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5〕4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应急物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应急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应急物资统筹管理,提升应急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应急物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是指各级政府储备的用于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所需的材料、装备、器材、设备、仪器等,包括但不限于生活保障类、抢险救援类、医疗卫生类和社会安全类等政府储备应急专用物资。
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为承担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职能的部门。应急物资承储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储存应急物资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 树立“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时无备”理念,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坚持分级负责、资源共享、统筹调用,采储结合、及时补充、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应建立由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参与的应急物资统筹管理协调联动机制(以下简称协调联动机制),全面加强对应急物资统筹管理的组织、协调、保障等工作。各级协调联动机制日常工作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具体负责应急物资统筹管理的综合协调、信息共享、数据统计、动态调度等工作,并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应急物资统筹调用的意见建议。
各相关部门按照协调联动机制的工作要求和部门职能职责,督促指导做好本行业、本系统应急物资统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立政府实物储备为主,企业协议储备和产能储备为辅助,社会储备为补充的应急物资储备格局。在以多种模式结合的储备中,原则上政府实物储备规模不低于所需物资的50%。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应急物资储备标准,省、市、县三级按照标准和规定共储共用。乡镇(街道)、重点村(社区)以及各相关工程管理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在节约适用前提下按需配备、储备应急物资。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应急物资采购、储备、维护、调运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应急物资保管运维费用根据实际保管运维成本安排。
第二章 需求与采购
第七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标准和有关规定,结合储备规模、安排部署、年度预警研判、调拨使用、报废消耗及新技术物资装备需求等情况,科学合理编制下一年度应急物资购置需求计划,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法定程序开展采购活动。
紧急情况下,可按照本级紧急采购有关规定组织紧急采购。
第八条 强化科技赋能,鼓励采购高精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对符合要求的创新产品采用合作创新方式开展订购、首购。
第九条 采购文件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条 验收合格的新购置的应急物资应依据采购合同办理入库手续;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予入库。
第三章 储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应根据应急物资使用、调拨、毁损、报废等损耗情况及时补充,实现应急物资储备良性循环与动态平衡。
高风险地区应达到二级应急响应储备标准,中风险地区鼓励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储备应急物资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督促指导承储单位制定应急物资出入库、维护保养、应急调运等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组织检查盘点、维护保养、培训演练、技术检测等。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应督导承储单位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
汛期、防火期及重要敏感时期,应加强应急物资检查维护。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统筹现有仓库资源,优先利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可用库容、其他闲置国有房屋和场地等资源,解决应急物资存放问题。
应急物资储备库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具备应急物资实物储备条件的,可选择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代储。代储单位不得以转包或分包等形式委托他方代储。
第十五条 应急物资承储单位应严格执行应急物资管理有关标准和规定,规范仓储设施,专人负责、专账记载、挂牌明示。对出入库、保管维护等流程建立闭环、完备的手续。
第十六条 应急物资使用应坚持用旧储新、先进先出的原则。应急物资建议储备年限到期后,由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定期组织质检,质量和性能能够满足工作要求的,优先安排调用。
非人为因素致使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年限无法使用的应急物资,可做报废处理。报废应急物资应由承储单位向物资所有权单位提出申请,说明报废应急物资的名称、数量、采购价值、采购时间、报废原因,按照国有资产报废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应急物资应保持完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随时处于备战状态。
第四章 调用与回收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首先使用本级储备应急物资,本级储备不足时,可向上一级书面申请调拨(调用),各地区应相互支持配合。
紧急情况下未能履行相关程序手续的,应于1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全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按照“谁启动预案,谁调用”的原则,省内应急物资调拨(调用)由有关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门)或调出地与调入地共同的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指令。各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协作,交通运输、铁路、航空、邮政等部门应当优先运送应急物资。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经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或经申报审核通过参与应急救援的车辆按规定减免高速公路通行费,并保障快速通行。
需跨省增援的,参照国家、部委有关协调联动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应急物资到达指定地点后,交接双方应认真履行交接手续,核查核对数量、质量,确保准确无误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救援结束后,由申请调用单位或接收使用单位做好应急物资清理、检查、消毒、维修、保养等,按规定做好回收(归还)入库等工作,必要时需出具专业检测机构检测报告。
对没有回收价值的应急物资,由接收使用单位进行清点、核实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核销和报废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调用、谁承担”的原则,调用应急物资所发生的调运费用(包括运输、搬运装卸、过路费、押运人员补助和通讯、运输保险、使用、操作等费用)由申请调用单位承担。
应急物资回收与归还时产生的清洗、打包、维保、检测等费用,由申请调用单位或接收使用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可依据法定程序紧急征用应急物资,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期间损毁、灭失的应急物资由征用单位负责补齐或按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 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设湖南省应急物资管理平台,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严格落实《湖南省应急资源管理平台管理办法》,用好湖南省应急物资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第二十五条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应通过平台对应急物资储备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督促指导承储单位及时将出入库、检查盘点等信息录入平台,应急物资数据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在平台中更新到位。
第二十六条 各级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平台培训演练。
平台账户应设专人管理维护,应急物资承储单位为第一责任人,确保数据维护及时规范、完善准确,要素齐全、账物相符。平台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泄露数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应急物资采购、储备、管理中,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政府财政资金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严禁私自转让、租借、挪用或故意损毁应急物资。
第二十八条 应急物资管理人员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挪用侵占等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直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制定专项应急物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应急物资经费管理参照《中央储备森林草原防灭火、大震应急、综合性消防救援物资经费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湘公网安备:43010302000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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