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2025-184021 文号:湘政办发〔2025〕51号 统一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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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2025-12-16 登记日期:2025-12-16 所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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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5〕5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省级高新区)的认定和管理,促进省级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湖南省开发区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省级高新区升级国家高新区和培育新赛道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高新区要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以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为方向,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为抓手,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开辟新领域新赛道,塑造新动能新优势,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积极创建“五好”园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新质生产力引领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第三条 省级高新区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高新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省科技厅负责省级高新区认定有关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综合评价等规则制定和评审工作的组织,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对省级高新区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省级高新区认定按照有利于区域集聚创新要素、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原则,严格标准,合理布局,成熟一个,认定一个。

  第五条  申请认定省级高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础条件完备

  1.原则上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产业开发区。

  2.符合所在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申报区域的规划面积、四至范围明确,布局集中。界址点坐标清晰,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无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开发建设行为。符合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和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要求。

  3.发展战略及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指导性、操作性,且功能分区合理,产业定位、发展目标和方向明确。

  4.按照相关要求开展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实施超过5年的,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环保基础设施按照规划完成建设且运行良好,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5.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要求。

  (二)发展实力和水平较好

  6.上年度全省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综合评价排名中居前70%;设立于湘西地区,在上年度全省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综合评价排名中达不到前70%的,综合评价排名可放宽到所在区域板块省级产业开发区排名的前70%。

  7.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产业基础,上年度全口径增加值占所在县市区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不低于10%;技工贸总收入不少于100亿元(设立于湘西地区的,不少于70亿元)。

  8.产业发展符合“一主一特”的要求,发展定位明晰,具备特色突出、成长性好、带动性强等特征,且主特产业营业收入占园区技工贸总收入比重不低于50%。上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少于30家,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20家,经登记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少于40家。

  9.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和人才集聚,与高校、科研机构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研究开发、创业孵化等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健全,人才引进培养政策完善,创新创业氛围浓厚,建有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以及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不少于5家。上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技术合同成交额占技工贸总收入比重不低于10%。

  (三)保障措施有力

  10.所在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园区建设,将园区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明确的支持措施及政策保障,推动相关政策和资源系统集成、高效协同,强化对园区的支持。

  (四)不存在负面清单事项

  1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且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等。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认定省级高新区程序:

  (一)拟认定省级高新区的省级产业开发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商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基本达到认定条件后,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认定省级高新区的申请。

  (二)省科技厅对省级产业开发区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由省科技厅按以下程序组织论证。

  1.现场考察。组织专家组考察地方政府对省级产业开发区的重视和支持程度,发展规划及实施、产业发展、创新驱动发展、管理体制机制等情况,形成评价评议结果,提出进入评审程序名单。

  2.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及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进入评审程序名单的省级产业开发区进行评审,对发展战略及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咨询意见并进行评分。

  3.综合评价。按照上年度省级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得分(占40%)和专家评审得分(占60%),形成综合评价结果。

  (三)提出认定建议。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综合评价结果,统筹长株潭地区、洞庭湖地区、湘南地区和湘西地区四大区域创新布局,提出拟认定省级高新区名单。

  (四)按程序报批。省科技厅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统计局等部门意见,联合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报送省人民政府审定批准。

  第七条  获批认定的省级高新区命名为“市州或县市区地域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挂同名牌子及“火炬”标识。

  第八条 申请认定省级高新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级产业开发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省级高新区认定申请文件。

  (二)省级产业开发区发展战略及产业发展规划。

  (三)省级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与所在行政区关系、主要职能、人员编制、财政体制等相关文件。

  (四)省级产业开发区符合所在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有关材料,附所在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纸,在图纸上需标出园区所在位置、明确的四至边界(加盖所在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章)。

  (五)省级主管部门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及审查意见。

  (六)省级主管部门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七)省级主管部门园区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八)省级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统计数据、获得所在地政府政策支持等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指导管理

  第九条  省级高新区的管理应坚持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分类指导、示范带动的原则,加强省、市州、县市区、园区多级联动,推动高新区产业特色化、差异化、集聚化发展,确保省级高新区建设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省级高新区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省级高新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要求,建立激励省级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正面清单”,以及确保绿色和协调发展的限制与禁止事项“负面清单”,建设绿色低碳园区。

  第十条  省级高新区更名、合并,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主导产业集聚、科技平台布局、“飞地园区”建设、产学研合作、人才引进与培育、新赛道培育等方面给予省级高新区支持。

  第十二条  省级高新区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创新省级高新区运营机制,可以实行管理机构加公司的市场化运营模式,鼓励高新区探索不设立管理机构的运营模式,促进高新区管理模式实现公司化运作、政府化服务。

  第十三条  省级高新区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合理的高新区投入和收益分配制度,对高新区新增财政收入分配向园区适当倾斜,支持高新区滚动开发建设,促进园区可持续发展。

  省级高新区所在市州、县市区要加强省级高新区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  省级高新区应当按照开发区产业指导目录,发展先进制造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集群,巩固延伸优势产业集群,培育壮大新兴产业集群,科学布局未来产业集群。

  省级高新区要加强与所在市州、县市区科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互动,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五条  省级高新区纳入全国火炬统计数据监测范围,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发展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对省级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对评价结果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加大支持力度;对评价排名后5位的,给予约谈或通报;对连续2年排名末位的,按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摘牌,退出高新区序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湖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湘科发〔2021〕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级产业开发区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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