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湘安监﹝2013﹞55号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印发湖南省地质勘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安监局,各地质勘查单位:
《湖南省地质勘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指导意见(试行)》已经省安监局第9次局务会议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18日
湖南省地质勘查单位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指导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1〕63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地质勘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和《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特制定《湖南省地质勘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凡湖南省境内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质并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勘探、地质遥感、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海洋地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质实验测试等各类地质工作)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定,适用本指导意见。从事液态、气态矿藏、煤系或与煤共生矿藏勘探的其他地质勘探企事业单位,参照本评分指导意见执行。
二、考评与分级
本评分指导意见共分13个评分要素、70个评分项、167项评分内容。本考评指导意见为千分制,分安全绩效和综合考评得分两个指标,等级分为二、三两级(一级国家总局负责),其中二级为省级最高级。
1.二级条件
综合考评:总得分≥750;安全绩效:申请评审之日止的上一年度内未发生从业人员重伤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三级条件
综合考评:750>总得分≥600;安全绩效:申请评审之日止的上一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从业人员重伤不超过1人,且无死亡事故。
三、考评得分的计算方法
地质勘查单位的安全标准化评分总得分为1000分。计算得分时,对考评单位实际工作中不存在的个别考评项,扣除未考项的分值,再计算实际考评项的得分率,按千分制换算为实际考评得分。
计算公式为:考评总得分=各考评项实得分之和÷(1000-不参与考评项分数之和)×1000。最后采取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四、申请安全标准化评审应具备以下必备条件
1.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设立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委员会
3.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4.申请二级企业的单位,申请评审之日止的上一年度内未发生从业人员重伤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5.申请三级企业的单位,申请评审之日止的上一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从业人员重伤不超过1人,无死亡事故。
企业需具备以上条件方能申请标准化达标评审。
五、地质勘查单位安全标准化的自评与外评
1.地质勘查单位应成立自评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标准化自评工作。自评小组应由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为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自评小组应结合本单位标准化运行情况,依据《指导意见》逐项进行自评,编制并完成《自评报告》。
2.地质勘查单位经自评合格后应按其申报的标准化评定等级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申请表和《自评报告》。
3.由评审组织单位委派评审单位到企业进行外部评审。对评分达到标准化“二级”或“三级”的企业,经评审单位评审小组成员对考评结果签名、评审组长审核确认、并出具《评审报告》(盖评审单位公章)后报评审组织单位。
六、安全标准化的审核、公告、颁证
1.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可聘请评审专家到现场进行抽查复核。
2.进行现场抽查复核的,评审专家确认评审单位评审报告的全面、真实、准确性,提交专家个人意见并形成专家组意见。
3.评审组织单位根据形式审查、专家及专家组意见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推荐建议。
4.省安全监管局审核同意后公告。
5.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达标证书和牌匾。
七、达标后管理与监督
1.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
2.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企业每年要组织一次自评并将自评报告交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
3.经抽查不达标企业,或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重伤2人及以上,或发生死亡事故的,原公告部门撤销其等级证书并进行公告。
附件:湖南省地质勘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标准
附件
湖南省地质勘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标准
(一)评分汇总表
项 目 | 序 号 | 评分项目 | 项目 总分值 | 未参评 项目后的分值(扣除) | 实得分 | ||
考 评 项 目 | 一 | 安全工作目标与计划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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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组织机构与职责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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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安全生产投入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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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管理制度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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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安全教育培训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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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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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作业安全 | 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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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隐患排查和治理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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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危险源辨识与监控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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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职业卫生健康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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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应急救援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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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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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绩效评定与持续改进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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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得分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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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总得分 |
| 安全绩效 |
| 评分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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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要素 | 二级 要素 | 考评内容和安全管理要求 | 分值 | 评分标准 | 现场记录 | 得分 |
一 安全工作目标计划 20分 |
| 1、地质勘查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 10 | 1、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扣10分; 2、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扣10分; 3、安全生产目标内容不完善的,扣5分; 4、目标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每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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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解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 10 | 5、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分解或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扣10分; 6、无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的,扣10分; 7、每缺一个基层单位和职能部门的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扣2分; 8、没有实施年度考核的,扣5分。 | ||||
二 组织机构与职责 60分 | 组织 机构 40分 | 3、地质勘查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并定期开展活动。 | 15 | 9、未成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扣5分; 10、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但未定期开展活动的,扣5分; 11、开展活动无记录的,每缺1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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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质勘查单位要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承担具体勘探作业的分队或项目部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20 | 12、地质勘探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扣20分; 13、地质勘探单位、分队或项目部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每少1人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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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辅助生产单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 5 | 14、超过300人的辅助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扣5分; 15、其他辅助单位没有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扣5分。 | ||||
