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管土地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5〕3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省直管土地资产处置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省直管土地资产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维护省直管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发挥土地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管土地资产,指中央在湘单位(不含军队)、省直机关和省属企事业单位依法通过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划拨方式(含授权经营)取得的省直管土地资产保留划拨、改变用途、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收回、5年过渡期政策支持等处置行为适用本办法。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的省直管土地资产转让、出租、抵押等处置事项,按照有关土地二级市场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代理行使省直管土地资产所有者职责,省直管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转让、租赁、收回、作价出资(入股)的,应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的省直管土地资产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处置事项按管理权限由国资监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 省直管土地资产处置应遵循依法依规、因地制宜、集约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 拟处置省直管土地资产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自然资源厅统一负责拟定省直管土地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监督实施。负责拟定省直管土地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政策;负责拟定省直管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负责指导确权登记、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资产价值评估等工作;负责登记已处置省直管土地资产台账,跟踪调度土地资产保护和利用情况。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管理工作。按照省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政收支管理的职责要求,建立健全审批程序和监督机制,指导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处置行为,根据授权履行审查审核职责,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出具国有资产处置审查意见;负责拟定省直管土地资产管理及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编制省本级土地收支预决算;负责省直管土地资产处置收益管理。
第八条 省国资委、省文资委、省财政厅履行对所监管的省属国有企业、文化企业、金融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审查职责,出具审查意见。
第九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履行对省直机关单位的省直管土地资产处置审查职责,出具审查意见。负责组织省直机关单位实施省直管土地资产管理绩效评价。
第十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省直管土地资产履行核查职责,对省直管土地资产的权属、利用现状、价格水平、规划控制条件等进行核查,出具前置核查意见;会同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省直管土地资产处置实施及收益管理工作。
第三章 处置方式
第一节 保留划拨
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二条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原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利用条件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 对于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实施公司制改制和政府主导下开展的国有企业重组整合、“两资两非”(低效、无效资产和非主业、非优势业务)处置及压层级减法人等涉及的股权划转情形的国有全资企业,且不属于资产交易的,经国资监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准后,原划拨地可以保留划拨,登记机构按照核准文件办理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变更登记。
第二节 出让
第十四条 省直管土地资产处置办理有偿使用,符合以下情形,必须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一)省直管土地用途调整为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依照法定程序应先收回土地使用权,后重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情形。
第十五条 省直管土地资产处置办理有偿使用,除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外,符合以下情形,可以采取协议出让:
(一)原划拨、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并签订出让合同。
(二)原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转让,经依法批准,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并签订出让合同。
(三)原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等利用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并签订出让合同。
第三节 作价出资(入股)
第十六条 鼓励省属国有企业优先采取出让、租赁的方式实现划拨土地有偿使用,确有需要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可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一)省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子企业因重组整合、企业改制、混合所有制改革、股权多元化、资产证券化等改革需要,可将企业原划拨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采矿用地、商务金融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新闻出版用地、交通服务场站用地、文化用地等除房地产开发用地以外的生产经营性用地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二)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方案中尚未确定土地利用方案的划拨土地暂不纳入作价出资(入股)范围。
第十七条 国有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实行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权同价管理制度,依据不动产登记确认权属,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对应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定最高年限。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省直管土地依据法律法规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调整补缴出让金。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第四节 租赁
第十八条 对因发生省直管土地资产转让、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第五节 收回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需要可收回省直管土地资产:
(一)为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旧城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三)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四)为推进低效、无效等存量土地资产盘活,土地使用权人主动申请退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条 省直管土地资产的收回应在履行省直管土地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后,再由土地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生效决定书或收回协议书办理注销登记。
收回后的土地纳入当地人民政府土地储备库进行管理,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以及市场的需求重新配置,实现产业结构优化,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第六节 5年过渡期
第二十一条 省属国有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等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第四章 处置程序
