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法规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709/2011-01286 文号:湘气办发〔2011〕206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1-88001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5-12-01 签署日期:2011-10-18 登记日期:2011-10-28 所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1-11-01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1-88001

  

                     
      
      

  湖南省气象局文件

      
      

                     
      
      

  湖南省气象局文件

      
      
                     
      
      

  湘气办发〔2011206

      
      

  

  

  关于贯彻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法规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气象局、防雷减灾办公室,省防雷中心

  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及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雷电灾害是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国务院和省政府对防雷减灾工作非常重视,于2006年7月相继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湘政办明电〔2006〕125号),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11月颁布了《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我省雷电灾害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非常重要。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防御雷电灾害的重要措施,也是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重要内容,对提高雷电灾害防御的针对性、防雷设施建设的科学性、防雷资金使用的有效性、雷灾事故应急处置的时效性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气象部门和有关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和积极推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为有效防御雷电灾害提供科学依据。

  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范围和内容

  1.新、扩、改建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和爆炸、火灾危险环境、雷电灾害重点防治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新、扩、改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具体范围包括:大型企业;化工企业;石油石化、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供应储存场所;发射塔、基站等通讯设施;机场、地铁、轻轨、隧道、索道、高速公路等交通设施;高耸观光塔(梯)、高层建(构)筑物、高架桥、大型游乐设施;重点文物保护建(构)筑物;车站、医院、学校、商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居(村)民集中居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水、电、气等能源生产供应储存设施;其他涉及公共安全或者环境安全的重点防护目标。

  2.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内容包括:雷电环境分析、雷击风险源识别、雷击人员伤亡风险评估、雷击经济损失评估、雷击引起火灾爆炸风险评估、不可复原文化遗产损失风险评估、雷电风险管理及防护对策、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编制等。必要时,要进行雷击大电流试验。

  三、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

  1.各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办要依法加强对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贯彻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规定,制定评估工作制度与程序,监督建设单位和评估服务单位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加强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责任追究。

  2.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一项科技含量较高的气象服务工作,由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设立的专业防雷技术服务单位或专业气象业务、服务、科研单位承担,评估服务单位应当根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QX/T 85-2007)等相关规范进行评估,客观、科学、准确地出具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的重要依据。

  3.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由当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验收,评审机构向气象主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

  4.建设单位要积极委托和接受评估服务,与评估服务单位签订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服务合同,或在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合同中同时委托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服务。

  5.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服务费按照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主题词:雷电 灾害 评估 通知

      
      

  抄送:中国气象局法规司

      
      

  湖南省气象局办公室       2011年10月12印发

      2011年10月12印发      

  

      
      

  校对:陈勤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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