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1号
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要求,湖南省粮食局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修订后的《湖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予以公告!
附件:1、湖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2、关于湖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变动情况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1
湖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粮食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
(二)《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二条
(三)《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五条
(四)《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五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行政法规 |
1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4.5.26 |
政府规章 |
2 |
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 |
省政府 |
2005.1.1 |
3 |
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
省政府 |
2010.2.11 | |
部门规章 |
4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
国家发改委 |
2009.12.29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核发
法律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2)《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2、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行政处罚(共12项)
1、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2、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3、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4、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5、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6、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7、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者超过最高库存量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8、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不符合粮食储存、运输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9、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有关备案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的内容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0、粮油仓储单位在场地、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方面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11、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2、承储企业以虚购虚销、陈粮代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费用补贴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附件2
关于湖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变动情况
相对2005年我局对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即2006年6月2日《湖南日报》B4版的公告情况,此次清理结果湖南省粮食局的行政执法依据有以下变动情况:
一、增加了两个规章作为法律依据
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委第5号令)第五条
㈡《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10年2月11日,湖南省政府第248号令)第五条
二、减少了一项行政许可
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
取消的依据: 2010年7月4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原设定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三、减少一项、增加四项行政处罚
㈠减少的一项: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依照规定使用陈化粮
处罚种类: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
取消的依据: 2010年7月4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原设定的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㈡增加的四项:
1、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有关备案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的内容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2、粮油仓储单位在场地、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方面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4、承储企业以虚购虚销、陈粮代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费用补贴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