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相关内容的公告

索引号:430S00/2015-03063 文号:2015年第8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5-28008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0-12-01 签署日期:2015-10-29 登记日期:2015-11-04 所属机构: 所属主题:税务 发文日期:2015-11-04 公开责任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5年第8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修订《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相关内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对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定》(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作如下修改:第二条改为“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和票证印制企业,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施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28

 

 

 

 

 

 

 

 

 

 

 

 

 

 

 

分送: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局内各单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收入规划核算处承办  办公室2015年1029日印发

信息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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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相关内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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