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030/2012-13697 文号:湘新出〔2012〕18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2-32005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2-12-31 签署日期:2012-02-15 登记日期:2012-02-23 所属机构:省广播电视局 所属主题: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发文日期:2012-02-23 公开责任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2-32005

 

 

 

 

 

 

 

 

湘新出〔201218

 

 

 

关于开展2012年出版物发行单位

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为认真做好2012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规范出版物发行单位经营行为,促进出版物市场健康繁荣发展,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2012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出字〔2011445号)要求,现就2012年我省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的范围和时间

凡经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已经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发行企业和个人(含2011年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

音像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的有关工作,照此《通知》执行,在年度核验时统一发放《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再单独发放《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2012年我省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在3月份完成,市、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必须将相关材料在320前报省局。

二、年度核验的组织实施 

1.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的组织工作。

2.出版物总发行企业将年度核验材料报送省新闻出版局,省局统一报新闻出版总署确认。

3.市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华书店以外的出版物批发企业、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网上书店及跨省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受理、审核,并报省新闻出版局确认。湖南省新华书店直接将其区域连锁经营许可证和批发经营许可证核验材料报省新闻出版局。

4.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零售单位(含外资企业)及在本省内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组织机构的年度核验工作。

三、年度核验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企业201111日至20111231日一年来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如存在上述问题应督促企业及时查找原因,制订整改措施。

(二)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检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三)总结发行单位2011年一年来的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发行品种、数量、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及库存等情况。

四、核验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一)《2012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附件1,发行单位填报)。

(二)发行单位的年度总结(包括自查报告)。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须提供)。

(五)企业负责人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网上年度核验填报回执。总发行企业、批发企业、全国和区域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网上书店、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零售单位须登陆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系统(www.gapp.gov.cn),填报数据后自动生成年度核验回执。

(七)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有关材料一式三份,由负责年度核验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发行单位各留存一份。

省局负责年度核验的批发企业(含外资企业)、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网上书店和跨省(区、市)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组织机构的年度核验材料,一式三份,一份报省新闻出版局,其余二份分别由市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发行单位留存。

五、年度核验的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发行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企业负责人未按规定取得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报送核验材料的具体时间由市、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6.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相应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缓验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收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各市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规定的年度核验时间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其送达年度核验催告函。经催告一个月内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六、年度核验的重点

(一)进一步落实监管职责,为党的十八大召开营造良好文化氛围。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构建有利于文化繁荣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文化管理体制,强化市场监管,切实发挥作用,保障市场秩序。把本次年度核验工作与“两会”前各项专项检查紧密结合起来,加强监管,对发行单位进行全面清查和核验,督促企业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出版物市场秩序,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二)加强法规学习,贯彻落实《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2011年3月25,总署和商务部联合出台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修订是适应新闻出版业改革全面推进、新媒体新业态加快发展和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加强行业监管的需要而进行的,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的统一管理,适时将音像制品纳入出版物市场统一管理。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把法规学习作为年度核验的重要内容,以培训班、座谈会、问题答卷等形式,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法规学习培训。通过法规培训牢固树立遵法守法的意识,严格依法经营。

新修订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根据出版物发行市场情况,适当调整了准入门槛。对于修订前批准设立的、达不到新的资格条件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在年度核验期间必须达到《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要求,达不到资格条件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七、年度核验的要求

(一)各市州新闻出版局要高度重视年度核验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精心部署,尤其要特别注意扩大宣传和加强服务,进一步提高参检率,并通过年度核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发行单位报送的年度核验材料要按照《通知》要求逐一审核,确保发行单位网上填报的材料与纸质材料准确、完整、一致。

(二)要将年度核验工作与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有效结合起来,互相促进,提高年度核验工作质量,强化日常管理手段。

(三)要通过年度核验,及时收集整理行业信息,摸清行业情况,以建立完善的全省发行单位数据库。

(四)省局将对各地开展年度核验工作的情况进行评估对认真开展核验工作的市州进行表扬,对不按时开展年度核验工作、不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不认真审核数据的市州予以通报批评

八、注意事项

各市州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务必于320日前,将年度核验工作总结(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以及《2012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一起报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市场管理处,并附送缓期年度核验、不予年度核验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名单。

年度核验工作总结报告包括:

1.核验工作开展的过程(包括法规培训);

2.出版物发行单位数量和结构发生的变化及原因;

3.出版物市场呈现的新特点、新问题;

4.年度核验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5.暂缓年度核验和不予年度核验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6.对出版物发行业发展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

 

未尽事宜,请与我局出版物市场管理处联系。

联系电话:0731-84302514,0731-84302504(传真)

 

附件:1.2012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2.2012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

 

 

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出版  发行  核验  通知

抄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2012年2月23印发

  共印10

信息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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