职责 20分 | 6、地质勘查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分管安全的领导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 | 10 | 16、分管安全负责人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扣5分; 17、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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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明确主要责任人、分管安全的领导和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员工安全职责。必须要明确安全职责的人员有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领导、安全管理部门领导、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二级单位分管领导、班组长、专兼职安全员。 | 10 | 18、未明确安全职责和职业健康管理职责的,扣10分; 19、明确但未履行职责的,扣10分; 20、每缺1项安全职责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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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评要求及评分标准
三 安全生产投入 80分 |
| 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 50 | 21、未建立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的,扣50分; 22、未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扣50分; 23、未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扣30分; 24、提取不及时的,每发现1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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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 15 | 25、未建立使用台账的不得分; 26、在安全生产条件未达到要求时,应提取费用未使用完的,扣5分; 27、安全生产费用使用不规范或挪作他用的,每发现1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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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建立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管理制度。 | 15 | 28、未建立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管理制度的,扣15分; 29、未缴纳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扣15分; 30、缴费覆盖不全的,扣5分; 31、缴费月份不足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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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100 |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30分
| 12、制订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得到有效落实。 (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制度; (5)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6)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7)事故信息报告、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 (8)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制度; (9)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10)其他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制度。(如有海外地勘项目的单位必须建立海外地勘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 30 | 34、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扣30分; 35、建立了制度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扣30分; 36、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每个不符合制度扣10分; 37、建立但不健全的,每缺1个扣5分; 38、制度与本企业实际不相符的,每发现1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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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规程25分 | 13、企业要根据生产特点,编制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特殊工种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 25 | 39、未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扣25分; 40、编制岗位规程不全或不切合实际的,每1处扣5分。 | |||
安全检查记录台账30分 | 14、企业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时间、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台账。 | 30 | 41、未建立记录台账的,扣30分; 42、记录不全的,每缺1处扣5分; 43、记录不真实的,每处扣5分; 44、记录不及时或不规范的,每处扣2分。 |
五 安全教育培训 80分 |
| 15、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抓好“三级”安全教育,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 20 | 45、无年度培训计划的,扣10分; 46、“三级”安全教育不全面,每少1级扣2分; 47、安全教育培训无记录的,每缺1次扣2分; 48、培训记录不全面的,每发现1处扣2分; 49、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上岗的,每发现1人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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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新上岗、转岗和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作业人员,应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职业健康培训及岗位危害因素告知,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 10 | 50、未进行岗前培训和职业健康培训或岗位危害因素告知的,每1人次扣2分; 51、有培训无记录的,每1人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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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有效资格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 20 | 5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每发现1人次扣5分。 53、经过安全继续教育培训,无培训记录的,每发现1人扣2分; 54、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过期失效的,每1人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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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10 | 5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并取得证书的,扣10分; 56、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的,扣5分; 57、安全资格证过期失效1证的或每少1证的扣2分; 58、安全资格证等级层次不够的,每证扣1分。 | ||||
19、从事坑探、钻探作业的人员,首次上岗作业前应当接受本单位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后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再培训。 | 10 | 59、从事坑探、钻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扣10分; 60、培训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扣2分; 61、无培训记录的,每发现1人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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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到地勘单位来参观、实习人员的教育、培训。 | 10 | 62、未按规定开展教育、培训的,扣10分; 63、开展活动无记录的,扣2分; 64、记录不全的,每人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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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120分 |
| 21、作业使用的生产工艺、机械、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设备档案完整。 | 20 | 65、生产工艺、机械、仪器、设备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每项扣5分。 66、设备档案不完整、不齐全的,每少1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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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作业使用的机械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检测和维护、保养,大型设备应有进场登记、安装验收记录。 | 10 | 67、查机械设备维护、保养台帐,未定期进行检查检测的,每发现1台次扣2分; 68、大型设备进场无登记、安装无验收的,每发现1台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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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机械设备、设施完好无缺陷。各种机械的传动部分,应设有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应有记录。 | 20 | 69、机械的传动部分无安全防护或防护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1处扣2分; 70、机械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及无记录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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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起重作业应遵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2010)的规定操作使用。特种设备的检查与检测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安装,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保存记录。 | 20 | 71、未按照(GB6067-2010)的规定操作使用的,每1项扣2分; 72、特种设备的检查与检测未按规定进行的,每1项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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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作业现场线路应按规范铺设,电气设备应按照用电技术规范采取接零、接地和漏电保护等安全措施。 危险场所安装高度在2.5米以下的灯具、移动或局部照明、手提行灯,照明电压应不超过36伏。 | 20 | 73、线路铺设不规范的,扣5分; 74、未按规范接零、接地等安全措施的,每发现1处扣2分; 75、照明电压超过36伏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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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功率大于10千瓦的机械、电气设备应按“一机一箱一闸一漏”要求设置开关控制装置。 | 20 | 76、未按要求设置的,每1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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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产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作业场所,要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者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必须使用防爆电器。 | 10 | 77、未按要求设置的,每1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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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作业 安全 220分 | 一般 安全作业120分
