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08-07-03 00:00 【字体:
 
湖南省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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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应急工作组
2.4专家组
2.5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3.预防预警机制
3.1监测系统
3.2日常监管
3.3预防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4.2应急响应行动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4指挥协调
4.5应急处置
4.6信息发布
4.7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总结分析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医疗卫生保障
6.3队伍保障
6.4技术保障
6.5物资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与培训
7.2预案演练
7.3奖励与责任
7.4监督检查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预案解释部门
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提高应对城市供水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城市供水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供水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主要包括:
(1)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2)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管涵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城市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等导致城市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4)城市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
(5)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性灾害影响大面积及区域供水;
(6)调度、自控、营业等城市供水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7)传染性疾病暴发;
(8)战争、破坏、恐怖活动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9)供水水源严重污染、供水水质出现问题,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对城市供水事故作出快速反应,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城市供水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在各级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的各部门(单位)联动应急工作机制。
(3)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发生的城市供水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对已发生的城市供水事故迅速处置,尽快恢复城市正常供水。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供水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建设厅厅长任副指挥长,省经委、省卫生厅、省水利厅、省公安厅(含省消防总队)、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省通信管理局、湖南保监局、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总工会、省环保局、省政府新闻办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
贯彻落实国家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及时向国家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城市供水事故情况;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并会同省政府新闻办发布城市供水事故重要信息;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编制和实施省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实施各级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细则;负责城市供水事故日常监管工作及城市供水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检查督促省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技术机构的城市供水事故监测、预警工作情况,研究、协调解决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问题;向国家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送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为新闻机构提供城市供水事故有关信息;完成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建设厅 承担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起草、修改省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监测、接收城市供水事故报警、预警信息,做好城市供水事故发展动态后续报告;协调全省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事故调查工作。
省经委 负责协调城市供水事故应急供电等有关工作。
省卫生厅 迅速组织和指挥医疗救援队伍开展城市供水事故伤员抢救工作,及时向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紧急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
省水利厅 负责对水污染事故进行城市供水水源紧急调度,尽快消除水污染影响。
省公安厅(含省消防总队)负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事故现场;参与城市供水事故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负责对城市供水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停水后的城市紧急供水工作。
省财政厅 负责保障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资金,并监督使用。
省安监局 协调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城市供水事故调查处置。
省通信管理局 保障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湖南保监局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保险机构开展城市供水事故保险理赔工作。
省劳动保障厅 依法做好城市供水事故因工伤亡人员的有关善后工作。
省民政厅 启动社会救援机制,为城市供水事故受害人员提供社会救助。
省总工会 指导、协调做好城市供水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省环保局 负责城市供水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及处置工作。
省政府新闻办 做好城市供水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2.3应急工作组
省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需要成立相关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在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履行相应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将处置情况报告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事故调查组:由省建设厅负责组织,负责对城市供水事故进行调查,作出调查结论,评估城市供水事故影响,提出城市供水事故防范意见。
  事故处置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针对城市供水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划定危害区域,采取封闭、控制等保护措施,迅速消除城市供水事故危害。对救援、保障、支援队伍的工作进行协调。及时查办或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医疗救治组:由省卫生厅负责组织,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咨询评估组:由省建设厅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为城市供水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城市供水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开展城市供水事故现场综合分析,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
信息综合组:由省建设厅负责组织,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城市供水事故进展情况;省建设厅会同省政府新闻办及时发布信息,负责受理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2.4专家组
省、市州、县市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专家组,负责对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并提供咨询和进行技术指导。
2.5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防疫、检测部门:水质变化预警
水利部门:洪水预警
各市州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汇报城市供水事故情况
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情况、上传下达、协调组织
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会商、决策、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发布指令
水利、环保、卫生、安监、通信等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市州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行动、执行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各项指令
财政、民政、卫生、保险等部门(单位):救灾安置、疫病防治、查勘理赔
  
 
 
 
 
 
 
 
 
 
 
 
 
