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索引号:430S00709/2011-01317 文号:公告2011年第3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1-2800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6-07-11 签署日期:2011-06-30 登记日期:2011-07-08 所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11-07-11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1-28004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3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3号),现就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3号),加强对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税收管理。

二、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备案:

1.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证书复印件

2.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3.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4.合同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主管地税机关对上述资料审查合格后,按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凡不能提供规定资料的,一律按照建筑业总收入金额征收营业税。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其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分送: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6月30日印发

校对:流转税处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省法制办公室_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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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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