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防旱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2 Ⅳ级响应
4.3 Ⅲ级响应
4.4 Ⅱ级响应
4.5 Ⅰ级响应
4.6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 供水危机抗御对策
4.8 响应结束
5. 善后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资金保障
6.2 技术保障
6.3 服务组织保障
6.4 抗旱应急水源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
7.2 奖励与处罚
7.3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录
9.1 湖南省抗旱应急预案简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适应我省抗旱工作需要,增强干旱风险意识,落实抗旱减灾措施,提高抗旱工作的科学性、计划性、主动性和应变能力,保证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预案编制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实用、便于操作的原则。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范围内防旱抗旱减灾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
(2)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注重科学、讲求效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4)坚持依法抗旱救灾,实行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各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参与。
(5)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实行兴利除害结合,开源节流并重,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促进抗旱工作由农业抗旱向城乡生活、生产和生态全面、主动抗旱转变,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抗旱应急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省政府设立湖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由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军区副司令员、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农办主任、省水利厅厅长任副指挥长,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司法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办、省环保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安监局、省广电局、省军区司令部、省武警总队、省供销社、省电力公司、五凌公司、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广铁集团怀化办事处、石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省红十字会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省防指下设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设在省水利厅,办公室主任兼省防指秘书长。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省防指
领导和组织全省抗旱工作;传达贯彻国务院、国家防总、长江防总和省委、省政府对抗旱工作的指示;拟订全省抗旱政策、制度和规定等;组织制订跨市州的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省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旱救灾措施;统一调度全省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2省防办
承办省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全省抗旱工作;组织拟订全省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收集、上报和发布旱情、灾情信息;组织制订全省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市州、县市区政府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的抗旱预案;负责中央特大抗旱补助费、省级抗旱经费、农业抗灾用电用油指标计划安排,省级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和调拨;组织、指导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省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督查各级行政首长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等。
2.2.3省防指成员单位(略)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土壤墒情、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灾害对城镇供水、农村人畜饮用水、农业生产、工业生产、林牧渔业、水力发电、内河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市州、县市区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旱情信息监测点,收集实时旱情,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逐级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1.2水利部门对水库、塘坝、河道、湖泊蓄水、地下水、墒情和蒸发量进行监测统计;并结合天气预报预测未来5~7天的水情、墒情、旱情发展趋势,定期报同级抗旱指挥机构;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加大上报频次。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预报、气温等基本气象信息,分析遥感监测成果,定期报同级抗旱指挥机构;旱情紧急情况根据需要加大上报频次。环保部门加强水质监测,及时向同级政府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质监测成果。当需要引水时,加大监测频次,从水质方面提出引水建议。