| 2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法用工,并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 10 | 78、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扣10分; 79、合同中无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条款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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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特殊生活用品,并监督、培训从业人员按要求佩戴和正确使用。 | 10 | 80、未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扣10分; 81、防护用品不符合质量、规定要求的,每发现1项扣2分; 82、未按要求正确佩戴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每发现1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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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有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警示标志;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除设置警示标志外,还要说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 15 | 83、公告栏、警示标志每缺1项,扣2分; 84、警示标志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1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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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从事地质勘查较固定的作业场所应有防火、防风、防洪、防雷电等安全防护设施和防范措施。 | 15 | 85、无防范措施的,扣15分; 86、每少1项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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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地质勘查野外作业人员应配备野外生存指南、救生包,在边远山区、无人区作业的人员应配备无线通讯、定位设备。 | 10 | 87、野外装备没按配备不到位的,每少1项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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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按照规范管理的要求,在固定的作业场所应悬挂《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设备三级保养制度》、《安全处罚细则》等规章制度标牌,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 | 10 | 88、无岗位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的,扣10分; 89、岗位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未全面覆盖本单位从业岗位的,每缺少1工种扣2分; 90、经现场考评,不熟知本岗位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的,每1人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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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作业区布局合理,机械设备、仪器、设施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通风、采光、照明等应符合安全作业要求。消防通道保持畅通。 | 10 | 91、应设消防通道而未设的,扣10分; 92、不符合要求的,每1项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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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作业区内材料、辅助材料、工具、钻器具应分类摆放整齐、平稳,通道两边不得有突出锐角物品。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卫生的作业环境。 | 10 | 93、未按分类摆放整齐、平稳的,每发现1处扣2分; 94、作业环境有脏、污物未清理的,每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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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作业 安全 220分 | 地质勘探作业 100分
| 36、多个单位同时作业时,开工前各作业单位之间应就共同作业的安全问题进行协调,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制定防范措施,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10 | 95、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相应制度的,扣10分; 96、有协议或制度,未按协议和制度执行的,每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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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普通材料库和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分别设置,不得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设宿舍或食堂,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场所和仓库区内应严禁烟火。 | 10 | 97、普通材料库和危险化学品仓库未分开设置的,扣10分;98、车间或仓库内设置宿舍和食堂的,扣10分; 99、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每1项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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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建筑物、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应安装避雷、防静电设施,避雷装置应按规定定期检测,确保完好。
| 10 | 100、未采取避雷和防静电措施的,每发现1处扣5分; 101、避雷装置未按规定检测的,每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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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15 | 102、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的,扣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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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查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 5 | 103、资质证书、文件、合同不齐全的,扣1分; 104、未备案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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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从事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勘探、地质遥感、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海洋地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质实验测试等地质勘查作业,应遵守《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的有关规定,杜绝“三违”行为。 | 15 | 105、作业过程中每发现1次违章操作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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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作业 安全 220分 | 地质勘探作业 100分
| 42、从事测绘外业生产应遵守《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所使用的标尺或标杆等测绘工具应符合绝缘要求。 | 10 | 106、测绘外业作业所使用的标尺或标杆未进行绝缘防护的,每发现1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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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中应设有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 20 | 107、没有安全专篇的,扣20分; 108、有安全专篇,未经审查同意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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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实验室的照明系统应与动力系统分开设置,使用高压电的区域,应悬挂警示牌,色谱仪、电选机旁应铺设绝缘地毯。 | 10 | 109、照明系统与动力系统未分开设置的,扣2分; 110、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每1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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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储存和使用应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剧毒品应使用保险柜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审批使用管理制度。放射性药品、标准源的管理、储存和使用应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性防护条例》的规定。 | 15 | 111、危险化学药品未按要求保管的,每1项扣5分; 112、规章制度执行不严,领用无记录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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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从事放射性矿产勘查、放射性矿石制样、分析测试、岩矿鉴定、选冶试验等,应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工作安全规定;产生放射性粉尘、气溶胶和其它有害气体的作业场所,应有通风、净化过滤装置。 | 5 | 113、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的,每发现1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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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产生放射性射线、电磁辐射的仪器、设备,应有防护装置;放射性矿样、选冶尾砂等“三废”处理与排放应符合国家标准。 | 5 | 114、安全防护不到位的,每1项扣1分。 