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范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20-07-30 19:01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局):   

自2010年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以下简称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试点工作。经过各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共同努力,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将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范围扩大到60%的县(市、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现就进一步扩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意义重大   我国出生缺陷发生形势严峻,出生人口素质令人担忧。出生缺陷严重影响出生人口素质,影响未来劳动力素质,影响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从源头上预防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变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出生缺陷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精神痛苦和经济负担,直接影响生活质量和家庭幸福。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把预防措施落实在怀孕之前,从源头上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风险,推动出生缺陷预防关口前移,实现孕前预防和群体预防,是我国出生缺陷预防模式的创新发展。实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涉及千家万户,造福子孙后代,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   

二、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目标、范围和基本要求   

(一)项目目标。总目标:建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制度,让每一对计划怀孕夫妇都能享受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年度目标:   

1.农村计划怀孕夫妇优生科学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   

2.农村计划怀孕夫妇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断增强,目标人群覆盖率逐步达到80%以上;   

3.各级政府更加重视预防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探索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合作、专家支撑、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4.出生缺陷发生风险逐步降低,出生人口素质逐步提高。   

(二)2012年试点范围。2012年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60%的县(市、区)。在原有220个试点县(市、区)基础上,新增试点1494个,试点县(市、区)总数达到1714个。新增试点县(市、区)名单见附件1。鼓励各省(区、市)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的技术服务规范和技术指南,组织省内试点。   

(三)目标人群。享受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目标人群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夫妇;   

2. 夫妇至少一方为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 夫妇至少一方具备本地户籍或夫妇双方非本地户籍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  

(四)服务内容。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见《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国人口发〔2010〕31号,以下简称《技术服务规范》)。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要遵循科学规范原则和知情自愿原则。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技术服务规范》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健康教育指南、体格检查指南、临床检验操作指南、妇科超声检查指南、优生咨询指南(详见《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系列服务五本指南的通知》(人口办科技〔2010〕66号))等各项要求,认真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五)服务机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各项服务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同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参与。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计生流动服务车功能,深入乡镇社区开展服务,乡级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和村级计划生育专干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委托同级公益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免费检查,按同等标准结算费用。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确定当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定点服务机构,并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六)免费服务原则。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每孩次享受一次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需要再次接受检查的,可在医生指导下自费接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原则上在现居住地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在现居住地结算,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服务。   

(七)专项资金与经费结算标准。2012年每对计划怀孕夫妇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经费国家结算标准仍为24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其中,西部试点地区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中部试点地区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50%;东部试点地区中央财政负担20%,地方财政负担80%。地方负担的资金以省级财政为主。省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出生缺陷高发病种有针对性地增加服务内容,并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经费结算标准。在保证基本服务内容的基础上,当地结算标准超出240元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当地结算标准低于240元的,中央财政结余资金冲抵次年中央财政应负担资金。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专项资金具体管理规定,详见《财政部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10〕333号)。   

三、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工作程序   

(一)目标人群确认。   

1.村级计划生育专干收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含流动人口)信息,提出名单,报乡级计生办。   

2.乡级计生办审核、汇总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名单,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可积极协调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确认相关信息。   

3.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核实确认辖区内免费服务对象,发放免费优生服务凭证。   

(二)提供免费服务。县级定点服务机构负责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免费孕前优生服务各项相关检查。乡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配合县级定点服务机构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相关工作,承担健康教育和一般人群优生咨询指导,开展早孕随访和妊娠结局随访。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室协助县乡级服务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做好宣传动员组织工作。   

(三)信息收集管理。县、乡两级服务机构按月将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人数、检测结果、早孕及妊娠结局等数据报送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相关数据。省级人口计生部门按月汇总、核实全省数据后,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四)经费结算。实行据实按例结算。定点服务机构每月向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报送检查人数和检查项目等情况,并提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经费单,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县级财政部门五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拨至定点服务机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留存所有原始材料和单据,以备核查。

四、切实做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重视,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要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合作、专家支撑、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人口计生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切实担负起责任,确保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顺利实施。   

(二)履行部门职责。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负责项目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把握宏观政策、资金运作,制订工作制度和规范。地方人口计生部门具体负责本地项目组织实施,制订工作计划,协调出台保障措施,管理技术服务工作,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质量监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资金的拨付等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监管。   

(三)注重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折页、广告牌等多种形式,宣传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对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重要作用,使国家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提高群众主动参与的积极性。要利用县乡服务机构、人口学校等场所,有针对性地向新婚和已婚待孕夫妇普及优生科学知识,引导群众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   

(四)强化质量控制。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指导从事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岗位职责,加强质量控制,提高健康教育、病史询问、医学检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准确性。临床检验室应建立检验前、检验中、检验后等临床检验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措施,临床检验项目应按规范的检验方法进行,使用的仪器、试剂和耗材等均应当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认真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定期参加室间质量评价,重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五)用好两个中心。充分发挥国家和省级检验质量监测指导中心、孕前优生数据中心技术指导职能,确保项目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检验质量监测指导中心负责全国人口计生系统临床检验质量管理的技术工作,承担人员培训,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定期进行室间质量评价。省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检验质量监测指导中心负责本省(区、市)临床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及人员培训等工作。国家孕前优生数据中心承担前两批220个试点县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及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数据安全。省级孕前优生数据中心负责本省(区、市)2012年新增试点县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及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数据安全。   

(六)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要加强试点工作监管,及时对组织实施、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确保试点工作科学规范开展。要监督定点服务机构严格遵循服务规范,认真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各项检查服务,如实填写家庭档案,据实结算服务经费,不得弄虚作假。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确保经费专款专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将严肃查处。   

附件:

1.2012年新增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县(市、区)名单.doc   

2.2010年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县(市、区)名单.doc   

3.2011年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县(市、区)名单.doc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打印 收藏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范围的通知》

19956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