3.1.3省防指综合上述旱情信息,根据干旱影响范围、干旱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为抗旱救灾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各级政府及其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3.2.2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旱灾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2.3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干旱风险图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旱救灾、解决群众饮水困难的决策依据。
3.3.2抗旱预案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本行政区内的抗旱应急预案,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3.3.3抗旱信息系统
省防指应依托省防汛指挥系统,建设抗旱信息系统,并作为旱情预警系统技术支持平台。
3.4 防旱措施
遵循“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防旱工作机制。
3.4.1蓄水保水
保证水源是抗旱工作的基础和条件,不管有旱无旱,都必须将全省的蓄水状况维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在保证工程安全前提下,各类水库和涵闸,都应按照控制运用办法的规定,适时蓄水、引水、保水,增加调节水量。有抗旱任务的各类水利工程,要制定和完善抗旱调度运用办法。
3.4.2过境水资源利用
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可适时适量引用过境水资源。
3.4.3洪水资源化
主要针对发生洪水后的退水阶段。正确处理防洪与兴利的关系,合理承担风险,经批准可适时关闭水库泄洪设施,沿江、沿河控制闸,应当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利用洪水尾梢,增加抗旱水源,改善抗旱水质。
3.4.4水源调度
全省各地都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和工农业生产生活用水实际,编制抗旱供水方案,增强计划性、科学性。在此基础上,合理优化调度,加强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省防指加强对大型水源工程调度,协调灌区上下游用水矛盾,充分发挥水源的综合效益。
(1)当大型水库流水位达到保灌水位时,基本停止发电,保证灌溉。大型水库保灌水位分别为:王家厂水库69.0米,涔天河水库249.0米,双牌水库161.0米,欧阳海水库126.5米,酒埠江164.0米,官庄水库118.0米,黄材水库166.0米,铁山水库83.2米,青山垅水库242.0米,黄石水库82.0米,六都寨水库338.0米。
(2)为确保韶山灌区灌溉用水需要,水府庙水库4~8月份发电流量必须保证45立方米/秒,9月份必须保证40立方米/秒,10月份必须保证30立方米/秒。
(3)为确保郴州、衡阳等地抗旱用水、城镇生活取水及沿途生态用水需要,当衡山站流量少于226立方米/秒时,通过东江水库调水确保下游用水量。
为确保长沙、株洲、湘潭等城市生活取水需要和湘水下游生态环境用水需求,当湘潭站流量少于570立方米/秒时,通过东江水库调水及区间水库调节保证下游用水量。大源渡水电站、株洲航电枢纽上游来水不得截留,按来多少泄多少控制。
(4)为确保桃江、益阳等城市生活取水需要和资江沿途生态用水需求,当桃江站流量少于130立方米/秒时,通过六都寨、柘溪水库调度确保下游用水量。
(5)为确保常德等城市生活取水需要和沅江沿途生态用水需求,当桃源站流量少于300立方米/秒时,通过蟒塘溪、白云等水库调节确保下游用水量。
(6)为确保石门及以下城镇生活取水需要和澧水下游生态用水需求,当石门站流量少于36立方米/秒时,通过贺龙、渔潭、江垭水库调度确保下游用水量。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按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Ⅳ级(轻度干旱)、Ⅲ级(中度干旱)、Ⅱ级(严重干旱)和Ⅰ级(特大干旱),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1.2各级抗旱指挥机构旱期实行值班制度。省防指成员单位紧急抗旱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1.3各级抗旱指挥机构依照调度权限做好相关供水调度工作,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旱灾发生后,市州、县市区政府和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旱救灾工作,重大旱灾的救灾工作由省政府和省防指指挥协调。
4.2 Ⅳ级响应
4.2.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有效降雨时,进入Ⅳ级响应:
(1)2个以上市州发生中度干旱;
(2)1个以上地级城市轻度干旱。
4.2.2启动程序(略)
4.2.3Ⅳ级响应行动
(1)抗旱工作原则
坚持防汛抗旱并重,实行全面抗旱,确保城乡供水和农业丰收。
(2)组织发动措施
省防办负责人主持会商;水利、农业、气象、电力等有关省防指成员及省防办兼职副主任参加。
省防指根据旱情监测、预报,及时掌握旱情发展,组织指挥抗旱工作;向受旱地区发出做好抗旱工作通知;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动员受旱地区抗旱服务组织开展抗旱服务;向国家防总、省政府报告旱情;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发布旱情、抗旱信息;下达农业抗灾用电指标。
省防办及时掌握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干旱程度、受旱面积,以及对农业生产、农村人畜饮水、城市供水、林业、渔业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受旱地区具体的抗旱行动和重要举措等;派出抗旱工作检查组指导抗旱;按照有关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按旬向国家防办填报旱情报表。
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在省防指的统一指挥下,履行相应职责。
受旱地区抗旱指挥机构按职责承担本区域抗旱工作,组织提水抗旱,并将工作情况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抗旱指挥机构。
(3)抗旱调度措施
1、加强蓄水保水,做好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发动抗旱泵站、机井、小口井、各类抗旱流动机械,适时开展抗旱浇灌。
2、加强蓄水管理。面上水库、塘坝放水要实行专人管理,严格控制,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3、渠道淤积严重的地区,要发动劳力及时清淤疏浚,保证输水畅通。
4、加强湘、资、沅、澧“四水”沿岸和洞庭湖地区污染源治理,限制污水排放,防止城乡供水水源水质的下降。
5、鼓励和督促有关市县,开展旱作物的抗旱浇灌。特别是当旱情发生在农作物收割的关键时期时,动员受旱地区积极主动开展抗旱,减轻农作物不应有的损失。
4.3 Ⅲ级响应
4.3.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有效降雨时,进入Ⅲ级响应:
(1)2个以上市州发生严重干旱;
(2)1个以上地级城市中度干旱。
4.3.2启动程序(略)
4.3.3Ⅲ级响应行动
(1)抗旱工作原则
实行全面抗旱,力争抗旱夺丰收。
(2)组织发动措施
省防指副指挥长或委托有关负责人主持会商。省防指各成员或委托相关人员及省防办兼职副主任参加。
省防指根据旱情监测、预报,及时掌握旱情发展情况,组织指挥抗旱工作;向受旱地区发出加强抗旱工作通知,派出抗旱工作检查组指导抗旱;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向国家防总、省政府报告旱情;动员受旱地区抗旱服务组织开展抗旱服务;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发布旱情、抗旱信息。
