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新墙河“9.8”砷污染事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1-11-03 00:00 【字体:
9、岳阳县新墙河砷污染事件处置工作的启示
 
2006年9月8日,湖南省环保局接到岳阳市岳阳县新墙河饮用水源砷含量严重超标的紧急报告,经进一步确认后,立即向湖南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报告,湖南省启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并派应急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污染防治工作。事件发生后,国家、省、市、县四级环保部门和当地政府迅速组织、协调、处置污染事件。
一、主要做法
(一)反应迅速,科学处置
2006年9月8日15:00许,岳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在对岳阳县城饮用水源新墙河水质进行例行监测时,发现砷超标10倍左右,岳阳市环保局迅速向岳阳市政府和省环保局紧急报告。19:00许,岳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再次监测确认砷严重超标。省、市、县环保部门立即启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及工作组,迅速展开工作。国务院领导对此事件作出重要批示,省委、省政府领导作出部署,要求迅速处置,国家环保部也迅速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地方政府实施污染防控工作。9月8日23:00许,岳阳市、县两级党委、政府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①迅速通过电视、广播,及时向城关8万多群众滚动发布公告,通知群众不要饮用自来水,并安排18台消防车向居民提供饮用水。②于9日1时起,上游铁山水库加大放水,稀释河水中的污染物浓度,加快了污水团下流速度。③组织新墙河沿线环保部门全力排查污染源。④开启城关地区地下水源,日供1500吨清洁饮用水,同时动员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供水。9月10日,在查出主要污染源为岳阳浩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临湘市桃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后,为迅速切断污染源,临湘市政府采取相应措施:①立即关停肇事污染企业,对污染企业含砷废水全部吸除,淤泥进行处理,储水池、塘、坝全部覆生石灰固化,切断污染源。②调度岳阳县铁山水库、临湘市忠防水库开闸放水,稀释水体砷浓度。③开展案情调查,由当地司法部门对肇事企业主要负责人立案调查,并刑事拘留肇事企业主要负责人。
在由省、市、县联合组成的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现场指挥下,在国家环保部专家的指导下,经过各方努力,新墙河水质从9月12日开始好转,并于当天20:00起自来水出水水质达标后恢复正常供水,居民生活恢复正常。
(二)查明污染,判定原因
经环保部门追踪调查,确定污染源来自桃林河,在对桃林河沿线26家企业排污口进行监测、排查,确定污染源为临湘市境内的岳阳浩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临湘市桃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岳阳浩源化工公司和临湘市桃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均未进行环评审批,也没有任何污染治理设施,废水未经任何处理就直接排入桃林河。岳阳浩源化工公司的排放废水中砷浓度超过国家标准1085倍,每月直接排放约49000吨废水,临湘市桃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废水砷浓度超过国家标准1057倍,每月通过暗管偷排280吨废水,污染源附近的水田、废塘、废田的砷浓度均大大超过了国家标准允许浓度值。污染源切断后,受到严重污染的农田、水塘乃至河流的底泥均不断浸出砷污染物,由此可知,此次岳阳县新墙河饮用水砷污染事件,是常态性排放造成的。
(三)明确责任,依法追究
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批示,省政府派出由省监察厅和省环保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污染事件进行责任调查。9月13日始,省监察厅、省环保局和岳阳市人民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污染事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调查认定:排污单位临湘市岳阳浩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桃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向新墙河上游水系排放严重超标含砷废水,加上新墙河自8月底进入枯水期,水体自净能力显著降低,是导致此次重大污染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临湘市环保局越权审批、违规发放排污许可证、监管不到位,临湘市政府对检查中发现企业违法排污问题督促整改不力,是造成此次事件的间接原因。此外,临湘市政府对将已违规取得有关证照的浩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纳入重点保护企业负有领导责任。
临湘市公安机关将两个肇事企业法人代表实施了刑事拘留,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岳阳市委、市人民政府对新墙河水污染事件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二、工作启示
岳阳县新墙河砷污染事件是一起当地政府及环保部门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了极大危害,留下了许多深刻的启示。
(一)应重视环境风险评估在地方党委政府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
岳阳县新墙河砷污染事件的污染源头虽然是两家小企业,污染排放量小,但排放浓度高,污染较重,影响面大,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加强环境风险评估,避免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应当引起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一方面,地方政府在对相关项目的布局进行规划时,逐步淘汰和退出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以及严重威胁饮用水安全的企业,降低潜在的环境风险,将涉及重金属排放企业集中进入工业园区建设,使污染项目远离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居民聚集区。另一方面,环保部门要主动介入区域经济发展,在发展中强化环境保护意识,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二)应加强对环境污染事件风险的事前防范
要结合地区环境容量禀赋和污染防治特点,明确地区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重点,严格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切实将环保工作做在前,实际问题考虑在前,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的现场监管,特别是对涉及重金属排放的企业、对居民聚集区和饮用水源地构成威胁的企业进行排查、严格监管,彻底消除污染隐患。
(三)应加强基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能力
地方政府要切实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和完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建立相应的应急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物资和器材等。要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确使用。
(四)应强化环境污染事件责任追究制度
环境污染事件往往成因复杂,有的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因此,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一定要根据事件发生的起因和性质,促使加强部门联合,分清单位和层级责任,落实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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