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08-07-03 15:59 【字体:

  湖南省城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

  2.5 省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3.预防预警机制

  3.1监测系统

  3.2日常监管

  3.3预防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4.2应急响应行动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4应急处置

  4.5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

  4.6信息发布

  4.7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总结分析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医疗卫生保障

  6.3队伍保障

  6.4技术保障

  6.5物资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与培训

  7.2预案演练

  7.3奖励与责任

  7.4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市供气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城市供气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城市供气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供气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减少城市供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城市供气事故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做好城市供气事故预测预警工作,尽量避免城市供气事故的发生。

  (3)坚持依法办事。政府及其部门应依法实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行为,对因应对处置城市供气事故给公民、组织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4)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在各级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的各部门(单位)联动应急工作机制。

  (5)力求反应快速。健全及时、完整、高效的监测预报体系,建立快速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控制和处置城市供气事故,尽快恢复城市正常供气。

  (6)加强资源整合。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与其他应急队伍的联动机制。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供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建设厅厅长、省安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省经委、省公安厅(含省消防总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质监局、省总工会、省通信管理局、湖南保监局、省政府新闻办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省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省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

  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城市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城市供气事故信息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并会同省政府新闻办做好城市供气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研究决定实施预警、启动本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重大问题;组织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部署和总结年度城市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省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省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定,组织编制、实施省城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工作计划;指导事发地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城市供气设施应急检修、抢险、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组织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赴事发地协助开展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3省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建设厅承担省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起草、修改省城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监测、接收城市供气事故报警、预测信息,做好城市供气事故发展动态后续报告;协调全省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开展城市供气事故调查工作。

  省安监局协调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城市供气事故调查处置。

  省经委负责协调城市供气事故应急燃气源、电力供应等有关工作。

  省公安厅(含省消防总队)做好城市供气事故现场保护、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阻止无关人员进入城市供气事故现场;对有关肇事人员和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匿。

  省民政厅启动社会救援机制,为城市供气事故受害人提供社会救助。

  省财政厅负责保障城市供气事故应急处置资金,并监督使用。

  省劳动保障厅依法做好城市供气事故因公伤亡人员的有关善后工作。

  省卫生厅迅速组织和指挥医疗救援队伍开展城市供气事故伤员抢救工作,及时向省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紧急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

  省质监局协调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对特种设备及压力容器引发的城市供气事故调查处置。

  省总工会指导、协调做好城市供气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保障城市供气事故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湖南保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保险机构开展城市供气事故保险理赔工作。

  省政府新闻办做好城市供气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2.3 专家组

  省、市州、县市区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专家组,负责对城市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并提供咨询和进行技术指导。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

  城市供气事故发生后,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参与城市供气事故现场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各应急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到,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分配任务。

  2.5 省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略)

  3.预防预警机制

  3.1 监测系统

  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城市供气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城市供气安全信息管理,构建各部门(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省建设厅负责制定统一的城市供气安全状况调查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发布城市供气安全监测信息和城市供气安全综合信息。省城市供气安全监测机构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城市供气安全信息,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气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城市供气事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日常监管

  省建设厅、省安监局、省环保局、省城市供气安全监测机构等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工程、重点环节、重要部位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城市供气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进行会商和评估,对可能发生城市供气事故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城市供气事故发生和事态扩大,并向省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

  3.3 预防预警行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城市供气事故预警信息,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城市供气事故的发生、发展。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城市供气事故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

  4.1.1一般城市供气事故(Ⅳ级):造成1-3人死亡,或造成5000户以下城市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

  4.1.2较大城市供气事故(Ⅲ级):造成3-10人死亡,或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城市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

  4.1.3重大城市供气事故(Ⅱ级):造成10-30人死亡,或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城市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

  4.1.4特别重大城市供气事故(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3万户以上城市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Ⅳ级响应

  (1)一般城市供气事故发生后,县市区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城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城市供气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城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建议,向相关部门(单位)报告、通报有关城市供气事故情况。

  (3)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市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予以指导、监督和支持。

  4.2.2Ⅲ级响应

  (1)较大城市供气事故发生后,市州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城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领导和指挥城市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和分析评估,并根据评估确认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城市供气事故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毗邻或者可能受影响的市州相关部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3)省建设厅加强对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根据需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赴事发地指导、督促城市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2.3Ⅱ级响应

  (1)重大城市供气事故发生后,省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城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领导和指挥城市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建设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2)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了解城市供气事故情况和所造成的灾害程度,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抄送省相关部门(单位),并立即开展城市供气事故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3)省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和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4)当城市供气事故发生在本省边际,影响到相邻省市区时,省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向毗邻或可能受影响的其他省市区通报有关情况,并加强有关协调工作。

  4.2.4Ⅰ级响应

  (1)特别重大城市供气事故发生后,省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城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建设部报告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2)省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建设部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部和省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及时向国务院、建设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紧密配合国务院、建设部和省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省建设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城市供气事故报告系统,包括:城市供气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供气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及时报告。

  4.3.1信息报告

  供气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报后,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也可直接向省建设厅及省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4.3.2报告内容

  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城市供气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原因初步判断、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城市供气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报告城市供气事故的简要经过。

  阶段报告:既要报告城市供气事故发生的新情况,又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城市供气事故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发生原因等情况。

  总结报告:包括城市供气事故鉴定结论、城市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城市供气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分析、今后对城市供气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4 应急处置

  城市供气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快速反应,组织本行政区域专业救援队伍和有关力量进行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危险源和现场,疏散现场人员,并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加强对城市供气事故的监视、控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并随时报告事态发展,保护好现场。

  应急预案启动后,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开展应急处置: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迅速消除城市供气事故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加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针对城市供气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对现场加强监测,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抢修被损坏的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和临时避难场所等。

  4.5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

  参加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应配备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处置城市供气事故现场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根据城市供气事故发生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城市供气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4.6 信息发布

  城市供气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省建设厅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做好城市供气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4.7 应急结束

  当城市供气事故危险因素消除,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完成后,省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确认无次生、衍生、耦发灾害发生时,提出应急响应结束的建议,报省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城市供气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程恢复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尽快恢复城市正常供气,确保社会稳定。

  5.2 社会救助

  造成城市供气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员给予赔偿。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总结分析

  城市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州、县市区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总结分析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完成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建设厅。省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建设厅根据市州、县市区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报送省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有关部门(单位)。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各级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包括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组的通信录,并定期更新。省通信管理局应保障城市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通信畅通。

  6.2 医疗卫生保障

  城市供气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部门应组织医疗卫生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6.3 队伍保障

  省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的专业人员、专家参加城市供气事故处置。

  6.4 技术保障

  城市供气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由有资质的安监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城市供气事故时,安监检测机构受有关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立即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城市供气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城市供气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救援资金。

  7.监督管理

  7.1 宣传与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燃气的基本常识、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及发生城市供气事故的应对处置方法等知识进行宣传教育,对有关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培训。

  7.2 预案演练

  各级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级城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城市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4 监督检查

  省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城市供气系统:指城镇燃气供气系统,即由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罐装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调压箱、瓶装供应站、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所组成。

  城市供气:指城镇燃气,即符合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公共建筑(商业用)和工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供气企业:指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即城镇燃气经营单位和城镇燃气自管单位。

  抢修:指燃气设施发生危机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建设厅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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