省防指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向国家防总、财政部、水利部申请特大抗旱经费;请求省政府从省长预备金中安排下达必要的抗旱经费,继续下达农业抗灾用电指标。
气象部门把握时机,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加强城市供水情况的监测。
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在省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承担相应职责。
严重干旱的市、县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情况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当地抗旱指挥机构应按职责组织开展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抗旱指挥机构。
(3)抗旱调度措施
1、进一步加强蓄水保水,做好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发动抗旱泵站、机井、小口井、各类抗旱流动机械,适时开展抗旱浇灌。
2、加强蓄水管理。面上水库、塘坝放水要实行专人管理,严格控制,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3、渠道淤积的地区,要组织劳力及时清淤疏浚,保证输水畅通。
4、加强污染源治理,限制污水排放,防止城乡供水水源水质恶化。
5、督促有关市县开展农作物的抗旱浇灌。
4.4 Ⅱ级响应
4.4.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透墒雨时,进入Ⅱ级响应:
(1)2个市州发生特大干旱;
(2)1个以上地级城市严重干旱。
4.4.2启动程序(略)
4.4.3Ⅱ级响应行动
(1)抗旱工作原则
全面抗旱,保证重点。抗旱重点是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重点工业企业生产用水、种子生产用水、高效经济作物用水等。
(2)组织发动措施
省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省防指全体成员及省防办兼职副主任参加,同时省防办每天组织会商,必要时,由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作出工作部署。
省政府发出抗旱紧急通知,派出抗旱工作组、专家组,深入受旱地区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向国务院、国家防总汇报旱情和抗旱行动情况。
根据旱情的发展,省防指可以视情宣布全省进入紧急抗旱期。
省防指召开成员单位紧急会议,全面部署抗旱工作。
省防指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
省防指在向国家申请特大抗旱经费的同时,请求省政府从省长预备金中安排资金,重点支持受旱严重地区的抗旱减灾工作;继续下达农业抗灾用电指标;动员受旱地区抗旱服务组织加大抗旱服务力度。
省防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旱情灾情及抗旱情况。定期在有关媒体发布省防指《抗旱通报》。
气象部门跟踪天气变化,千方百计捕捉时机,全力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省公安厅及时处理用水纠纷;省环保局负责监测抗旱水源的水质,加强污染源监管;省建设厅加强城市供水水源、水量的监测和城市供水企业的管理;省卫生厅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省民政厅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全力开展救灾。
省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在省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承担相应职责。
有关市、县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全面承担本区域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所在市州政府和上一级抗旱指挥机构。督促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
(3)抗旱调度措施
1、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省防指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的统一调度,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2、蓄引提调并举,全力开机提水抗旱。全省所有泵站全力开机提水,努力扩大浇灌面积。
3、加大农业、城市生活、工业节约用水力度。特别是灌区尾部要做好种植结构调整工作。
4、加强污染源的治理,限制污水排放,严防城乡供水水源和灌溉水源水质的降低。
5、在中度干旱调度措施的基础上,将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安全放在抗旱调度的首位。
要留足生活用水水源。作为城镇供水水源的中小型水库,要压缩农业灌溉用水;对村边塘要划出一至二口人畜饮用水专用塘,保证人畜饮水需要。
(4)抗旱应急措施
各级政府可相机采取下列应急措施:临时设置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应急性打井、挖泉、建蓄水池等;应急性跨流域调水;在保证水工程安全的情况下,适量抽取水库死库容;临时在江河沟渠内截水;依法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对饮水水源发生严重困难地区临时实行人工送水。
限制造纸、酿造、印染等高耗水、重污染企业的工业用水;限制洗车、洗浴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其他限制措施。
4.5 I级响应
4.5.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透墒雨时,进入I级响应:
(1)2个以上市州发生特大干旱;
(2)1个以上地级城市特大干旱。
4.5.2启动程序(略)
4.5.3I级响应行动
(1)抗旱工作原则
实行“重点抗旱与保重点”的工作原则。抗旱重点是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
(2)组织发动措施
在国家防总的指导下,省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省防指全体成员和省防办兼职副主任参加,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必要时,提请省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
省防指依法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
省政府召开全省抗旱紧急会议,发出抗旱紧急通知,全面部署抗旱工作;派出抗旱检查组、督查组,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向灾区人民发出慰问电;向国务院、国家防总汇报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情况。
省防指做好抗旱重点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加大跨地区、跨流域水源调度力度。
