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简本)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08-07-04 00:00 【字体:

湖南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2.3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2.4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控与报告
3.2预警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启动条件
4.3响应程序
4.4信息处理
4.5指挥与协调
4.6现场紧急处置
4.7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4.8群众安全防护
4.9分析评估
4.10信息发布
4.11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2责任追究与奖励
7.3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解释部门
8.4预案实施时间
9.附件
附件1:省安监局领导小组成员联系方式
附件2: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组名单
附件3:省级危险化学品救援基地重要救灾装备表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科学有效地控制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和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在省人民政府及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指挥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预防为主,防救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事故预防基础工作,做好重大危险源辨识与控制,消除事故隐患,将事故概率降到最小。
保障有力,常备不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加强专业抢险队伍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略)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控与报告(略)

3.2预警行动(略)
3.3预警支持系统(略)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4.1.1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50~100人中毒、或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30~50人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下中毒,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4.1.2分级响应
发生Ⅰ级事故及险情,及时报请国家安监总局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相应启动省市县各级应急预案。
发生Ⅱ级事故及险情,启动省级有关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
发生Ⅲ级以下事故及险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启动条件
事故等级达到Ⅲ级或市州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下列情况下,启动本预案:
(1)发生Ⅱ级响应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接到市州人民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增援请求;
(3)接到上级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4)省安监局领导认为有必要启动;
(5)执行其他应急预案时需要启动本预案。
4.3响应程序(略)
4.4信息处理(略)
4.5指挥与协调(略)
4.6现场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由专业救援队伍组织实施。事故发生企业应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立即按有关现场预案组织抢救,紧急处置行动中要严格贯彻“先人后物”的原则和确保抢救人员安全的原则。涉及跨市州、跨领域的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省安监局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
4.6.1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处置方案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撤离是指把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在有足够的时间向群众报警,进行准备的情况下,撤离是最佳保护措施。一般是从上风侧离开,必须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就地保护是指人进入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内,直至危险过去。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采取此项措施。指挥建筑物内的人,关闭所有门窗,并关闭所有通风、加热、冷却系统。
(4)现场控制。针对不同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4.6.2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火灾发生位置;
(2)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3)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6)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7)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
(8)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规模和程度;
(9)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0)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4.6.3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
(2)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
(3)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4)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5)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9)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4.6.4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2)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
(3)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5)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8)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9)气象信息;
(10)泄漏扩散趋势预测;
(11)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12)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13)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4)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特勤部队、企业救援队伍、防化兵部队等)。
4.7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确保救援人员和被救人员的安全。
4.8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以确保群众安全为第一原则,迅速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和基本生活保障措施,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9分析评估
当地和支援的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出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出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10信息发布
省安监局是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省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必要时,省人民政府新闻办派员参加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对外报道工作。
4.11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有效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善后工作
要在妥善处置应急事件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尽可能通过制度化建设,落实责任,规范工作程序,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较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结束后,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处理经过、后期处置等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和总结,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当地政府和省安监局。同时,要及时查找工作漏洞,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切实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能力。
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结束后,省安监局要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处理经过、后期处置等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和总结,并在规定时间内汇总各方面情况后,形成专项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略)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省安监局依托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业队伍,配齐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努力提高事故处置能力。
公安、武警消防部队、驻湘防化部队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支援力量。
6.2.2救援装备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装备,有关企业和当地政府根据本企业、本地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特种专业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泡沫车、药剂车、联用车、气防车、化学抢险救灾专用设备等)。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6.2.3交通运输保障
省安监局建立全省主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交通地理信息系统。在应急响应时,协调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充分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组织运输力量,支持应急响应行动,为应急救援提供快捷的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人员、装备和物资。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救援时间。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6.2.4医疗卫生保障
湖南省危险化学品救援株洲基地,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主要负责指导或实施对伤员的救治。必要时,省安监局通过省安委会协调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救治力量支援。
6.2.5治安保障
应急行动时,由公安部门协调维护当地社会治安,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确保应急行动顺利进行。
6.2.6物资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企业根据本地、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求。
地方常备物资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列入生产成本。必要时,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跨市州、跨部门的物资调用,由省安监局报请省安委会协调。
6.2.7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本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正常运转经费和应急救援行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类相关企业应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队伍运转和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经费。
6.2.8人员疏散保障
应急行动时,如果出现可能危及事故现场外社区群众安全的情况,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决定人员疏散范围,以当地政府为主,公安、民政等部门协助当地政府启动相关应急行动方案。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省安监局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应急响应状态下,当地气象部门要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根据辖区的事故情况成立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提供多种联系方式。
根据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情况,利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和基本情况台帐,建立重大危险源和化学品基础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内容,利用已建立的危险化学品数据库,逐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依托湖南大学化工学院、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等有关科研技术单位开展化学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专项研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加强化学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公众信息交流
各级政府、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本企业生产、储运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公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信息、接警电话和部门,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7.1.2培训
由省安监局组织包括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常规性培训。有关部门应将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列为国家公务员培训内容。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1.3演练
由省安监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的演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于演练结束后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交书面总结。应急指挥中心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1)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模拟演练。主要演练火灾控制、设备隔热降温保护、受伤人员的搜救及安全警戒区的设立等。
(2)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且有可能存在大量有毒危险化学品泄漏的模拟演练。主要演练专业救援队伍防护器材的使用、火灾控制、现场环境状况测定、周围容器的隔热降温保护、受伤人员的搜救和现场救援、人员疏散、撤离及安全警戒区的设立等。
(3)发生同时具有火灾、爆炸、有毒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事故的模拟演练。主要演习专业救援队伍防护器材的使用、火源的控制、现场环境状况的测定、泄漏区域防爆隔爆保护、泄漏点堵漏、中毒人员的搜救和现场救援、人员疏散、撤离及安全警戒区的设立等。
模拟演练必须与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一起演练。演练前要制定周密的演练计划和程序,检查演练所需器材、工具,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参与演练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等。
7.2责任追究与奖励
7.2.1责任追究
对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要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要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2奖励
对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监督检查
省安监局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包括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到位情况、培训和演练情况、公众信息交流和宣传教育情况等。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1)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无论是天然的或人造的。
(2)危险化学品:指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3)危险化学品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由危险化学品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事故(矿山开采过程中发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爆炸事故、放炮事故除外)。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应根据演习、事故抢救、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变化情况、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省安监局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9.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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