第二十二条 处置单位申请。申请处置单位拟定省直管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并提出申请。中央在湘单位报有土地资产处置权限的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同意;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管理权限报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省属国有企业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或省文资委同意(详见附件1、2、3)。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单位资产处置审查。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根据权限对土地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其中,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省财政厅备案或核准;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或核准。
第二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批。
(一)处置事项线上办理。省直管土地资产处置事项申报、受理、核查、审批等程序通过省直管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全流程线上办理。
(二)处置资料提交和受理。经有权限的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同意后,申请处置单位线上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处置有关资料(详见附件4)。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的,通过系统及时反馈补正要求,待满足条件后予以受理。
(三)土地处置前置核查。省自然资源厅向拟处置土地所在地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发前置核查通知。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前置核查意见,因政策改变或不可抗力因素等不能在时限内出具的,可适当延长时限。
(四)土地评估。申请处置单位自主委托土地估价机构对拟处置土地进行评估,并对土地估价结果盖章确认。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评审估价报告,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五)处置方案拟定。省自然资源厅对申请处置单位提交的资料、前置核查意见、土地估价资料等进行分析和审查,拟定最终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批复下达。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向申请处置单位及当地人民政府下达土地资产处置批复。
第二十五条 组织实施和相关手续办理。申请处置单位持批复文件及相关资料,到土地所在地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有偿使用、不动产登记等手续。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还应到相关部门办理国有资本增资、企业登记注册变更、公司章程修改等手续。拟处置土地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将处置结果报省自然资源厅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 严格收益管理
第二十六条 除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重点项目、改制改革单位土地处置收益全额上缴省级财政外,其他省直管土地出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先缴入土地所在地国库,扣除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划拨土地评估结果为准,不含地面建构筑物评估价值)后的增值收益部分,全部上缴省级财政,按照4∶6的比例实行省与市州或省财政直管县市分成,年终通过财政结算办理,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直管土地资产处置收入是政府的非税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按规定扣除缴纳的相关税费后,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入省级及土地所在市县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直单位经批准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省直管土地资产转增国有资本的,应到省财政厅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由省财政厅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其股权收益按规定上缴省财政。省属国有企业(含文化企业、金融企业)闲置土地资产的处置,通过评估作价,作为省人民政府出资(入股)注入企业,由相应监管部门监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越权处置省直管土地资产。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申请处置单位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不得有非法干预评估工作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土地估价机构应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土地评估,并通过全国土地估价监管系统完成备案。专家评审对所提评估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省文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应加强对省直管土地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协同联动推进全过程绩效管理。有关工作人员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履职失职、造成省直管土地资产流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中央在湘单位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流程图
2.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流程图
3.省属国有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流程图
4.省直管土地资产处置资料清单
附件1
中央在湘单位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流程图
附件2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流程图
附件3
省属国有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流程图
附件4
省直管土地资产处置资料清单
一、处置资料清单
(一)土地资产处置申请;
(二)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审查意见;
(三)土地证/不动产权证;
(四)拟处置土地最新地籍测量成果资料及宗地图;
(五)规划意见书及附图(不需进行土地评估或评估中不需核定规划条件下土地资产价值的,不需此项);
(六)改革或改制企事业单位工商变更登记资料(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不需此项);
(七)股东会决议(股东唯一的企业不需提供);
(八)土地盘活利用方案[不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的,不需此项];
(九)其他资料(与土地处置有关的资料,如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政府会议纪要、相关政策文件等)。
二、资料准备要点
(一)土地资产处置申请
土地资产处置申请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土地使用权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或企业的性质、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工商变更登记、主管单位或上级公司名称等情况)、土地使用现状(包括权属登记、历史沿革、地上建筑物等情况)、拟处置土地方式、申请诉求及理由。
(二)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意见
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1)省财政厅意见;(2)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意见;(3)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意见。
(例:省属高等院校需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出具意见;地方监狱需由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出具意见。)
2.省属国有企业:根据行业类型,需省国资委、省文资委或省财政厅出具意见。
3.中央在湘单位:需由有土地资产处置权限的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出具意见。
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完整准确反映拟处置土地坐落、不动产权利证书编号等具体信息,并且有同意处置土地资产的意见。
(三)土地证/不动产权证
土地证/不动产权证书要素要与申请内容一致。
(四)拟处置土地最新地籍测量成果资料及宗地图
测绘成果资料齐全,相关要素与申请报告内容一致。取得不动产权证未超过一年且地上地物无变化的,可用以往地籍测量成果替代。
(五)股东会决议
土地资产处置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议的,应提交股东会批准文件,决议中关于土地资产处置的意见应与申请保持一致。
(六)土地盘活利用方案
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的,需提供土地盘活利用方案,阐明土地资产盘活路径、支持主营业务发展方式、拟新建项目有关情况等。
(七)申请处置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申请材料应符合公文正式行文要求,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涉密文件应严格按保密规定传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