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关于残疾军人配置
康复辅助器具的实施办法
湘民发〔2013〕17号
HNPR—2013—10001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3〕15号),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保障残疾军人合法权益,提高残疾军人生产和生活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范围
户籍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民政部门负责抚恤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和伤残民兵民工(以下简称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要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二、配置条件
(一)残疾军人应当按其残疾部位,根据《湖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见附件),免费配置康复辅助器具。不属于残疾部位或未在《湖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范围内的,不予免费配置。
(二)残疾军人配置的康复辅助器具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的,可向户籍地民政部门申请后,由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介绍信,自行到配置机构免费维修。康复辅助器具已超过保修时间未到更换时间的,以及未到康复辅助器具使用年限,而器具确实损坏无法维修使用的,由本人向户籍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户籍地民政部门审核后填写《湖南省残疾军人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审批表》(见附件)按程序逐级报省民政部门。未向民政部门申请,残疾军人自行到配置机构进行更换、维修康复辅助器具的,产生的所有费用民政部门不予承担。
三、配置程序
(一)残疾军人需要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的,由本人(无行为能力的由其直系亲属)向户籍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户籍地民政部门审核后,符合配置条件的填写《湖南省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审批表》(见附表)一式两份,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与本人最近一次《伤残等级审批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印章)一起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核。
(二)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后认为符合配置条件的,在《湖南省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三)省民政部门收到《湖南省残疾军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审批表》,对符合配置条件的逐级下达通知书,并同时通知指定的配置机构。
县级民政部门接到通知书后应及时组织残疾军人到指定的配置机构按规定进行配置。
四、配置机构
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为省民政部门指定配置机构,应本着高度政治荣誉感和责任心做好残疾军人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任务,接受省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在为残疾军人检查配置期间,要认真履行配置与使用注意事项、费用限额告知义务。认为其要求配置的康复辅助器具和实际需求不适合的,应征求本人同意,为其选配适合的器具。残疾军人要求配置超出《湖南省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外的康复辅助器具的,应明确告知超限部分费用为自付费用,在征得残疾军人同意并签署书面同意书后方可配置, 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格。每年完成配置工作后,应填报《湖南省残疾军人年度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经费明细表》,及时反馈省民政部门。
五、相关经费
(一)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和筹集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共同列支解决。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应按照经费使用规定办理经费核拨手续,并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二)残疾军人到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当天不能返回的,其交通费用(乘坐汽车、火车)和食宿费,由县级民政部门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助。
(附件略)
湖南省民政厅
201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