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简本)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08-07-03 16:24 【字体:

  湖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略)

  3.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4.2应急响应行动

  4.3情况通报

  4.4特殊情况处理

  4.5 信息共享和处理

  4.6 指挥和协调

  4.7 应急处置

  4.8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4.9 群众安全防护

  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 信息发布

  4.12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总结分析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7. 监督检查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7.2奖励与责任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科学处置地质灾害,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依法规范,快速反应。依法应对和处置地质灾害,不断完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机制,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处置。

  (3)分级负责,资源整合。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同时加强资源整合,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平台。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略)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政府监测

  每年汛期前,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铁路等部门(单位)进行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并落实监测单位和监测人,进行日常监测。

  3.1.2群众报灾、报险

  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以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专业技术机构报告地质灾害信息。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应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分别报告县市区、市州、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1.3地质灾害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灾害(险情)发生时间、地点、规模、类型、目前损失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道路设施损毁、影响范围等)、发展趋势、预测后果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3.2 预警

  3.2.1接警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立接警中心,并公布接警电话。

  3.2.2处警

  县市区、市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发生地质灾害报警信息后,应迅速组织进行处置,并将情况报告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应初步核实灾情,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报告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必要时,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派员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查明情况,指导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妥善处置。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3 预警支持系统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系统支持区域性预警工作,由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联合建设;基础调查巡查系统支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调查、监测以及防治督导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建设、水利、交通、铁路等部门(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群测群防系统支持各监测点预警预报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建设;信息系统支持数据统计、资料汇总、更新、查询、预警分析等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建设、水利、交通、铁路等部门(单位)共同开发建设。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级别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级别,根据《国土资源部与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协议》分为5个等级。1级:可能性很小;2级:可能性较小;3级:可能性较大;4级:可能性大;5级:可能性很大。

  3.4.2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灾种

  预警灾种为降雨诱发的区域性地质灾害,即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3.4.3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发布

  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气象局等组成的专家组会商确定,预警结论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气象局联合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在汛期每日进行不间断工作,只有等级在3级以上时才向社会公众发布。即1级和2级为关注级,不向公众发布;3级为注意级,用黄色表示;4级为警报级,用橙色表示;5级为加强警报级,用红色表示。

  3.4.4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获取

  (1)社会公众在新闻媒体观看到未来24小时全省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图文信息。

  (2)预报灾害发生区域内的市州国土资源部门,收到联合预报机构发出的未来24小时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图文信息的传真。

  (3)预报灾害发生区域内的群测群防人员,收到联合预报机构发出的未来24小时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手机短信。

  (4)当预报预警级别为4、5级、气象台短时预报(1-6小时)降雨量大且持续时间长时,联合预报机构随时用电话或手机短信息,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县市区、乡镇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3.4.5地质灾害预警预防行动

  (1)当预报级别为3级时,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群测群防组织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注意查看隐患点变化情况。

  (2)当预报级别为4级时,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群测群防组织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密监测,观察降水量的变化,及时掌握变化情况。同时监测人员应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示其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准备。

  (3)当预报级别为5级时,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群测群防组织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密监测隐患体和降水量的变化,密切关注是否出现地质灾害来临前的特征,一旦发现地质灾害来临前的特征,群测群防责任单位和监测人员应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撤离重要财产,并将有关重要信息快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灾害级别启动相应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4)当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漏报,而当地局部地区出现持续大雨或暴雨天气时,群测群防责任单位和监测人员应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请其注意防范;当发现临灾特征时,应立即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撤离重要财产,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5)鼓励公民和单位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或有关专业技术机构提供地质灾害信息。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地质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型(Ⅳ级)、中型(Ⅲ级)、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四级响应。

  4.1.1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1.2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1.3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1.4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县市区及以上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核实地质灾害信息后,提出建议,报同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审定后,由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决定险情和灾情级别,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Ⅳ级响应

  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将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单位)。必要时,省有关部门(单位)将情况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援。

  4.2.2Ⅲ级响应

  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市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单位);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单位)将情况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事发地市州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援。

  4.2.3Ⅱ级响应

  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2.4Ⅰ级响应

  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对不能有效处置或者影响全国的特大型地质灾害,建议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省有关部门(单位)相应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4.3 情况通报