省政府或省防指向国家申请特大抗旱经费,省防指请求省政府从省长预备金或相关经费中追加下达资金,重点支持受灾特别严重地区的抗旱救灾工作和重点水源调度补助;追加下达农业抗灾用电指标。
省防指动员全省抗旱服务组织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流动机械及送水设备,全力以赴开展抗旱服务和应急送水;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应急送水,重点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省防指定期和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有关媒体发布《抗旱通报》,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救灾情况。
省防办紧急调拨抗旱物资。
省公安厅负责及时处理抗旱用水纠纷,必要时请武警部队给予支持;省交通厅为抗旱人员和物资提供运输保障;省民政厅及时救助受灾群众;省卫生厅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全面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省环保局及时监测水质,加强污染源的监控;省建设厅及时督促城市供水企业采取一切措施尽力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省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
(3)抗旱调度措施
1、省防指在II级响应调度措施的基础上,以人为本,把确保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强化各项调度措施。
2、所有提水设施抓住时机抢提外水。泵站引水渠道淤积严重的地方,要及时发动群众清淤疏浚,确保引水畅通。因外河湖水位低,引不到水的地方,要充分发挥抗旱服务组织的作用,架设临时机械提水。
3、加强防污调度,防止水质恶化。严格执行防污调度规定,防止污水集中下泄,造成污染事故。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限制直至停止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排放,确保大旱期间水质满足城镇生活和工农业生产用水需要。
4、进一步加大农村人畜饮用水调度。要充分发挥近年来新建或扩建的人畜饮水解困工程的作用;抗旱服务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迅速开展掏深井、打新井工作。水源仍然困难的,要组织消防部门、抗旱服务组织以及社会各界力量,实行临时送水。
5、切实做好城镇供水调度。
6、调度方案顺利实施的要求:省防指成立应急调水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调水工作。国家特大抗旱经费重点向调水倾斜,建议从省长预备金中安排适当的经费,用于调水支出。在实施调水前,应当组织抗旱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充分利用现有设备,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效益。
(4)抗旱应急措施
在II级响应应急措施的基础上,加大限制力度。各级政府可相机采取下列强制性应急措施:限制直至暂停造纸、酿造、印染等高耗水、重污染企业的工业用水;限制直至暂停洗车、洗浴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制直至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其他限制措施。
4.6 信息报送和处理
应急响应期间,各级抗早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抗旱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和上报工作。常规和现场采集信息包括气象、雨情、水情、蒸发、土壤含水量、水质、受旱情况等。气象信息由省气象局通过信息系统和人工传送方法送省防办;雨情、水情、蒸发、土壤含水量信息由各地测站测报传输给省水文局,省水文局综合后通过抗旱指挥系统输送省防办;土壤墒情测站将墒情信息自动测试打印传输给各市州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各市州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利用抗旱指挥系统报送省防办;水质信息视水质程度分别由环保部门和省水文局报送省防办;受旱情况由县市区、市州利用报表系统逐级上报至省防办。各类信息由省防指形成综合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
4.7 供水危机抗御对策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发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群众抢购商品、商贩哄抬物价,稳定市场和人心。控制直至停止洗车、洗浴等高耗水行业用水。启用自备水源,调集矿泉水、纯净水,保障居民生活用水供给。必要时,实行学校临时放假,减轻供水压力。调集车辆,保证医院等重要行业用水不断档。有关抗旱指挥机构按照调度权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加强对事发地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统一管理;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检测,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尽快恢复供水水源。
4.8 响应结束
当旱情得到有效缓解或解除时,省防指可视情宣布结束应急状态或紧急抗旱期。
依照紧急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抗旱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及时清除紧急状态下实施的拦河坝,恢复河道、渠道正常泄洪、过水断面。
5. 善后工作
省政府组织省直有关部门,指导旱灾地区做好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恢复生产等善后工作。
重大灾情发生时,省政府成立救灾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调配医务卫生力量,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情、疾病传播、蔓延。
省水利厅负责督促各地,在抗旱结束后,及时拆除河道、渠道临时拦水建筑物,恢复河道、渠道等原有功能。督促各地及时回收临时抗旱机械,加强养护和管理,以备下次干旱时使用。
省防办应定性、定量总结、分析、评估抗旱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断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从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全省抗旱减灾工作。
针对当年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由防指办及时补充到位。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资金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应按规定储备抗旱救灾物资。
抗旱费用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旱情预防。遇严重旱情,由县级以上政府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旱情提出具体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由本级财政安排必要的抗旱资金。