3.预防预警机制
  3.预防预警机制
3.1监测系统
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城市供水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信息管理,构建各部门(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省建设厅负责制定统一的城市供水安全状况调查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发布城市供水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和城市供水安全综合信息。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城市供水安全信息,会同省卫生防疫站发布城市供水质量检测信息。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城市供水事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日常监管
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省水利厅、省环保局、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等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工程、重点环节、重要部位和江河、水库水环境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城市供水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进行会商和评估,对可能发生城市供水事故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和事态扩大,并向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
  3.3预防预警行动
  省建设厅对有关可能导致城市供水事故的信息,应密切关注,及时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及时通报省有关部门(单位),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事态严重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向省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城市供水事故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一般城市供水事故(Ⅳ级):造成1-3人死亡,或造成1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的。
4.1.2较大城市供水事故(Ⅲ级):造成3-10人死亡,或造成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的。
4.1.3重大城市供水事故(Ⅱ级):造成10-30人死亡,或造成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的。
4.1.4特别重大城市供水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3万户以上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的。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Ⅳ级响应
  (1)一般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县市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城市供水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建议,向相关部门(单位)报告、通报有关城市供水事故情况。
(3)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予以指导、监督和支持。
  4.2.2Ⅲ级响应
  (1)较大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市州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领导和指挥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和分析评估,并根据评估确认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城市供水事故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毗邻或者可能受影响的市州相关部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立即启动应急工作组,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3)省建设厅加强对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根据需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赴事发地指导、督促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2.3Ⅱ级响应
重大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领导和指挥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国家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国家和省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及时向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
  (2)向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调查确认和分析评估。
  (3)组织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置组、医疗救治组、咨询评估组、信息综合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信息发布,并部署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加强与事发地市州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城市供水事故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各级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队伍救援。
  (7)组织、协调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加强救援力量。
(8)及时向毗邻或可能受影响的其他省区市通报有关情况。
4.2.4 I级响应
特别重大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国家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情况。
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国家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及时向国家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紧密配合国家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省建设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城市供水事故报告系统,包括:城市供水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供水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及时报告。
  4.3.1信息报告
  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也可直接向省建设厅及省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4.3.2报告内容
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城市供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原因初步判断、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城市供水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报告城市供水事故的简要经过。
阶段报告:既要报告城市供水事故发生的新情况,又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城市供水事故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发生原因等情况。
总结报告:包括城市供水事故鉴定结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城市供水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分析、今后对城市供水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3.3报告方式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可能引发城市供水事故的信息报送省建设厅。根据城市供水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城市供水事故险情,省建设厅应及时通报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必要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城市供水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建设厅和省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在接到城市供水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与事故相关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部门(单位)。有蔓延趋势的,还应通报下级部门(单位),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4.3.4责任报告单位
  城市供水企业、自备水源单位;城市自来水、水源水检测机构以及与城市供水有关的单位;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各级城市自来水、水源水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
  4.3.5责任报告人
  履行职责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从事城市供水行业的工作人员为责任报告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供水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6报告时限要求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应在知悉城市供水事故后2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城市供水事故处置进程或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城市供水事故处置结束后5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4.3.7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家、省有关部门(单位)举报城市供水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城市供水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省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举报后,及时组织或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并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4.4指挥协调
  Ⅰ级响应启动后,省人民政府成立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国家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Ⅱ级响应启动后,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及省有关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城市供水事故情况,统一协调省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事发地市州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
  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救援队伍在城市供水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应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应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城市供水事故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者切断城市供水事故危害链。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跨领域、跨地区、影响严重的城市供水事故,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指派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
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实施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也可委托下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城市供水事故调查组,对城市供水事故进行调查。
  4.4.1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省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指挥协调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4.2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5应急处置
  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进行现场处置。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跨地区、跨领域、影响严重的城市供水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
4.6信息发布
城市供水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省建设厅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做好城市供水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4.7应急结束
  城市供水事故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向省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对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城市供水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程恢复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尽快恢复城市正常供水,确保社会稳定。
5.2社会救助
造成城市供水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员给予赔偿。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总结分析
  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州、县市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总结分析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完成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建设厅。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建设厅根据市州、县市区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报送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有关部门(单位)。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各级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包括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组的通信录,并定期更新。省通信管理局应保障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通信畅通。
  6.2医疗卫生保障
  城市供水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部门应组织医疗卫生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6.3队伍保障
  省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的专业人员、专家参加城市供水事故处置。
  6.4技术保障
  城市供水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由有资质的安监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城市供水事故时,安监检测机构受有关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立即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城市供水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资金。
7.监督管理
  7.1宣传与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城市供水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7.2预案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演练。
  省建设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指导全省性和区域性城市供水事故的应急演练工作,检验和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并对演练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本单位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演练。
7.3奖励与责任
对在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4监督检查
省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建设厅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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