  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在接到信息后立即逐级向上级报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应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及内容等除按本预案有关规定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不得谎报、瞒报、漏报和缓报。

  4.3.1发生小型(Ⅳ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在24小时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负责组织调查和应急处置。市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调查报告报送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2发生中型(Ⅲ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在6小时内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速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调查和进行应急处置,并将调查报告报送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将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4.3.3发生大型(Ⅱ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在1小时内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速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后每24小时向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应急结束;与此同时,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调查和进行应急处置,并将调查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4.3.4发生特大型(Ⅰ级)地质灾害,所在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在1小时内报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和市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速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后每24小时向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应急结束;与此同时,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调查和进行应急处置,并将调查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4.3.5对于发现的地质灾害威胁人数超过5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点,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在2日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 特别情况处理

  地质灾害跨省行政区域的,由省人民政府与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地质灾害跨部门的,同时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协调。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4.5 信息共享和处理

  4.5.1信息采集和传输

  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以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设立的互联网网站(页)为系统支持平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采用全天候全站仪监测设备、便携式手提电脑等现代化设备,通过无线专业通信网络传输信息。县市区、市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配置电话同步录音、传真机、互联网终端,利用公用通信网络建立通信联络。

  地质灾害信息采集以灾害发生现场为基本范围。采集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灾害发生区域或险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影响范围、损失情况、危险性程度、发展趋势以及已采取的主要措施。

  采集方式以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的调查监测组现场调查为主;根据灾害发生地现场实际情况,以固定电话、电传、E-mail为主要传输渠道;当有线通信中断或无移动通信信号时,应以远程无线专业网络或对讲设备为主要传输渠道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传输灾情信息。

  4.5.2信息处置

  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报后,应立即会同地质灾害专家组进行信息分析,得出分析结论,快速将结论按分级响应程序报送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时将灾情险情信息在当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网站(页)上发布。

  4.6 指挥和协调

  4.6.1发生大型、特大型(Ⅱ、Ⅰ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进行应急救灾。灾害发生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启动本级预案,组成相应应急工作组,在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完成应急抢险工作。

  4.6.2当大型、特大型(Ⅱ、Ⅰ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水利水电工程枢纽区时,应急抢险工作由省水利厅牵头,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协助。

  4.6.3当大型、特大型(Ⅱ、Ⅰ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交通沿线时,应急抢险工作由省交通厅牵头,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协助。

  4.6.4当大型、特大型(Ⅱ、Ⅰ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铁路沿线时,应急抢险工作由铁路部门牵头,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协助。

  4.6.5当大型、特大型(Ⅱ、Ⅰ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城市建设规划区时,应急抢险工作由省建设厅牵头,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协助。

  4.6.6当大型、特大型(Ⅱ、Ⅰ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上述以外地区时,应急抢险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协助。

  4.7 应急处置

  4.7.1发生大型、特大型(Ⅱ、Ⅰ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迅速核实情况,并先行组织处置,开展自救和互救。

  4.7.2应急响应期间,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对应急工作组具有调动权,调动队伍数量视灾情和险情处置难易程度而定,各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应急救援工作。

  4.7.3各应急工作组按照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集中,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和险情迅速组织专家会商研究确定应急抢险方案,并按照方案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作出部署,各应急工作组按照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示进行有序、高效的抢险救援工作。

  4.7.4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灾情和险情处置需要,列出抢险救援专用工程设备、器械、物资、药品等计划清单,由当地人民政府本着就近原则,紧急调用其辖区内上述用品,以保障应急抢险工作。

  4.7.5当地质灾害严重危及社会稳定时,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协调请求驻湘部队、武警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机关参加抢险救灾和治安保卫工作。

  4.8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4.8.1安全装备的发放和使用

  各应急工作组应保障应急工作人员使用的车辆、大功率通信工具,及时向应急工作人员发放安全作业工具。医疗卫生组应准备好应急药品,并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医疗保健工作。

  4.8.2人员进出灾害现场程序

  调查监测组应确定灾害体处于基本稳定时,其他救援工作组方可进入灾害现场;进入灾害现场前,要检查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装备是否齐全,并做好进入人员的登记,非应急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划定的灾害警戒区。

