到核名申请有效文件之日发给核名受理通知书,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核名的决定。登记管理机关向上级请示或征询有关职能部门意见期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8、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提交的核名材料进行审查,直接受理核名申请;需要征询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征询函。

  9、经初审合格的,受理机关发给《通过核名通知书》,并告知成立登记所需提交的资料;不通过核名的,发给《不予通过核名通知书》,并告知不予通过的理由。

  10、社会组织发起人收到《通过核名通知书》后,应及时提交相关成立登记材料。社会团体取消筹备成立环节,自收到《通过核名通知书》后,应积极发展会员、制定章程、拟定领导班子、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材料。

  11、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全部有效成立登记资料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12、登记管理机关在出具行政许可受理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发给登记许可决定书;对审查不合格的,告知其不许可决定内容和理由,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

  四、监督管理

  1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负责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年度检查;

  (2)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监督社会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3)监督社会组织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社会组织要及时向社会和媒体披露社会组织自身重要信息;

  (4)督促社会组织落实专职工作人员“五险一金”等各项福利待遇,鼓励社会组织聘用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发展招募社会组织工作志愿者;

  (5)监督社会组织加强财务工作,切实执行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监督社会组织重大投融资行为;

  (6)督促社会组织加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重大事项报告和诚信自律建设;

  (7)督促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引导党组织积极发挥作用;

  (8)对社会组织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9)社会组织因故被撤销、注销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协同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10)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五、其他

  14、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湖南省民政厅。

  1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