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人就业扶贫示范基地建设
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湘残联字〔2017〕35号
HNPR—2017—76002
各市州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湖南省残疾人就业扶贫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方案(2017—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8月4日
湖南省残疾人就业扶贫示范基地建设
工作方案(2017—2020年)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要求,围绕残疾人就业增收和精准扶贫,以示范基地建设为抓手,构建残疾人就业增收服务体系;发挥基地的示范、引领、带动、服务功能和乘数效应,为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提供动力和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创新机制。建成省市县三级梯次衔接、结构合理的就业扶贫示范基地体系。
(二)促进均等。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均衡配置,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向带动建档立卡残疾人家庭脱贫成效明显的机构倾斜。
(三)突出特色。防止一哄而上和同质化现象,在加工制造、现代服务业、信息科学、电子商务、农村种养殖、手工制作、资产收益扶贫等不同领域,建设行业特色鲜明的示范基地。
(四)强化服务。将基地纳入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在发挥基地示范、引领、带动作用的基础上,突出基地服务功能,为加快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形成合力。
三、建设目标
“十三五”期间,全省建成省级示范基地100家、市级示范基地240家、县级示范基地600家(具体建设目标见附件1),初步形成辐射能力强、示范作用明显、服务功能完善的残疾人就业增收公共服务网络。(注:本任务目标为指导性计划,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适当调整本级示范基地建设规模)。
具体实施中,残疾人集中就业示范基地与阳光扶贫示范基地的分布比例原则上按本地区就业年龄段城镇残疾人人口与农村残疾人口的比例,由各地自主决定。
四、基地建设标准
(一)残疾人集中就业示范基地
1. 依法成立,稳定经营2年以上(其中省级基地3年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其他非法人组织。
2. 就业1年以上的残疾职工总数省级基地在35人以上(以上均含本数,下同)、市县级基地在10人以上,残疾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3. 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实际在岗工作;
(3)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且按规定为残疾人缴纳了社会保险。
4. 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保障条件,有残疾人生产生活必备的无障碍设施;近2年无侵害残疾人劳动者权益的劳动纠纷,无歧视、虐待、侮辱残疾人的民事刑事案件。
(二)阳光扶贫示范基地
1. 依法成立,且正常生产经营2年以上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其他非法人组织。
2. 已开展有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残疾人扶贫工作:
(1)开展残疾人就业增收技能实训、资产收益扶贫、光伏发电、手工制作、电子商务、乡村旅游、劳务协作等扶贫项目,近两年年均帮扶残疾人家庭(含建档立卡残疾人、农村低保残疾人和其他贫困残疾人)省级基地25户以上,县市级基地15户以上,实现年人均收入达到当地脱贫标准。
(2)开展残疾人阳光致富示范户培养工作,省级基地稳定培养10户以上,县市级基地稳定培养5户以上残疾人家庭成为阳光致富示范户、阳光致富带头人。
(3)开展支持性、辅助性就业,残疾人就业人数在10人以上、且符合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享受扶持政策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残联厅发〔2017〕35号)。
(4)为残疾人阳光致富示范户、阳光致富带头人、阳光扶贫基地发展生产提供资讯、融资、电商、技术培训与指导、产品设计等服务,省级基地15户以上、市县级基地10户以上,实现户均年销售额5万元以上。
五、认定与管理
(一)基地认定按照自愿申报的方式进行。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可以向所在区县残联提出申请。
(二)县级示范基地由县市区残联、财政局认定;市级示范基地由县市区残联、财政局提出意见,市州残联、财政局认定;省级示范基地由县市区残联、财政局提出意见,授权市州残联、财政局审核,报省残联、省财政厅认定。
(三)上一级示范基地,必须从认定满一年的下一级示范基地中产生。
(四)获得认定的示范基地,授予相应层级的“十三五残疾人集中就业示范基地”或“十三五残疾人阳光扶贫示范基地”称号。残疾人集中就业示范基地、阳光扶贫示范基地不叠加授牌,不叠加给予补贴。
(五)各地应分年度、有计划、均衡推进示范基地建设,省级示范基地年度任务指标由省残联根据各地市、县级示范基地建成情况予以安排。
六、基地建设补助标准
各级残疾人就业扶贫示范基地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省级示范基地按12万元/家的标准补助,市、县两级示范基地补助标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残联部门确定。
七、工作要求
(一)做好工作部署。各市州残联要统筹规划,制定好本地区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建设工作方案,强化基地的辐射、带动、服务功能,着力发挥基地在岗位技能实训、技术指导、营销网络、抵抗风险等方面的优势。要加强工作经验交流和总结推广,积极构筑残疾人就业扶贫服务网络。
(二)规范认定流程。各地应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本级的示范基地认定流程。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本级残联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市州、县市区的基地认定工作在每年8月20日前完成,数据录入残疾人事业统计系统台账。市州残联于每年9月1日前向省残联提交省级基地认定审核报告、市级基地认定文件和本地区市、县两级示范基地台账。
(三)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对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的检查监督力度,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手段取得认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通过实地走访、电话回访、工作座谈、资料查阅等方式,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指出,并指导进行整改。
(四)加大服务力度。各级残联要根据基地建设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的提供帮扶指导服务。基地优先承接残疾人就业技能实训、实用技术指导与服务、残疾人就业增收帮包带扶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五)加强档案管理。建立一户一档的基地档案管理制度,档案材料包括《基地申报表》、残疾人员花名册、残疾人证、合同、服务协议、工资、社保支付凭证、基地日常监管记录、服务情况、补贴资金到账证明、宣传报道等方面的材料。
依法需办理登记手续的,还包括《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相关证照。
(六)《湖南省残疾人就业扶贫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湘残教就字〔2011〕24号)、《湖南省残疾人就业扶贫示范基地督导评估试行办法》(湘残教就字〔2010〕21号)同时废止。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