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保护员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709/2013-02379 文号:湘安监〔2013〕19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13-3400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18-04-28 签署日期:2013-04-26 登记日期:2013-04-28 所属机构: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所属主题: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2013-04-28 公开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HNPR-2013-34004

 

 

 

 

 

湘安监〔201319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保护员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省安全监管局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保护员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426

                          

 

湖南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保护

  员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确保证照齐全有效,严禁无证照、证照失效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

二、必须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为员工作业提供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环境,严禁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工作纪律。

三、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实际需要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严禁不按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

四、必须按规定对两重点一重大生产储存装置配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严禁应配不配、配而不用。

五、必须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严禁擅自安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或未取得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

六、必须建立并严格督促执行技术人员跟班和企业领导干部带班制度,严禁在技术人员不跟班、领导干部该带班未带班时组织生产。

七、必须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严禁盲目施救、救援不力或事故信息上报不及时、不真实。

 

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426印发

信息来源: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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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保护员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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