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3〕39号
HNPR—2013—01035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2日
湖南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提高预防、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能力,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公安部等部委《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指除公安现役消防部队以外,其他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和社会救援工作的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力量。
第三条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统一指挥,参与火灾扑救及其他社会救援,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
第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名称由地方人民政府名称加专职消防队组成,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名称由单位名称加专职消防队组成,志愿消防队名称由属地地名加志愿消防队组成。
第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现役力量不足的,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招收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补充。
第二章 建队模式和标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指派专门机构或委托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鼓励单位、个人和社会力量捐助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第七条 下列地区应组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一)未设立公安消防执勤中队的全国重点镇、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经济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地区,应当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以下简称《标准》),按照辖区面积不大于7km2的标准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二)消防站数量未达到《标准》规定的城市,应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三)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生产、储存、加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易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距离当地公安消防执勤中队较远的大中型企业,列为国家、省级重点保护的古建筑群等应当建立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
(四)城镇社区、村,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建志愿消防队。
第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须报省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撤销须征求省公安消防机构的意见;志愿消防队的建立和撤销须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九条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标准,应参照《标准》,并根据消防站的类别和有利于执勤备战、方便生活、安全使用等原则合理确定。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可以分步实施,逐步配备器材装备,完善队站功能。
第三章 保障机制
第十条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经费保障,应依据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1〕330号)的规定和湖南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纳入相应的经费渠道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所需经费。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根据政府专职消防队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予以保障。
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自行保障。
第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发放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比照相关行业标准予以确定,并按月足额发放。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按照本单位一线职工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员工作期间的生活实行伙食补贴制,伙食标准比照当地武警消防部队普通消防站义务兵标准执行(不发给个人),所需经费由工资保障部门供给。上述人员统一配发制式服装,佩戴领章、帽徽,按季节发放服装、被褥、鞋帽等(服装式样、供应标准和价拨办法另行制定),所需经费由工资保障部门供给。
第十四条 城镇社区、村组织成立的志愿消防队,由组建单位负责保障,组建单位必须为所有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人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劳动保险规定办理;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申报革命烈士。
第十六条 统一标志的制式专用消防车辆执行消防任务时在本辖区内收费公路上行驶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四章 人员的招收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收计划由省公安消防机构统一下达,由各市州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招收。招收对象为年龄在18—25周岁,政治审查符合《湖南省消防部队招收专职消防队员政治条件》,体检符合《湖南省公安消防部队招收专职消防队员身体条件》的未婚男性公民。
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招收由各单位根据需要自行决定。
符合本条件的退出现役军人,年龄可放宽至28岁,复员、转业的军人可以直接应聘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其党(团)组织关系隶属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党(团)内职务任命由市州级公安消防机构党组织批准。
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由组建单位负责招收、管理,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指导,其党(团)组织关系隶属组建单位。
第十九条 多种形式消防人员的岗前培训由各市州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组织,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培训内容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防火、灭火常识,军事队列,体能和消防专业技能训练。
多种形式消防人员培训结业,应填写《消防人员培训结业鉴定表》,并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安排上岗;考试不合格者,必须进行补训、补考。
志愿消防队队员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相应的培训。
第二十条 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应当包括:用工期限、条件、工作内容、劳务报酬和社会保险、劳务协议终止、解除的条件和违约责任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每3年为一个合同期。一个合同期满,队员可以申请续签合同,市州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政治思想、日常表现、工作能力、业务水平、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优秀的可以续签合同。上述人员工作五年以上、德才表现优秀、工作成绩突出、综合素质过硬的可提拔为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管理实行量化考评制度,内容应涵盖政治学习、执勤灭火、抢险救援、业务训练等方面。量化考评成绩特别优秀的,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量化考评成绩不及格的,可以酌情扣发或取消奖励工资;年度量化考评总成绩不及格的,可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 市州公安消防机构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管理档案, 将其培训、考核和奖励等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备查依据。
第二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每月享受休息时间4天,不能保证休息的按照国家加班补助标准补助。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从签订合同的第二年起,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由所在单位报销往返路费。
第五章 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
第二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昼夜执勤,常备不懈,接到报警和公安消防机构的调动命令迅速出动。
第二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执勤人员和执勤装备不得用于训练和抢险救援以外的其他活动。特殊情况必须动用时,要报市州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二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要根据责任区或者本地区的火灾规律、火灾危险性、建筑特点、交通道路、消防水源、重点保卫单位和地区等有关情况,建立必要的基础档案。对重点保卫单位和地区要制定作战计划。当保卫目标的情况发生变化或者演练中发现作战计划不准确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并适时进行实战演练。
第二十八条 志愿消防队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管理,消防部门要加强经常性业务指导,建立值班备勤和定期训练制度。
第二十九条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在作战行动中,要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指挥,贯彻救人第一和准确、迅速、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指导思想。所有队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三十条 多种形式消防队员在灭火作战和抢险救援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于在灭火作战和抢险救援中工作不力或违反纪律的人员要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意见》和本规定职责的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要求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纠正。
第三十二条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公安消防机构的灭火救援调派指令后没有迅速赶赴现场的,由公安消防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队员在队期间,如严重违反纪律,不执行上级命令、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学习、训练和执勤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予以辞退。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