城市应急供水工程的建设和运行所需资金,由城市政府筹集。
省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抗旱经费,用于抗旱指挥机构运行、抗旱应急水源工程、抗旱机械购置维修、抗旱服务组织补助;市、县财政预算要每年安排抗旱经费,用于辖区内抗旱工作。因旱情需要,应动用省长、市长、县长预备金或其它资金,保证抗旱需要。中央财政下拨的特大抗旱补助费,省防指应及时安排用于旱灾严重的地区和部门,专款专用。
6.2 技术保障
建设和整合全省防汛抗旱计算机广域网,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依托旱情监测预报系统,灾情分析评估系统及异地会商系统,在总结水源供水调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现行的水源供水调度工作流程、调度规则、组织分工为基础,建立抗旱调度决策支持系统。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抗旱专家库。专家库由水利、气象、环保等部门有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当发生旱灾时,由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3 服务组织保障
加强现有抗旱服务组织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服务组织的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服务组织的服务机制和生存发展体制。同时,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调动各级抗旱服务组织主动为农民服务的积极性,提高他们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易旱的县级抗旱指挥机构要根据当地水利工程抗旱能力的实际,结合历史旱灾情况,明确抗旱服务组织需要具备的流动机械和送水设备的最低保有量,以保障旱情发生时及时投入抗旱服务。
抗旱期间,抗旱服务组织应服从本级抗旱指挥机构调度,为受旱地区提供抗旱流动机械,维修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推广和指导农户使用旱地龙等生物抗旱技术。省级抗旱服务队重点支援严重受旱地区应急提水、抗旱技术服务等工作。
6.4 抗旱应急水源保障
建立抗旱应急水源保障体系,确保城市生活用水安全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安全。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的抗旱指挥机构要根据实际需要,划定城市生活用水水源,当发生严重干旱或特大干旱时,严格限制非生活用水,储备必要的应急水源;对容易出现农村人畜饮用水困难的地方,县级抗旱指挥机构要根据当地的水源状况,控制或暂停取用水库、塘坝、井口等水源用于农业灌溉,留足必要的水源,确保人畜饮用水。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
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负责制,由本级抗旱指挥机构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抗旱的重要公众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由抗旱指挥机构指定的发言人,通过本地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抗旱业务培训。省防指负责市州、县市区抗旱指挥机构和省级抗旱服务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市州、县市区抗旱指挥机构分别负责县市区、乡镇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所属抗旱服务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
7.2 奖励与处罚
各级政府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对抗旱工作中违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7.3 监督检查
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抗旱:指组织社会力量,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合理开发、调配、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预防和减少因水资源短缺对城乡居民生活、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各种活动。
干旱:指因供水量不足,导致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遭受影响,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的自然现象。从形式上可分为农业干旱、城市干旱和生态干旱。
春旱、夏旱(伏旱)、秋旱、冬旱:根据我省情况,受旱时段划分为春旱为每年的3~5月,夏旱为6~8月,秋旱为9~11月,冬旱为12月~次年2月。根据历史资料分析,我省干旱以夏秋旱为主,夏旱次之,秋旱第三。有时有夏秋冬三季,甚至夏秋冬春四季连旱。
农业干旱:指因水量不足,不能满足农作物及牧草正常生长需求而发生的水分短缺现象。
城市干旱:指城市因遇特枯水年或连续枯水年,造成供水水源不足,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的现象。另外,城市供水突发性事件导致的缺水从管理角度也列为城市干旱。
旱情:指干旱的表现形式和发生发展过程。包括干旱历时、影响范围、受旱程度和发展趋势等。
旱灾:指干旱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经济、居民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土壤墒情:指田间作物根系层土壤的湿度状况。
无有效降雨:夏季6~8月份一日雨量小于5毫米的降水。
透墒雨:洞庭湖平原地区三日雨量大于15毫米,山丘区三日雨量大于25毫米。
干旱风险图: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抗旱服务组织: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
轻度干旱:连续10~20天无有效降雨,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10%~20%,并且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和城乡居民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中度干旱:连续21~30天无有效降雨,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20%~40%,旱情对作物产量造成影响,部分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发生困难。
严重干旱:连续31~45天无有效降雨,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40%~60%。田间严重缺水缺墒,农作物出现枯萎现象,对作物产量造成严重影响,同时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发生较大困难。