  4.9 群众安全防护

  4.9.1安全防护主要措施

  治安保障组和灾民安置组迅速组织受灾害威胁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工程抢险组负责消除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隐患;调查监测组迅速开展对地质灾害调查和监测预警,划定警戒区,设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防止灾情扩展;医疗卫生组迅速组织开展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护,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灾后暴发疫情;治安保障组做好灾区群众宣传和治安保卫工作,保障社会秩序稳定。

  4.9.2基本生活保障措施

  灾民安置组和物资保障组负责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工程抢险组、交通保障组和通信保障组负责抢修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交通等生命线工程。

  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0.1动员的范围包括:紧急调用社会专业人士,如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医务人员、驾驶人员、通信人员等;紧急调用个体、企业单位的物资设备,如房屋、交通工具、医疗器械、工程机械、生活用具等;发动企业单位、群众捐物捐款,支援灾区;组织灾区人民群众生产自救。

  4.10.2动员的组织程序:根据抢险救灾实际需要,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动用社会力量的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

  4.11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省国土资源厅、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2 应急结束

  经地质灾害专家组论证认定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已被控制或消除后,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状态解除,各类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订善后处置方案,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处置方案应明确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以及扶持政策等。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相应的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善后工作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5.2 社会救助

  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财物统一由民政部门接收、登记,并提出分配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分配。灾害发生后,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情况,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保险公司赶赴现场提供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因工伤亡人员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5.3总结分析

  应急结束后,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上一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调查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发展过程,损失情况,应急抢险情况及结果,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以及今后改进的意见等。

  现场处置完毕后,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项技术救援机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找出预警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改进工作,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保障通信网络。应急抢险期间,通信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职机构,指定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掌握各类通信设施的运行状况、通信设施损毁基本情况,研究治理恢复方案,并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通信畅通。

  6.1.2建立应急指挥系统通讯录。分级建立应急期间参加抢险救灾部门以及党政军领导机关的计算机通信查询系统,公布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人员的电话,并保持通信畅通。

  6.1.3建立地质灾害现场通信系统。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24小时值班电话,各应急工作组配备移动电话、无线上网设备和无线对讲设备,确保抢险救灾现场通信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参与应急抢险的单位,应指定专用抢险应急车辆、设备等,并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明确存放位置,确保快速调用。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实施定期和监督检查。

  6.2.2应急队伍保障

  在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应急抢险救灾队伍由各应急工作组组成,按照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命令迅速赶赴现场。调查监测组、工程抢险组、医疗卫生组和灾民安置组为第一梯队,灾情评估组、气象预报组、交通保障组、物资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和治安保障组为第二梯队,资金保障组和宣传报道组为第三梯队。

  6.2.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等部门组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铁路、港口、空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伤员及灾民的疏散,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6.2.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组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迅速集结赶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护;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及时检查、监督灾区饮用水源、食品、药品安全;保障灾区所需的医疗药物与器械。农业部门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6.2.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组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6.2.6物资保障

  按属地管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灾情发生后,民政、发改、商务、经济等部门负责调运粮食、食品和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组织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系统等,保障灾区水、电、气的供应。

  6.2.7经费保障

  救灾资金物资的来源包括中央下拨的救灾资金和物资、省财政预算的救灾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和物资等。各市州、县市区分级负担的救灾经费应同省拨经费配套使用,并专款专用。当年专项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应给予保障。应急抢险期间,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安排抢险救灾必要资金,保障应急工作正常进行。

  6.2.8灾民安置救助保障

  灾民安置,按照以当地为主安置的原则,实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临时安置和长期安置、集中建房和分散恢复相结合的办法。救灾款物实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确保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的生活必需品救助,灾情稳定后重点安排灾民口粮救济、住房恢复。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省、市州、县市区建立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组成地质灾害专家组,建立专家数据库。完善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加强地质灾害预警、预测、救援方法与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和普及,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防灾救灾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定期开展各级领导、地质灾害应急管理者和救援人员专业知识、技能培训。

  选择典型场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紧急指挥能力和紧急动员能力,提高应急管理者、救援人员临战素质和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监督检查

  省国土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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