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依据《计量法》、《环境保护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环境保护厅就加强环境监测计量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质监、环保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环境监测计量器具配置、周期检定、使用情况和监测数据的计量监督管理,确保环境监测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合理配置、依法使用、数据准确。
二、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应加强计量管理,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计量管理制度。要按照《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标准或规范的要求,管好、用好环境监测计量器具。
三、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应加强对在用环境监测计量器具的日常管理,按照《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对在用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依法向当地质监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未进行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各排污单位应加强对环境监测在线监控计量器具的维护保养、依法向质监部门申请周期强制检定,并主动配合环境监测机构对检定周期内的计量器具做好比对监测。
五、各级环保部门在进行排污核定、环境统计和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对已安装在线监控计量器具的排污单位,原则上应以排污单位安装的在线监控计量器具显示的有效数据为依据,不得估量计费和虚报数据。
六、各环境监测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不得无证生产和超范围生产。应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严格出厂检定,确保出厂产品合格。
七、各级承担环境监测计量器具检定工作任务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依据计量检定规程,对环境监测计量器具实施周期检定,检定合格的应加贴强制检定合格标识,检定不合格的应加贴不合格标识,对使用超周期或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质监、环保部门。
八、承担环境监测计量器具检定工作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积极主动提供优质服务,及时、方便、准确地开展环境监测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要帮助、指导各环境监测计量器具使用单位管好、用好环境监测计量器具,以保证其出具的数据准确有效。
九、各级质监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在本辖区内进行环境监测计量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排污单位和环境监测机构的下述计量工作内容:
1、计量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计量器具一览表、档案和标识管理及原始监测数据等;
2、计量器具配备率、周期检定率、完好率、合格率情况;
3、排污量的采集、传输、汇总与计量器具监测结果的符合情况;
4、现场核查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对检查中发现未建立计量管理制度、未依法配置和周期检定环境监测计量器具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环境监测计量器具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其出具的计量数据不得作为排污申报核定、环境统计的依据;对估量计费和虚报数据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和查处。
附件:环境监测的主要计量器具目录
二○一○年五月六日
环境监测的主要计量器具目录 | |
1 |
水质在线分析仪 |
2 |
大气采样器 |
3 |
粉尘采样器 |
4 |
大气污染日平均浓度采样器 |
5 |
大容量空气总悬浮微粒采样器 |
6 |
TSP综合采样器 |
7 |
自动烟尘(气)测试仪 |
8 |
烟气分析仪 |
9 |
撞击式微生物采样器 |
10 |
烟尘望远镜 |
11 |
电子皂膜流量计 |
12 |
大流量校准器 |
13 |
噪声统计分析仪(声级计) |
14 |
声校准器 |
15 |
可见分光光度计 |
16 |
单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
17 |
双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
18 |
酸度计 |
19 |
电导率仪 |
20 |
离子(活度)计 |
21 |
测汞仪 |
22 |
红外分光测油仪 |
23 |
原子荧光光度计 |
24 |
离子色谱仪 |
25 |
ICP等离子发射光谱仪 |
26 |
气相色谱仪 |
27 |
液相色谱仪 |
28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
29 |
浊度计 |
30 |
溶解氧分析仪 |
31 |
CO、CO2气体分析仪 |
32 |
总有机碳分析仪 |
33 |
显微镜 |
34 |
气相色谱-质谱仪 |
35 |
测硫仪 |
36 |
马弗炉(高温炉) |
37 |
培养箱 |
38 |
干燥箱 |
39 |
离心机 |
40 |
灭菌锅 |
41 |
天平 |
42 |
污水流量计 |
43 |
烟囱气体流量计量装置 |
主题词:计量监管 环境监测 通知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