特大干旱:当连续45天以上无有效降雨,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60%以上,农作物大面积枯死或需毁种,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面临严重困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遭受重大影响。
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日缺水量与城市正常日供水量的比值。
城市轻度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为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为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严重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为20%~30%,出现较大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特大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超过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严重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城市供水预期缺水率:预期内城市缺水总量与该时段内城市正常应供水总量的比值,系城市干旱预警指标。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防办负责编制,并根据情况变化,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原则上3~5年修订一次。各市州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根据本预案制定市级抗旱预案,报同级政府批准执行。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防指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附录
9.1 湖南省抗旱应急预案简表
湖南省抗旱应急预案简表
预警等级启动条件会商主持人工作原则抗旱重点组织发动措施抗旱调度措施
特大干旱
红色I级在II级响应基础上,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透墒雨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2个以上市州发生特大干旱;
(2)1个以上地级城市特大干旱。省防指指挥长重点抗旱,保证重点。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省防指依法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省政府召开全省抗旱紧急会议,发出抗旱紧急通知,派出抗旱检查督查组,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向灾区人民发出慰问电;向国务院、国家防总汇报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情况。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应急送水,重点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所有提水设施,抓住时机,抢提外水。加强防污调度,防止水质恶化。进一步加大农村人畜饮用水调度。切实做好城镇供水调度。省防指成立应急调水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调水工作。
严重干旱
橙色II级在III级响应基础上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透墒雨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2个市州发生特大干旱;
(2)1个以上地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省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全面抗旱,保证重点。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重点工业企业生产用水、种子生产用水、高效经济作物用水等。省政府发出抗旱紧急通知,派出工作组深入受旱地区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向国务院、国家防总汇报旱情和抗旱行动情况。省防指召开成员单位紧急会议,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省防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旱情灾情及抗旱情况。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蓄引提调并举,全力开机提水抗旱。加大农业、城市生活、工业节约用水力度。
要留足生活用水水源。加强污染源的治理,限制污水排放,严防城乡供水水源和灌溉水源水质的降低。将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安全放在抗旱调度的首位。
预警等级启动条件会商主持人工作原则抗旱重点组织发动措施抗旱调度措施
中度干旱
黄色III级在IV级响应基础上,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有效降雨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2个以上市(州)范围内发生严重干旱;
(2)1个以上地级城市发生中度干旱。省防指副指挥长或委托有关负责人实行全面抗旱,力争抗旱夺丰收。省防指及时掌握旱情发展情况,组织指挥抗旱工作;向受旱地区发出加强抗旱工作通知,派出抗旱工作检查组指导抗旱;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向国家防总、省政府报告旱情;动员受旱地区抗旱服务组织开展抗旱服务,向国家防总、财政部申请特大抗旱经费;省政府从省长预备金中安排下达必要的抗旱经费。进一步加强蓄水保水,做好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加强蓄水管理。督促有关市县开展旱作物的抗旱浇灌。加强污染源治理,限制污水排放,防止城乡供水水源水质恶化。渠道淤积的地区,要组织劳力及时清淤疏浚,保证输水畅通。
轻度干旱
蓝色IV级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有效降雨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2个以上市(州)范围内发生中度干旱;
(2)1个以上地级城市发生轻度干旱。省防办负责人坚持防汛抗旱并重,实行全面抗旱,确保城乡供水和农业丰收。进一步加强蓄水保水,做好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督促有关市县开展对农作物的抗旱浇灌。加强污染源治理,限制污水排放,防止城乡供水水源水质恶化。渠道淤积的地区,要组织劳力及时清淤疏浚,保证输水畅通。加强蓄水保水,做好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面上水库、塘坝放水要实行专人管理,严格控制。渠道淤积严重的地区,要发动劳力及时清淤疏浚,保证输水畅通。加强湘、资、沅、澧沿岸和洞庭湖地区污染源治理,限制污水排放,防止城乡供水水源水质的下降。鼓励和督促有关市县,开展旱作物的抗旱浇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