115、“三废”处理不达标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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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隐患排查和治理100分 | 隐患排查50分 | 48、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方法。 | 15 | 116、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扣15分; 117、排查治理制度未明确部门、人员、方法的,每缺1项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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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开展排查工作。 | 25 | 118、未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的,扣25分; 119、未按计划或方案开展隐患排查的,每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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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对排查出的隐患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 10 | 120、隐患排查工作没有记录台账的,扣10分; 121、对排查出来的隐患没有登记建档的,扣10分; 122、有排查未记录的,每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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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治理50分 | 51、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隐患,制定治理方案。 | 10 | 123、未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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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治理方案包括目标或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质、机构和人员、时限与要求;措施分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 | 25 | 124、隐患治理方案内容不全的,每缺1项扣5分; 125、隐患整改措施针对性不强的,扣3分; 126、整改隐患没有及时销号的,每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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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治理重大事故隐患要有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 15 | 127、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无临时控制措施和制定应急方案的,扣15分; 128、临时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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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危险源辨识与监控 40分 |
| 54、按照《危险化学品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对施工项目、作业场所,应进行开工前的危险源辨识,辨识出的危险源应进行评价和登记建档,并进行开工前的安全交底。 | 40 | 129、未进行危险源辨识的,扣40分; 130、对危险源未进行危险源评价、建档的,扣5分; 131、未对危险源进行标示并提出相应监控与防范措施的,扣5分; 132、未进行开工前安全交底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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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职业卫生健康 80分 |
| 55、地质勘查单位应定期为从事野外地质勘查和地质实验测试等从业人员进行身体检查。按规定对从事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的人员,应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有毒、有害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病健康档案。 | 25 | 133、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的,扣25分; 134、体检覆盖不全的,每缺1人扣2分; 135、有健康体检,但未建立职业病健康档案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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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作业场所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的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排放出的粉尘、废气等不超过国家卫生健康标准。 | 15 | 136、防护设施每缺少1处,扣3分; 137、排放不达标的,扣2分; 138、环保设施不能有效运行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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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作业现场布置合理,办公区、生活区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食堂的设置应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 20 | 139、现场布置不合理的,扣5分; 140、办公、生活区设施未设在安全区域的,扣20分; 141、食堂卫生不达标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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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作业场所存在职业危害须向安监部门申报备案。 | 10 | 142、未进行职业危害申报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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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并加强防护。 | 10 | 143、未进行职业危害检测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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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应急 管理50分 |
| 60、地质勘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签订应急救护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 10 | 144、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且未签订应急救护协议的,扣10分; 145、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未有效履行职责的,扣5分; 146、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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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地质勘查单位应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编制预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组织预案评审并报相应安监部门备案,定时开展预案培训、演练和修订,做好相关记录。 | 20 | 147、未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评审、备案的,扣20分; 148、未进行预案培训和演练的,扣5分; 149、无相关记录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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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作业人员应掌握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 10 | 150、抽查作业人员对应急处置措施的熟知程度,每发现1人次不合格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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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在较固定的办公、生活区应配备消防器材和设施,并开展消防演练。 | 5 | 151、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不到位或失效的,扣5分。 152、未开展消防演练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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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从事地质勘查作业人员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野外生存、野外自救、互救技能训练。 | 5 | 153、未开展此项活动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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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30分 |
| 6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勘主管单位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 20 | 154、有漏报、谎报或瞒报的,扣20分。 155、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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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事故发生后,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责任人进行查处,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并建立事故档案。 | 10 | 156、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的,扣10分。 157、未建立事故档案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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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20分 |
| 67、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管理制度。 | 5 | 158、无该项制度的,扣5分; 159、制度覆盖内容不全的,每缺1项扣1分; 160、制度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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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测定可量化的绩效指标并通报评定结果。 | 5 | 161、未测定绩效指标的,扣5分; 162、绩效测定不科学、准确的,每处扣1分; 163、未通报绩效结果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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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修改完善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计划和措施。 | 5 | 164、未进行标准化持续改进计划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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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每年度应进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按规定进行奖惩兑现。 | 5 | 165、年终未考核的,扣5分; 166、考核覆盖不全的,每缺1个单位或部门扣1分; 167、考核未按规定进行奖惩兑现的,每少1项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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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