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粮食局
公 告
2008年第1号
为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保证粮食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确定《湖南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公布。湖南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加工、批发销售的经营者(各级储备粮企业除外),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
二○○八年一月七日
附:
湖南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
一、当粮食市场出现供大于求、粮食价格明显下跌的情况时,粮食经营者的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上年度月均经营量的30%。
二、当粮食市场出现供不应求、粮食价格明显上涨的情况时,粮食经营者的最高库存量不得高于上年度月均经营量的10%。
三、粮食经营者的最低和最高库存的具体数量,由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四、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实施,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粮食市场变化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